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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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稅是明朝舊有的一個稅種,指專門對一些種類的有色金屬征收的特別稅,自明初起即存在。但我們現在一般意義上講的礦稅則是明朝萬曆年間開礦、榷稅二者的合稱,應當與原有的礦稅區分開來。萬曆二十四年乙酉,明神宗萬曆皇帝為了增加宮中的收入以應付日益龐大的內庭開支,開始派遣太監採礦。一開始只是在直隸,很快就遍及河南、山東、山西、浙江、陝西等處。榷稅開始的具體日期已不可考,但當在開礦之後。
因為開礦內監們既不懂堪輿,也不可能懂地質學,所以所謂的開礦很快就演變成了一場遍及全國的敲詐勒索運動。其常用手法是尋找當地富庶人家,隨口指稱其家地下有礦脈,或是其家祖墳下有礦脈,使用各種招術,總之要敲詐出一筆巨額財富出來方纔罷休。榷稅,是指在開礦之後,萬曆又派出身邊的太監赴全國各地收商稅的行為。
有明一代,商稅是固定的三十稅一,比例相當地低。這是明太祖開國之初定下的規矩。在明初,飽受兵禍的國家百業待興,過多地征收商稅顯然對發展經濟不利。所以三十稅一的政策一度是符合實際情況,也有助於經濟發展的。但是隨著承平日久,經濟逐漸發達,商路漸通,貨殖日繁,三十稅一的稅率的確顯得有些偏低了。在這種情況下,重新制訂合理的稅率、安排合適的徵稅人員與體系才是明朝政府應該註意的事情。可惜的是,萬曆皇帝忽視了通過政府去增加商稅這一正確途徑,派出自己身邊的太監去全國各地收稅,這就使本來完全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讓國家財政收入因之上一個臺階的榷稅完全地落在了道義的對立面。
今天,網路上眾多的明史愛好者給萬曆礦稅翻案,憑藉的就是三十稅一的稅率過低,導致政府財政收入窘迫這一史實。雖然從某些方面講,是有道理的,但是不能不註意以下兩點:
一、收稅人員不是政府工作人員,而由萬曆或者萬曆派出的人員隨意指定。
二、稅收的收入不是歸入戶部國庫,而是進入萬曆皇帝的內庫,或者在進入內庫之前由榷稅使私吞。
礦稅的出現,是萬曆朝很重要的一件事。從萬曆二十四年開始,持續到萬曆四十八年,幾乎所有青史留名的人物都因為這件事向萬曆上疏陳述過,但是統統無效。很有意思的是,當年曾經反對礦稅的葉向高在熹宗朝重為首輔後,向明熹宗天啟皇帝所上的第一份奏疏中竟然這樣寫:我以前總是懷疑,皇帝富有四海,為什麼皇祖要這樣刻意地收斂天下之財呢?現在東虜發難,封疆突壞,舉國之財不能繼遼餉,不得不時時請發內帑,我才忽然明白了皇祖的深謀遠慮。
不知道這是葉向高高深的馬屁功夫之厚積薄發,還是他真的這樣想。不過實話實說,沒有內庭源源不斷地向遼東輸血,明朝早就完了。沒有萬曆積攢下的可能高達三千萬兩的內帑,不僅山海關守不住,就算一個小小的奢安之亂都能要了明朝的命。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礦稅還是延續了明朝二十餘年的國祚的。
當然,這樣講有一個前提,即提高商稅的稅率在明朝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史書中沒有大臣或者皇帝要求提高商稅的記載,所以這件事只能靠猜測。如果,如果萬曆是正正噹噹地通過戶部、藩臬撫按來提高商稅,滿足日益龐大的皇宮及政府開支,那麼明朝還會滅亡得那樣快麽?這個問題的答案似乎也是呼之欲出。
不過既然歷史不可以假設,我們只能接受這樣一個事實:倍受抨擊的萬曆礦稅,竟然是讓明祚延續二十四年的最大功臣!歷史的可笑與荒謬於此展露無餘。
礦稅大興,有其內在的深刻原因:明代前期稅收制度的不合理設計,為商業稅增收留下了很大餘地,從而為中期而後的礦稅大興開啟方便之門。礦稅大興固然有著自身不可剋服的諸多弊病,但是從理性的角度加以考慮,它確實對前期商業稅收制度的不足多所匡正。內臣地位尷尬,為人乖戾,往往為士大夫和百姓所歧視。增加稅額,在崇尚“輕徭薄賦”的國家裡本就令人難以接受,一經內臣之手,世人的抵觸情緒就愈加激烈,合理性更受質疑。後來內臣的惡劣行徑,更證實了人們心中早有的想法。稅入內庫,是對國家財政的直接侵掠,在當日財政緊張的狀況下,難免會激化社會矛盾;礦稅大興的最大受益者是礦監稅使及其隨從,明神宗亦或是皇室財政都沒有從中真正受益,明朝的最後覆亡與礦監稅使有著或多或少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