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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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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中国的税收制度)

中國稅收制度(tax system in chinese)

目錄

中國的稅收制度概述

  中國的稅收制度,從改革開放起,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有了長足的進步。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2個,結構逐步合理,杠桿運用純熟,既保證了財政需要,又有效調節了經濟的健康運行。

中國稅種的構成

  稅種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稅收體系中的具體徵稅的種類。每個稅種由納稅人徵稅對象稅率、納稅期、納稅時點、納稅期限納稅地點、計稅依據、減免稅和違規處理等構成。稅種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納稅主體(納稅人)和徵稅客體(徵稅對象)的不同。一個國家或地區根據本身的政治、經濟、社會條件,用法律、法規形式開徵的所有稅種的總合,構成了這個國家或地區的稅制。因此,稅種是形成稅制的直接因素,也是稅制結構的基礎。

  1994年我國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的稅制改革。改革後我國的稅制由37個稅種縮減到目前的22個,具體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關稅船舶噸稅。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徵,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因此,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

中國稅種的分類

  稅種分類是對一國(地區)全部稅種的分類,它是根據每個稅種構成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按照一定的標準分成若幹的類別。稅種分類的意義在於進行分類後,便於對不同類別的稅種、稅源、稅收負擔和管理許可權等進行歷史的比較研究和分析評價,找出相同的規律,以指導具體的稅收徵管工作,因此,它是研究稅制結構的方法之一。

  我國與當代世界各國一樣,實行由多稅種組成的複合稅制。我國現行的稅種比較多,名稱各異,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多種分類。

  1.按徵稅對象分類。

  徵稅對象不僅決定著稅種的性質,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了稅種的名稱。因此,按徵稅對象進行分類是最常見的一種稅種分類方法。按徵稅對象進行分類,可將全部稅種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稅類、資源稅類和行為稅類等。

  (1)流轉稅類。

  流轉稅是以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稅種。流轉額具體包括兩種:一是商品流轉額,它是指商品交換的金額。對銷售方來說,是銷售收入額;對購買方來說,是商品的採購金額。二是非商品流轉額,即各種勞務收入或者服務性業務收入的金額。由此可見,流轉稅類所指的徵稅對象非常廣泛,涉及的稅種也很多。但流轉稅類都具有一個基本的特點,即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在生產經營及銷售環節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而對價格變化較為敏感。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屬於這類稅種。

  (2)所得稅類。它是以納稅人的各種應納稅所得額徵稅對象的稅種。對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徵稅,便於調節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係,能使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利益分配關係很好地結合起來。科學合理的收益稅類可以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和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所得稅類的特點是:徵稅對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總收入減除各種成本費用及其他允許扣除項目以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徵稅數額受成本、費用、利潤高低的影響較大。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屬於這一類。

  (3)財產稅類。

  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擁有的財產數量或財產價值為徵稅對象的稅種。對財產的徵稅.更多地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有利於公平稅負和緩解財富分配不均的現象,有利於發展生產,限制消費和合理利用資源。這類稅種的特點是:稅收負擔與財產價值、數量關係密切,能體現量能負擔、調節財富、合理分配的原則。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都屬於這一類。

  (4)資源稅類。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為徵稅對象的稅種。資源稅類,征收阻力小,並且資源稅類的稅源比較廣泛,因而合理開徵資源稅,既有利於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也有利於合理開發和利用國家的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這類稅收的特點是:稅負高低與資源級差收益水平關係密切,徵稅範圍的選擇也比較靈活。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屬於這一類。

  (5)行為稅類。

  行為稅也稱為特定行為目的稅類,它是國家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徵稅對象的稅種。開徵行為稅類的主要目的在於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客觀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為。這類稅種的特點是:徵稅的選擇性較為明顯,稅種較多,並有著較強的時效性,有的還具有因時因地制宜的特點。我國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都屬於這一類。

  2.按征收管理體系分類。

  我國的稅種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體系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工商稅、關稅和農業稅三大類:

  (1)工商稅類。

  工商稅收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工商稅是指以從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的各稅種的總稱,是我國現行稅制的主體部分。具體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種。工商稅的征收範圍較廣,既涉及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也涉及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各個領域,占稅收總額的比重超過90%以上,是籌集國家財政收入,調節巨集觀經濟最主要的工具。

  (2)關稅類。

  關稅類的稅種由海關負責征收管理。關稅是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稅種的總稱,主要是指進出口關稅,以及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的進口稅,不包括由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和船舶噸稅(1986年以前,船舶噸稅列入國家預算中的“關稅”收入科目,所徵稅款全都上交中央金庫。 1986年6月,國務院決定將船舶噸稅劃歸交通部管理,仍由海關代徵。目前,船舶噸稅收入已納入中央預算外財政資金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海上幹線公用航標的維護和建設。因此,國家預算內資金不反映這筆收入)。關稅是中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國家調節進出口貿易的主要手段。

  (3)農業稅類。

  農業稅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從1996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管理的農業稅征收管理職能劃歸國家稅務總局。但省以下有關農業稅徵管工作的歸屬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農業稅是指參與農業收入分配和調節農業生產的各稅種的總稱。主要是指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現已取消)、耕地占用稅和契稅。農業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雖然不大,但其政策性較強。

  3、按稅收收入的支配許可權分類,全部稅種可以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用稅

  (1)中央稅

  中央稅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劃歸中央並由中央管理的稅種,如我國現行的關稅、消費稅等稅種。

  (2)地方稅

  地方稅是指由中央統一立法或授權立法、收入劃歸地方,並由地方負責管理的稅種,如我國現行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

  (3)共用稅

  如果某一種稅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按法定方式分享,便屬於中央地方共用稅。我國共用稅由中央立法、管理,如現行的增值稅、印花稅、資源稅等稅種。

中國現行的稅種

(一)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生產、銷售商品或勞務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中國現行的增值稅是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的。

  增值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種稅收,也是中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稅收收入占中國稅收總額的40%左右。

  1、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

  企業、單位或個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4)將自己生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6)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混合銷售行為

  企業租賃、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承包人為納稅人。

  境外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2、稅目和稅率

  中國增值稅實行兩檔稅率。一檔稅率為17%;一檔稅率為13%。另外,出口貨物稅率為0%。具體稅率如下:

  (1)適用13%稅率的稅目:農業產品;糧食複製品;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熱氣、熱水、冷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金屬礦採選產品;非金屬礦採選產品;煤炭。

  (2)適用17%稅率的稅目:除13%稅率以外的其他貨物和進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適用0%稅率的稅目:納稅人出口貨物。

  另外,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即按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規定的適用征收率計稅。具體征收率為6%和4%.

  適用6%征收率的納稅人為:(1)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適用4%征收率的納稅人為:(1)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以貨物批發或零售業務為主的小規模納稅人;(2)寄售商店代銷寄銷物品;(3)典當業銷售死當商品;(4)銷售舊貨;(5)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貨物。

  3、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

  (2)小規模納稅的計稅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3)進口貨物的計稅方法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進口消費稅+關稅

(二)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規定的消費品或者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中國現行的消費稅是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的。

  1、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

  2、[[稅目]]和稅率

  消費稅共設有11個稅目,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和固定稅額標準。具體稅率如下:

  (1)煙

  ①卷煙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對外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稅率為45%,50元以下的,稅率為30%;②雪茄煙,稅率25%;③煙絲,稅率30%.

  (2)酒和酒精。①糧食白酒,定額稅率0.5元/500克,比例稅率25%;②薯類白酒,定額稅率0.5元/500克,比例稅率15%;③黃酒,稅額 240元/噸;④啤酒,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及以上的,稅額250元/噸;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以下的,稅額220元/噸;娛樂業、飲食業自製啤酒,單位稅額250元/噸.⑤其他酒,稅率10%;⑥酒精,稅率5%.

  (3)化妝品,稅率30%.

  (4)護膚護髮品,稅率8%.

  (5)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稅率10%.

  (6)鞭炮、焰火,稅率15%.

  (7)汽油。①無鉛汽油,稅額0.2元/升;②含鉛汽油,稅額0.28元/升。

  (8)柴油,稅額0.1元/升。

  (9)汽車輪胎,稅率10%.

  (10)摩托車,稅率10%.

  (11)小汽車。①小轎車。按氣缸容量2200毫升、1000毫升分為8%、5%和3%三檔稅率;②越野車,按氣缸容量2400毫升分為5%和3%二檔稅率;③小型客車,按氣缸容量2000毫升分為5%和3%二檔稅率。

  3、計稅方法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相結合三種計稅方法,具體計算公式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公式

  從價計徵的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從量計徵的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公式

  從價計稅徵的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從量計徵的應納稅額=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公式

  從價計徵的應納稅額=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從量計徵的應納稅額=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4.白酒採取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計稅方法,其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三)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收入征收的一種稅。中國現行的營業稅是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的。

  1、納稅人

  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

  單位或個人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除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混合消費行為外,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下列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2)建築安裝業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3)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機構的,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人或購買人為扣繳義務人。

  (4)單位或個人舉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人為扣繳義務人。

  (5)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6)個人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2、稅目和稅率

  營業稅共設有9個稅目,採取行業差別比例稅率幅度比例稅率。具體稅率如下:

  (1)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3%;

  (2)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稅率5%;

  (3)金融保險業,稅率8%;

  (4)娛樂業,稅率5%~20%。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內決定。從2001年5月1日起,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撞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等部分娛樂業的營業稅統一按20%的稅率執行。

  3、計稅方法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按其營業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四)關稅

  關稅是對進出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一種稅。中國現行的關稅是2003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11月23日以國務院令第392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納稅人

  關稅的納稅人為進口中國准許進口的貨物的收貨人,出口中國准許出口的貨物的發貨人和中國准許進境的物品的所有人。

  從中國境外採購進口的原產於中國境內的貨物,由採購人繳納進口關稅。

  由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業務,以委托企業為納稅人、外貿企業為扣繳義務人。

  進口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其納稅人為物品的所有人、收件人或代理人。

  2、稅目和稅率

  關稅稅率分為進口關稅稅率,出口關稅稅率和行李、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

  (1)進口關稅稅率。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根據有關法律和貿易實施情況,可以實行特別關稅稅率和報複性關稅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①最惠國稅率。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貿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②協定稅率。原產於與中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③特惠稅率。原產於與中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④普通稅率。原產於上述(1)、(2)、(3)款所列以外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⑤暫定稅率。根據國家需要在一定時期內實行的一種進口關稅稅率。適用原則是: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⑥關稅配額稅率。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上述(1)至(5)款的執行。

  ⑦特別關稅稅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反倒貼、保障措施的,其關稅稅率的適用,按照中國反傾銷條例、反倒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⑧報複性關稅稅率。對違反與中國簽訂或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或相關協定,對中國在貿易方面採取禁止、限制、加徵關稅或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國家或地區,對其原產於該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複性關稅,適用報複性關稅稅率。征收報複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制委員會決定並公佈。

  (2)出口關稅稅率。

  出口關稅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中國出口關稅稅目2002年為36個,稅率分別為20%、25%、30%、40%和50%5 檔稅率。對其中23個稅目的出口商品實行暫行稅率,其中,有16個稅目適用零稅率,對其餘7個稅目,稅率分別為5%、7%、10%和20%.

  (3)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2002年,行李和郵遞物品按不同商品分為10%、20%和50%三檔稅率。其中,煙酒,稅率50%;紡織品及其他製成品、電器用具、化妝品、照相機、自行車、手錶及其配件、附件、攝像機、攝錄一體機、數位相機,稅率20%;書報、刊物、教育專用電影片、幻燈片、原版錄音帶、錄像帶、金銀及其他製品、食品、飲料和其他物品,稅率10%.

  (4)關稅稅率的適用。

  ①進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②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③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④因納稅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徵稅款的,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中國自2001年12月11日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以來,按照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逐步降低關稅總水平。關稅稅目稅率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調整和降低。 2002年,中國關稅總水平由上年15.3%降至12%,降幅達21.6%;在7316個稅目中,有5332個稅目的稅率下調,降幅面達73%.中國關稅總水平進一步下調為11%,2004年,中國關稅總水平(算術平均稅率)降為10.4%.

  3、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進口該貨物的成交價格,即買方實付和應付價款總額,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①由買方負擔的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②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③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④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材料、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⑤作為該貨物向中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⑥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使用的收益。

  進口貨物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2)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稅法規定,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由海關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稅價格:

  (1)與該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中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2)與該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中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給無特殊關係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扣除稅法規定的銷售利潤、一般費用、支付的佣金、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等項目後的餘額。

  (4)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運入境內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以租賃方式的進口貨物,以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以加工貿易方式的進口貨物,以境外加工費和材料費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確定完稅價格。

  (2)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及運至中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由海關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稅價格:

  ①與該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②與該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③按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材料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④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4、計稅方法

  關稅的計稅方法是以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或貨物數量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的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以從價計徵、從量計徵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計算征收。計稅公式為:

  從價計徵的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從量計徵的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行李和郵遞物品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的進口稅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中國稅收制度的變遷發展

中國古代稅收制度

  中國古代稅收制度(tax system in ancient China)中國自先秦至清鴉片戰爭前歷代的賦稅制度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併征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征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

  《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餘等九種賦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制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衰徵”,即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征收田賦;魯國的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畝繳納租稅;楚國的“量入修賦”,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徵集軍賦;鄭國的“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賦,按人丁徵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賦稅。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以後秦政權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秦漢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佈“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占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土地繳納飼草3石,禾稈2石。如隱報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懲處。鄉佐已向農民征收田租而不上報,也以隱匿田畝論處。除田賦外,秦王朝還征收包括戶賦和口賦在內的人頭稅;並徵用大批勞動力,如服役於郡縣的“更卒”,服役於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邊境的戍卒。人民賦稅徭役負擔沉重。

  漢朝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除田賦外,還另有“算賦”、“口賦”、“更賦”等人頭稅算賦開始於漢高祖劉邦四年(前203)、民15歲至 56歲每人均出算賦錢, 120錢為一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減輕算賦三分之一。口賦是未成丁的人口稅漢武帝在位期間(前140~前87)用兵,國庫匱乏,令民3歲至14歲,出口賦每人23錢。漢代規定民20歲開始服徭役,到55歲免除,不服役的可一個月出錢二千,謂之更賦。此外,漢代還有戶賦,它是在封君食邑區內對民戶征收的一種稅,每戶二百錢,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為國家財政改入。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有對商人手中積存的現金與貨物征收“算緡錢”,對車船所有者征收 “算車船”;屬於消費稅性質的有對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稅,鹽、鐵、酒稅(或專賣)等;屬於流轉稅性質的有貨物通過稅即關稅和對市肆商品營業額征收市租。

  秦漢時期建立了較完備的稅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稱《秦律》,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律有《田律》《廄苑律》《金布律》、《關市律》、《倉律》《工律》《徭律》等。對徵稅的對象、品目、稅率、納稅人、處罰等都有明確規定。漢代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備。漢武帝時任用張湯、趙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 359章,對執法犯法官吏的製裁也更加嚴厲。自秦以後,國家財政收支與皇室收支開始分開管理,分設管理機構。秦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是治粟內史,負責收取山海池澤的稅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漢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為大司農大司農之下設若幹分管收入儲存、調度等工作的職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園囿、江湖、海產等徵稅事務以專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田賦制度的特點是由政府將因長期戰亂造成的無主荒地分配給流民耕種(曹魏行屯田,兩晉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礎上實行田賦制度的改革,廢除秦漢以來的田租、口賦制度、推行田租、戶調製。戶調起源於東漢末期,指按民戶所進行的徵納。曹魏正式頒佈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徵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綿二斤。晉武帝於咸寧六年(280)頒佈《占田令》,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13~15歲,61~65歲)按25畝繳租,為次丁女的免租。每畝租八升。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戶主的,戶調折半繳納。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佈《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佈征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征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征收的店鋪稅。對交易行為征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對富戶家貲滿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征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制度,將中央主管稅收的大司農職權縮小,僅為收粟之官,設度支尚書全面掌管財政稅收工作。地方由州、縣官負責授田徵稅。北魏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由三長負責清查戶籍、征收租調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佈均田令及租調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佈的新均田令,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佈《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見租庸調)。實現“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這一賦稅制度,對唐王朝的興盛及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併,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製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見兩稅法)。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併,分夏秋兩季征收,簡化了征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朝劉晏改革鹽制,實行專賣與徵稅兼用的辦法。武宗會昌六年(846)還實行課酒曲,以嚴密酒榷。唐代後期除恢復征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徵以房屋為徵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徵稅的除陌錢。隋代管理中央財政稅收的機關為支部,唐代為戶部。唐代還於刑部下設比部,負責對全國財政收入的審核與監督。隋唐在地方州縣設倉曹司戶參軍掌管公廨、度量、倉庫、租賦征收事項。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里,里正負責查校戶口,辦理賦稅征收,是最基層的徵稅人員。唐代後期,將地方所征收的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歸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據中央命令解交諸道節度使,其餘部分直接解交京師,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鬥,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鬥。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宋中葉,土地兼併劇烈,農民傾家破產,流離失所,迫使統治集團進行改革。王安石變法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見方田均稅)。但由於豪強反對未能實行。元代賦稅,在北方有“稅糧”與“科差”兩種。稅糧又有丁稅和地稅之別,丁多地少的納丁稅,地多丁少的納地稅。科差又分為“絲科” 和“包銀”兩種。在南方沿用南宋稅制,實行“稅從地出”,秋稅徵糧,夏稅徵木綿、布絹、絲絹等物。明初也仿行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夏稅秋糧均以麥為納稅標準, 稱為“本色”;按值折納他物稱為“折色”。明中期創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於田畝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見攤丁入地)。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徵,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隨著手工業的發展,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範圍日漸擴大。就徵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征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徵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這一歷史時期的稅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設三司使分管各稅,鹽鐵司主管商稅、鹽、茶、鐵、役;度支司主管錢帛、糧科;戶部司主管戶口、土地、錢谷賦役等。明清由戶部主管各稅征收,戶部下分設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在地方由知府、知縣主管賦稅。宋代以後逐步實行包稅制,稱為買樸或稱樸買。元代對銀礦、硃砂、水銀等礦產品普遍實行包稅制。清代初期為加強賦稅管理,在明萬曆舊籍的基礎上編纂了《賦役全書》,分發各州縣,詳細記載:地畝、人丁原額;逃亡人丁及荒地畝數;開荒地畝及招募人丁數;賦稅的實徵、起運、存留數等。還另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與黃冊作為《賦役全書》的附件。丈量冊詳載上中下田則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黃冊以記載戶口為主,也記載各戶的田畝數。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田賦征收管理制度。

中國近代稅收制度

  中國近代稅收制度(tax system in modern China)中國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的清政府到國民政府時期的稅收制度。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由封建社會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自然經濟遭受破壞,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開始有所發展。稅收制度也隨之發生重要的變化,由以田賦為主逐步轉向以工商稅收為主。

清代後期(1840~1911)

  田賦雖仍為正供,但田賦附加名目繁多,主要有:①按糧津貼,如咸豐四年(1854)田賦一兩加徵津貼一兩。②釐谷,主要行於雲貴地區,附加10~20%。③畝捐,主要行於蘇皖等省,每畝加捐20~80文, 有的高達400文。④沙田捐,行於廣東沿海,每畝加徵銀二錢。⑤其他還有借徵與浮收,有的地區漕糧浮收達一倍以上。太平天國起義以後,田賦下放地方管理,地方田賦附加,常為正賦的一、二倍。清代後期,相對於五口通商成立的新海關的海關稅,稱原有內地貨物通過稅性質的舊關稅為常關稅。海關稅中的進口稅與出口稅的稅率均為5%;子口稅復進口稅稅率為2.5%;噸稅也稱船鈔,“每噸納鈔一錢”;洋藥釐金,即對進口鴉片征收的釐金,連同正稅每百斤徵銀40兩。關於鹽稅,則改“引”行“票”,引商為世襲,票商則不論何人,經批准後均可運銷。並實行鹽稅抽釐和食鹽加價,以增加鹽課收入。還加徵茶稅和茶釐以助軍餉。對內地生產的鴉片,征收土藥稅,每百斤抽55兩。此外還有礦稅當稅、煙酒稅、田房契稅等。釐金是太平天國起義以後清政府新創設的一種商稅,原為值百抽一,故叫釐金,以後稅率有的地方高達20%以上。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具有明顯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特征,其表現是:①封建割據,地方稅收管理權增大,中央管理許可權縮小;②喪失了稅收管理的獨立自主權。海關受帝國主義控制。中央稅收管理機構仍為戶部(1908年改為度支部),其下設十司分掌各稅。鹽稅另設鹽政院管理。關稅設海關總稅務司管理。地方各省主管稅務的官員為藩,也稱布政司,設釐金局專管征收釐金,各府縣及各口岸分設局卡。

中華民國時期(1912~1949)

  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7) 這一時期國家的主要稅收為帝國主義列強所控制,地方軍閥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稅收制度,苛捐雜稅層出不窮,人民負擔繁重。田賦仍為正供,包括地丁、漕糧、租課、差徭和雜稅等。初期田賦將清末征收的各種附加併入正賦征收,以後又出現新的田賦附加稅,而且名目日繁。據統計,浙江有 74種,江蘇有105種之多。附加稅額雖明文規定不超過正賦的30%,但各地方實際大大超過正賦。軍閥政府還採取田賦預徵的辦法苛稅於民,最初是一年預徵一、二次,以後一年預徵數次。如廣東嘉應縣1925年預徵到1928年,福建興化縣1926年預徵到1932年,四川梓桐縣1926年底已預徵到1957 年達31年。北洋政府雖對田賦進行過某些整理,歸併稅目、限制附加稅額等,但舊的附加併入正稅後又出現新的附加,農民負擔更加沉重。這時的關稅包括進口稅出口稅子口稅和噸稅鴉片釐金和沿岸貿易稅仍沿用清末稅制此外還征收常關稅,多由各地方自行規定,稅率高低不一。鹽稅也沿用清代鹽法,包括正稅和附加,附加名目亦多,有中央附加,外債附加,地方各種附加(如軍費、教育費、築路費、慈善費等),附加額超過了正稅。各地方征收的釐金包括坐釐、行釐、貨釐、統捐、稅捐、鐵路捐、貨物稅、產銷稅、落地稅、統稅等,稅率各地不同,低的2.5%,高的達25%。當時全國有釐卡784個,分局卡達2500處之多,嚴重阻礙了工商業發展。對煙酒實行專賣與徵稅並用,礦稅、房稅、茶稅、當稅、牙稅、契稅等照舊征收。並開徵兩種新稅:一是印花稅,課征對象包括發貨票等36種憑證;二是通行稅(運輸稅),按運費客票價格征收。至於其他各種苛捐雜稅更是不勝枚舉。

  這一時期在稅收管理方面,開始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1913年,北洋政府整理稅制,公佈國家稅與地方稅稅法草案,次年又加修訂。屬中央管理的國家稅有:田賦、鹽稅、關稅、常關稅、統捐、釐金、礦稅、契稅、牙稅、當稅、牙捐、當捐、煙稅、酒稅、茶稅、糖稅、漁業稅等17項;屬地方管理的地方稅有:田賦附加、商稅、牲畜稅、糧米捐、土膏捐、油醬捐、船捐、雜貨捐、店捐、房捐、戲捐、車捐、樂戶捐、茶館捐飯館捐肉捐、魚捐、屠捐、夫行捐及其他雜捐稅共20項。新設的國家稅有:印花稅、登錄稅、繼承稅、營業稅、所得稅、出產稅、紙幣發行稅;新設的地方稅有:房屋稅、入市稅、使用物稅、使用人稅、營業附加稅、所得稅附加稅等。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1923年又根據當時的憲法規定,發表整理稅制計劃書,劃分中央、地方稅收,稅種略有簡並調整,但均未能付諸實施。

國民政府時期(1927~1949)

  這一時期的稅制,一方面對原有稅種進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為適應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開徵了一些新稅種。土地稅整理田賦附加,取締攤派,並於1941年實行田賦改徵實物以適應當時財政經濟的需要。每元折徵谷四市鬥,或小麥二市鬥八升。1930年頒佈土地法,規定開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的稅率為15~100‰不等。首先在上海、青島、杭州、廣州和廣東省開辦。開展整理地籍、土地陳報和田賦推收(即土地產權轉移時,田賦也隨之轉移)。從1928~1930年,國民政府與帝國主義國家簽訂新的關稅條約,獲得有條件的自主關稅權,使用新的關稅稅率。為了滿足抗日戰爭財政需要,除實行田賦徵實和糧食徵購外,於1942年開征戰時消費稅和實行鹽專賣。在商品貨物稅方面,於1931年創辦棉紗、火柴、水泥等項統稅,實行一物一稅,一次征收。以後統稅範圍逐漸擴大,包括卷煙、啤酒、棉紗、麥粉在內。1939 年將統稅改為貨物稅,以後將煙酒稅、礦產稅、戰時消費稅等均併入貨物稅。在直接稅方面,於1936年開徵所得稅,包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稅;二類薪給報酬所得稅;三類證券存款所得稅;四類財產租賃所得稅(1943年開徵)。1946年修改後的綜合所得稅法,還增加了一時所得稅。1938年開徵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1947年停止,改徵特種過分利得稅。1940年開徵遺產稅。1928年裁撤釐金,為彌補釐金損失,開徵營業稅,1931年公佈營業稅法,將營業稅列為地方稅,1942年又改為中央稅,1946年又將營業稅劃分為二:一般商業營業稅歸地方徵;特種營業稅由中央統一征收。印花稅由國民政府財政部征收。此外屬於地方征收的稅還有:契稅、屠宰稅、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房捐、筵席稅、娛樂稅以及各種雜捐稅。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體制,1928年起實行中央、省兩級財政體制,明確劃分國家稅與地方稅。1934年確定中央、省、縣三級財政體制,將田賦附加、房捐、屠宰稅、印花稅與營業稅的30%列為縣稅。1942年又改為國家財政與自治財政兩級。1946年恢復三級體制,增加了縣的稅收收入。稅務管理機構,在中央財政部設直接稅署、賦稅司、稅務署、關務署、緝私署、鹽政司、專賣事業司分管各稅和專賣事務。在地方設立與中央相應的機構。在稅收徵管方面,設立了納稅登記制度、複查制度、納稅制度、檢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收制度(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主要徵稅對象所制定的各種稅收制度的總稱。實行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多種稅相配合的複合稅制,工商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主管。

新稅制的建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11月,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在北京召開首屆全國稅務會議,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40條“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的精神,在總結革命根據地稅收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國民黨政府舊稅制的合理部分,全面研究建立新稅制的問題。1950年1 月,政務院頒佈《關於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並同時發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對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務機構設置等作了明確規定。除農業稅外,全國統一征收14種中央稅和地方稅,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使用牌照稅。此後,政務院陸續公佈了各稅種的暫行條例,並對各個地區性的稅收法規進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收制度。

稅制的調整與改革

  建國以來,工商稅製為適應各個時期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經歷了多次改革和調整。

  1950年調整稅收:為了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基本好轉,1950年6月,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佈了調整稅收的決定。這次調整稅收的原則是:鞏固財政收支平衡;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調整稅收的內容有:停徵和簡並稅種,減少貨物稅的稅目,降低鹽稅稅額,減輕工商業所得稅負擔,改進征收辦法,簡化納稅手續等。

  1953年修正稅制:經過三年經濟建設恢復時期,公有制經濟比重提高,工商企業經營方式變化,納稅環節減少,出現“經濟日見繁榮,稅收相對下降”的局面。為此進行稅收改革,主要內容是開徵商品流通稅,修訂貨物稅和營業稅。重點是改變納稅環節,把從生產、商業批發到零售各個環節的稅負,儘可能集中到工業銷售環節或工業銷售及商業零售兩個環節征收。

  1958年改革稅制:1956年,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新形勢下進行了稅制改革。改革的原則是在基本保持原稅負基礎上,適當簡化稅制。主要是把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工商營業稅和印花稅合併成工商統一稅,同時改變納稅環節,簡化納稅辦法。

  1973年簡並稅制:主要內容是把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鹽稅,以及對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合併為工商稅,按行業結合產品設計稅率,使多數企業可以適用一個稅率計算納稅。經過這次簡並稅制,對國營企業只征收工商稅一種稅,對集體企業只征收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兩種稅。

  1979年的稅制改革: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對整個經濟體制進行穩妥的全面改革。同時要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擴大企業自主權,逐步向“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方向發展,並充分發揮稅收杠桿的作用,讓稅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這樣,對一再簡並了的工商稅收制度進行改革,使其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相適應已勢在必行。從1979年開始著手進行稅制改革的調查研究和試點。1981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總體設想》,明確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合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充分發揮稅收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改革的原則是:

  ①適應經濟情況的複雜性和經濟性質、經營形式的多樣性,逐步恢復一些稅種,增加一些稅種,使每個稅種在生產經營的各個領域,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

  ②加強經濟責任制,對國營企業的利潤實行征收所得稅。

  ③根據國家經濟政策要求,按不同產品和不同行業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調節生產和消費。

  ④鼓勵出口,保護國內生產,有利於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設備。

  ⑤在價格不能大變動的情況下,用稅收調節企業利潤。

  ⑥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照顧地方、部門、企業合理的經濟利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根據上述原則,1980年和1981年陸續建立了涉外所得稅制;1983年實行第一步利改稅,對大中型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1984年進行第二步利改稅和工商稅制全面改革,設置新稅種,劃細稅目,調整稅率。在此基礎上不斷進行改革完善,逐步形成較為符合國情的工商稅收制度。

現行工商稅制結構

  現行工商稅收共有 30個稅種,按性質和作用分為六類:

  ①流轉稅類。以商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金額或數量和非商品營業額為對象所課征的稅種,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特別消費稅

  ②所得稅類就企業單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應計所得,以及個人所得征收的稅種,包括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

  ③資源稅類。對採掘利用自然資源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稅種,包括資源稅鹽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④特別目的稅類。為達到巨集觀調控和其他特定目的,對某些特定行為征收的稅種,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燒油特別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⑤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屠宰稅筵席稅,這些稅的收入多歸地方財政。⑥涉外稅類。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設置和沿用的稅種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中國工商稅制的特點

  ①稅收收入結構,以對生產流通環節征收的流轉稅占主導地位。在 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稅制前占全部工商稅收85%左右,稅制改革之後,由於對國營企業開徵所得稅,並陸續開徵了一些調節投資、分配的稅種,流轉稅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占60%以上。這是適應中國國情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選擇。

  ②稅收收入大部分來源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改革開放前,稅收收入中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繳納的占99%,改革開放後仍占90%以上。

  ③稅種設置、稅率設計、減稅免稅措施等,力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分配政策,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充分發揮稅收的巨集觀經濟調控作用。

  ④稅收占國民收入的比重比較低。1990年工商稅收占全國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7.1%,低於發達國家,也低於許多發展中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收制度(agricultural tax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從事農業生產和有農業收入的單位與個人征收農業稅所頒佈的條例、細則等規定的總稱。是農業稅收法制的表現形式,以及征收機關業務工作的準則。農業稅收制度的制定與執行,始終著眼於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改善,貫徹國家利益與農民利益兼顧的原則、稅負公平合理的原則和在穩定農民負擔的基礎上鼓勵增產的原則。

沿革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個革命根據地、抗日民主根據地和解放區,在利用、改造舊田賦的基礎上,先後開徵了農業稅,建立並逐步形成了新型的農業稅收制度。1948年,為適應土地改革後農村土地大體平分的新情況,華北地區、山東、陝甘寧、東北地區、內蒙古地區等老解放區普遍進行了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廢除累進稅,改行比例稅,分別採用扣除免徵額和無免徵額的比例稅率,併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繼續沿用。

  1949年 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渡江作戰前後解放的地區稱新解放區,人口約占全國農業人口的2/3。新解放區征收農業稅具有戰時的、分散的、過渡的特點。1950年9 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新解放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的情況制定頒行了《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統一了新區的徵稅制度。為了削弱封建地主經濟,限制富農經濟,農業稅實行差度較大的全額累進稅率。稅率分為40級,第1級為3%,第40級為42%。1952年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完成,政務院相應修訂了稅率表,縮小了全額累進稅率差度,將稅率分為24級,第1級為7%,第24級為30%。

  1953~1956年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期間,老解放區和新解放區的農戶,均已組織起來成為統一經營的合作經濟。在此基礎上,國家對農業稅收制度進行了改革1958年6月3日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統一了全國的農業稅收制度。

  截至1991年,該條例除某些具體規定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變化作了修訂、補充外,整體基本沒有變動。

  農業稅制基本要素 納稅義務人 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納稅單位包括:鄉、村各種農業生產合作組織,鄉鎮辦的種植業企業,國營農場,中外合資農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和寺廟等。納稅個人包括:有自留地的合作組織成員、各類自營專業戶、個體農民和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個人。農村實行以家庭經營為主的聯產承包制度後,農業稅征收仍以合作組織為納稅單位,實行分戶承包經營的,由承包戶繳納。

  為各種農業收入。包括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等經濟作物的收入,園藝、林木、水產等農林特產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批准征收的其他收入。全國列入徵稅範圍的農業收入占全國農業總收入的20%以下。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是: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農林特產收入,可以按照商品產品的銷售收入計算,也可以按照生產產品的收入計算,由各地確定。常年產量是根據某一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的經營情況確定的正常年景下的農作物生產品的收穫量它不是實際產量,而是專門用作計徵農業稅的標準產量,也叫計稅產量1991年全國的計稅產量僅相當於農業實際產量的30%左右。因此,以常年產量作為計算農業收入的標準,體現了增產不增稅的負擔政策。

稅率

  農業稅征收實行比例稅率稅率分為兩類:一類是平均稅率,另一類為納稅人適用的稅率。前者體現納稅的一般水平和地區之間的差別,後者體現納稅人相互之間的差別。平均稅率是指一定地區範圍內全部農業稅納稅人應納稅額的總和對全部課稅收入的百分比。這個百分比就其對全國或省、或縣而言即稱為全國平均稅率、省平均稅率和縣平均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全國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5.5%,實際執行為9%;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是由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不同經濟情況,分別規定的;自治州、縣(市、自治縣)的平均稅率,分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是指每個納稅人應納稅的法定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結合納稅人的經濟情況分別核定。上述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主要指集體經濟單位,即鄉、村合作組織適用的稅率。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營專業戶和個體經營者以及農林特產經營者適用的稅率另有規定。農林特產的稅率是按產品規定一般產品的稅率為5~15%。少數獲利大的產品適當提高稅率,最高不超過30%。大宗產品的稅率,由國務院統一規定;非大宗產品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農林特產按產品定稅率,有利於調節農業內部的比較利益,穩定農民的種糧積極性。

優待和減免

  ①農業稅的優待主要包括:對農業科學研究機關和農業院校的農業科學試驗用地一律免稅;對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用其他辦法擴大耕地面積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在一定時期內免稅;對在山地上重新墾殖或新墾複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定期減稅或免稅;對因興修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了單位面積產量的土地,按受益前的情況評定常年產量等等。

  ②農業稅的減免分為災歉減免和社會減免兩類。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其歉收成數,減徵或免徵當年的農業稅。對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可以減徵或免徵農業稅,對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廢軍人及其他因缺乏勞力或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徵或免徵農業稅。

征收形式

  中國的農業稅,除了農林特產全部征收貨幣外,按評產計徵的糧、棉、油、麻、煙、糖等作物主要征收實物,並以征收糧食為主。徵糧工作同糧、棉、油統購工作結合進行。納稅人依稅法規定義務繳納的實物,由商業、供銷等部門代財政部門接收,然後作價通過銀行將財政糧價款繳入國庫。這種實物征收、實物結算的辦法,對於國家掌握農產品,特別是掌握糧食以及組織財政收入起了積極作用。

  1985年起,國家著手改革農產品統派購制度。對糧食、棉花改統購為定購。其他農產品除個別品種外,也分別實行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在推進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農業稅征收制度也相應作了改進,即由原來以徵糧為主,改為折徵代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制度(customs regim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征收關稅頒佈的海關法、關稅條例、進出口稅則等規定的總稱。是關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準則和法律表現形式關稅制度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條款,構成關稅制度的框架和基本原則。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的其他有關部門,為實施海關法、關稅條例和稅則而制定的具體規定。這三個層次的規定密切聯繫、相輔相成,形成了中國的關稅制度。

沿革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不久,政務院制定頒佈了“暫行海關法”,對關稅制度作了專門規定,自1951年5月1日起實施。接著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實施條例,自1951年5月16日起實施。這個稅則及其實施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獨立的專門的海關稅法,它統一了全國的關稅制度。這一制度實施了30多年。為了適應新曆史時期國家經濟體制全面改革形勢的需要,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1985年3月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新稅則採用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並根據中國的對外商品貿易情況加列了一些子目條例的頒發以及新稅則的實施,加強了關稅制度法制化和系統化建設。1987年7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即時施行,並廢止“暫行海關法”。據此,1987年9月,國務院重新修訂發佈了關稅條例,進一步系統地規定了關稅的基本制度。同時,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是它的組成部分,構成了中國新的關稅制度體系。

基本要素

  納稅義務人:按照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單位或個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次日起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除依法追繳外,海關自到期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所繳稅額1‰的滯納金,超過3個月未繳納的,海關可以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

  徵稅對象:主要是對外貿易進口貨物及入境旅客的應稅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饋贈物品等。

  稅率:按照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關稅設兩種稅率:

  ①普通稅率。對產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徵稅。

  ②最低稅率。對產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按照最低稅率徵稅。

  到1991年,已有100多個國家和中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為了進一步發展對香港、澳門地區的貿易, 經國務院批准,對進口香港、澳門地區生產的貨物,也按最低稅率征收關稅。入境旅客的應稅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將應納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合併一次征收。

  退稅:關稅條例規定的退稅包括:

  ①海關誤徵,多納稅款;

  ②海關核准免驗的進口貨物,在繳納稅款之後,發現有短缺情事;

  ③已徵出口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認可。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聲明理由並附納稅收據,向原徵稅海關申請退稅。逾期申請退稅的,海關不予受理。

  補稅:海關在放行進出口貨物以後或者徵稅以後,發現少徵或者漏徵稅款,可以放行貨物或者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徵。因納稅義務人違反海關規定而造成漏徵少徵,海關可在3年內追徵。

  減免:關稅的減免分為三種:①法定減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的關稅減免,包括“海關法”“關稅條例”以及“進出口稅則”中明確規定的減免項目。②特定減免。依照國務院規定對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徵稅所實施的減免。特定減免稅的申請,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審理,同意給予減免的,海關發給一定形式的減免稅證明。特定減免稅的貨物、物資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受海關後續管理。③臨時減免,又稱“特案減免”。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審查批准的關稅減免。一般是專案專批;對某個單位的某批進出口貨物根據特殊情況特別照顧的原則實施關稅減免。貿易單位、品種、期限、金額、數量等均有限制規定。要求臨時減免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書面寫明理由,並附必要的資料及證明,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查所述情況屬實後轉報海關總署,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申訴:關稅案件申訴指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可向海關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前應當先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稅款,然後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書面申請覆議。逾期申訴,海關可不予受理。海關應在收到覆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覆議決定,並制發《納稅爭議覆議決議》正式答覆納稅人。納稅人對原納稅海關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覆議。海關總署接到納稅人的覆議申請後,應在30日內作出覆議決定,並制發決定書交送申訴人,無法送達的,應予以公告。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總署的覆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國稅制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1]

  (一)稅收結構不均衡,稅負不公平

  在中國高達13萬億的稅收收入中,間接稅貢獻的收人占稅收總收人70%以上,直接稅的比例較小,只占稅收總量的23%左右,其中直接稅中企業所得稅占得比重較大,達到18.7%,只有4_3%來源於個人所得稅。因為間接稅是直接計算在商品價格內的,不論人們實際收入狀況的好壞,家庭財富的多少,只要購買同等的商品或勞務,就會被征收相同的稅收,顯然,這種征收方式對高收入者收入調節作用甚微,對低收入者卻會造成生活困難,不利於縮小收入差距,不利於構建公正合理的社會環境。現行的稅收種類中,房產稅、財產稅、個人所得稅信息收集難度大,很難掌控,征收難度大,進程緩慢,而具有良好調節功能的遺產稅贈與稅,尚未開徵,不能發揮其積極作用。

  (二)稅制結構不完善

  我國當前征收的增值稅主要是生產性增值稅,由於購進的固定資產和折舊不允許被抵扣,使得固定資產的剩餘價值在迴圈使用環節再次徵稅,造成了重覆徵稅。生產型增值稅會影響企業更換生產設備的積極性,增加高新企業的運營成本,不利於科學技術的推廣和產品的運用,我國當前增值稅征收範圍與國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顯得有些狹窄,主要涉及工業,商品製造和商品流通領域,包括貨物的銷售和加工,進口貨物,修配勞務等項目。現行的增值稅未能將金融服務業,倉儲業納入徵稅範圍,對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的徵稅也只是試點推行,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雙重徵稅的問題依然存在,不利於社會主義經濟的全面發展。

  (三)稅務體系不完整、稅法的基礎薄弱

  稅收法制性意識淡薄。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劃分中,雖然地方政府的稅種數量多,但都是一些小稅種,稅源分散,征收困難。同時在金融權力和資源的向中央轉移的同時,公共事務治理的責任和費用負擔又主要在地方政府,導致地方財政一般都是在“緊”的狀態,因而行政性收費,攤派在地方較為盛行。稅是用公共權力對私人資源的強制征收來維護國家的整體福利,稅收法定原則已經贏得了世界人民的贊同。中國還沒有制定稅收基本法,18個稅種中有15個由國務院頒佈的暫行條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太多,稅收法定原則很弱的,稅務行政主義盛行。  

中國稅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和途徑[1]

  (一)優化稅制結構,推進營改增

  增值稅是以商品(或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價值增額或附加值為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收,屬於流轉稅,增值稅現已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主要稅種,約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增值稅,目前歐盟和大多數發達國家以消費型增值稅為主,從征收範圍看,發達國家增值稅徵稅對象涉及工業、農業、第三產業、金融業等多個領域,而我國,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增值稅的範圍較窄,同時存在營業稅並行制度,重覆徵稅問題嚴重,將營業稅逐漸改為增值稅,推進建築業增值稅改革的同時,還研究將倉儲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範圍,可以消除稅制障礙,有利於深化企業分工,促進工業和服務業轉型升級,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為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提供內生動力。

  (二)提高直接稅的征收比重

  縮小社會成員收入差距,實現和諧社會建設。我國現行稅收結構,其中一個最大的缺陷是我們沒有對個人財產稅進行徵稅,這表明我們國家對財產稅的定位還不夠清晰,對財產稅的作用還不夠重視,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人們積蓄和積累的財富日漸增多,社會的貧富差距明顯拉大,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國民收入差距上作用有限。而財產稅主要是針對於居民個人來征收的,屬於直接稅的一種,直接稅的提高必然會帶來間接稅的下降,這將有利於減輕低收入者生活壓力,同時又對高收人者的高消費起到抑制調控作用,有助於社會資源的節約,降低社會總賦稅的負擔水平,使社會成員切實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

  (三)完善地方稅體系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公共財政體制的建設需要,地方政府應該側重培育本地優秀稅源企業,儘可能增加當地的收人水平,以滿足本地公共開支的需要,但目前我國地方稅制存在制度限定,現行的稅收制度只將某些稅種和稅收共用部分歸屬於地方,但稅收立法權,政策管理權由中央掌控,地方政府在稅務建設方面缺少必要空間,隨著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進程加快,地方政府稅收流失嚴重,因而研究和健全稅收體制顯得尤為迫切,完善地方稅體系,有利於理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係,局部利益和其他地區尤其是相鄰的地區的利益,縮小經濟發展和資源分佈的區域差異的造成區域不平衡陛,促進國家稅收系統更加完善,標準的發展,朝著公平與效率的方向不斷邁進,營造出整體區域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當地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魏莉.中國稅制的發展現狀和改革方向[J].中國電子商務.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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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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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6.193.* 在 2007年11月20日 15:13 發表

很好用,挺方便的,謝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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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ky (討論 | 貢獻) 在 2008年5月8日 22:34 發表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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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1.53.* 在 2009年3月14日 21:18 發表

你好;請問現在下崗職工有再就業優惠證的;自己創業的可以全免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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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1.53.* 在 2009年3月14日 21:21 發表

請問有再就業優惠證的自己再創業的國家免稅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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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148.* 在 2009年3月24日 15:28 發表

你著都是09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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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0.72.* 在 2009年6月22日 22:21 發表

地稅、國稅混合收入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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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0.72.* 在 2009年6月22日 22:33 發表

我們有一項安裝項目設計到材料增值稅。可以按一半徵營業稅一半徵增值稅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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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9.140.* 在 2012年5月31日 17:59 發表

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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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9.140.* 在 2012年5月31日 18:00 發表

朋友們大氣些,能否不用積分就讓下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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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68.37.* 在 2014年5月20日 19:01 發表

謝謝您哦,很實用。幸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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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3.17.* 在 2015年11月17日 23:45 發表

完全過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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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11月18日 11:35 發表

171.83.17.* 在 2015年11月17日 23:45 發表

完全過時了。

補充了新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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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9.239.* 在 2016年1月1日 10:19 發表

想知道個人房屋出租稅,港人物業,在中國出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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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63.209.* 在 2016年1月8日 11:32 發表

如此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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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0.11.* 在 2016年5月9日 12:24 發表

想請問公司在國內是用代辦處登記,應該用何種稅率或根據何種稅法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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