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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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驗(Customs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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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是通關的重要環節。進出口貨物在通過申報環節後,即進入查驗環節。海關查驗是指海關依法為確定進出境貨物的品名、規格、成分、原產地、貨物狀態、數量和價格是否與貨物申報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確定單貨、證貨是否相符,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行為,併為今後的徵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
海關查驗貨物,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進出口碼頭、車站、機場、郵局或海關的其他監管場所進行。對進出口大宗散貨、危險品、鮮活商品、落駁運輸的貨物,經進出口收發貨人的申請,海關也可結合裝卸環節,在作業現場予以查驗放行。在特殊情況下,經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海關審核同意,也可派員到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的工廠、倉庫或施工工地查驗貨物。但必須按照規定收取監管區域外監管手續費。
海關實施查驗可以是徹底查驗,也可以是抽查。查驗操作可以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海關可以根據貨物情況以及實際執法需要,確定具體的查驗方式。
人工查驗包括外形查驗、開箱查驗。外形查驗是指對外部特征直觀、易於判斷基本屬性的貨物的包裝、運輸標誌和外觀等狀況進行驗核;開箱查驗是指將貨物從集裝箱、貨櫃車箱等箱體中取出並拆除外包裝後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
設備查驗是指利用技術檢查設備為主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
一、徹底檢查檢查,既對貨物逐件開箱(包)查驗,對貨物品種、規格、數量、重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逐一與貨物申報單詳細核對。
二、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對貨物有選擇地開箱抽查,必須卸貨。卸貨程度和開箱(包)比例以能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等查驗指令的要求為準。
三、外型檢驗,對貨物的包裝、標記、商標等進行驗核。外型查驗只能適用於大型機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運、移動。此外,海關還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查驗,如,地磅和X光機等查驗設施和設備。
海關查驗部門自查驗受理起,到實施查驗結束、反饋查驗結果最多不得超過48小時,出口貨物應於查驗完畢後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放行。查驗過程中,發現有涉嫌走違規等事情的,不受此時限限制。
海關將查驗的決定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約定查驗的時間。查驗時間一般約定在海關正常工作時間內。
對於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爛、易失效、易變質的貨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緊急驗放的貨物,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以優先安排實施查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依法對已經完成查驗的貨物進行復驗,即第二次查驗;
①經初次查驗未能查明貨物的真實屬性,需要對已查驗貨物的某些性狀做進一步確認的;
②貨物涉嫌走私違規,需要重新查驗的;
③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對海關查驗結論有異議,提出復驗要求並經海關同意的;
④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情形。
已經參加過查驗的查驗人員不得參加對同一票貨物的復驗。
徑行開驗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開拆貨物進行查驗。海關行使“徑行開驗”的權利時,應當通知貨物存放場所的管理人員、運輸工具負責人到場協助,並由其在海關的查驗記錄上簽字確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徑行開驗:
①進出口貨物有違法嫌疑的;
②經海關通知查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屆時未到場的。
(1) 海關確定查驗後,由現場接單關員列印《查驗通知單》,必要時製作查驗關封交報關員。
(2) 安排查驗計劃。由現場海關查驗受理崗位安排查驗的具體時間,一般當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驗計劃。
(3) 海關查驗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授權報關員應當到場,並負責協助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4) 查驗結束後,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海關查驗。配合查驗應當做的工作如下:
(1)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並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
(2)瞭解和熟悉所申報貨物的情況,回答查驗海關關員的詢問,提供海關查驗貨物時所需要的單證或其他資料。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陪同,並按海關要求提供查驗貨物所需的單證,回答海關提出的問題。
(3)協助海關提取需要作進一步檢驗、化驗或鑒定的貨樣,收取海關出具的《取樣清單》。
(4)查驗結束後,認真閱讀關員填寫的《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註意以下情況的記錄是否符合實際:開箱的具體情況;貨物殘損情況及造成殘損的原因;提取貨樣的情況;查驗結論。
查驗記錄準確清楚的,應即簽字確認。配合查驗人員如不簽名的,查驗人員應當在查驗記錄中予以註明,並由貨物所在監管場所的經營人員簽名證明。
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包括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應當到場,並根據海關的要求開啟艙室、房間、車門,有走私嫌疑的,並應當開拆可能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貨物、物料。
查驗貨物時,由於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損壞的,海關應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辦法: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各流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單》,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
查驗中被海關損壞貨物賠償範圍:
在查驗過程中,或者證實海關在徑行開驗過程中,因為海關關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關賠償。
以下情況不屬於海關賠償範圍;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壞;
(2)易腐、易失效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式所需時間內(含扣留或代管期間)所女生的變質或失效;
(3)海關正常查驗時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
(4)在海關查驗之前已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後發生的損壞;
(5)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貨物的損壞、損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查驗時對貨物是否受損壞未提出異議, 事後發現貨物有損壞的,海關不負賠償的責任。
請問:《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會給報關員一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