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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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1]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簡稱工資調節稅,是對按照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制度改革的規定,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年度增發的工資超過上年工資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種稅。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的作用[2]
開徵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有利於促進國營企業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是適應企業工資改革的需要開徵的。按照《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企業每年增發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時,通過征收工資調節稅,對實行工資制度改革的國營企業,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調節,使企業之間的職工收入水平趨於合理,把國家利益和職工利益更好地結合起來,防止工資的盲目發放,確保國營企業工資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第二,有利於從巨集觀上合理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速度。國營企業實行工資制度的改革,有利於消除企業在分配中“吃大鍋飯”的弊端,進一步地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促進生產的發展和相應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但是,根據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的要求,對消費基金的增長必須從巨集觀上進行合理控制。開徵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直接減少國營企業工資增長基金的一定份額,可以有效地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使企業的工資增長速度與生產增長速度相適應,保證積累與消費的合理分配比例。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的征收制度[3]
- 1.納稅人
工資調節稅的納稅人,是指經批准實行工資總額隨上繳稅利掛鉤浮動,併在銀行單獨設立工資基金(包括工資增長基金)專用帳戶的國營企業。
- 2.納稅範圍
工資調節稅適用於按照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制度改革的規定,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上述“經濟效益”,具體是指上繳的稅利,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所得稅、調節稅(或上交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車船使用稅、房產稅。
- 3.計稅依據
工資調節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
企業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是指在納稅年度內發放的工資總額,減士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後的餘額。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發放的工資總額,包括從工資基金以外的其他資金來源渠道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不包括經批准實行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和副食品價格補貼。
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除第一年是指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定並逐級下達到企業的核定數外,以後年度按照批准的上年會計報表中的工資基金錶所列的工資總額發放數核定(應剔除交納的工資調節稅、罰款和滯納金)。
- 4.稅率
工資調節稅實行超率累進稅率。為了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從1987年起,國家調低了工資調節稅稅率,企業工資增長總額占核定工資總額不超過7%的部分,免徵工資調節稅。調整後的工資調節稅稅率分為4級,按照工資增長總額占核定工資總額的比例,分別適用20%、50%、100%、200%4級超率累進稅率。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的計算和征收[4]
- (一)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工資調節稅=核定工資總額×(工資增長總額占核定工資總額的%×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率)
或:
應納工資調節稅=工資增長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資總額
納稅人如果在納稅年度內按次繳納工資調節稅的,其每次應納工資調節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次應納工資調節稅額=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累計增發的工資總額占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的%×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率)-上次累計已繳納的工資調節稅
或:
本次應納工資調節稅額=累計增發的工資總額×適用稅率-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速算扣除率-上次累計已繳納的工資調節稅
- (二)征收管理
工資調節稅按年計徵、按次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年度終了,納稅人不論當年工資是否增加或增加多少,都應在次年二月四日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和有關的會計報表。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增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的7%時,納稅人每次增發工資,都應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工資基金(工資增長基金)表和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填發納稅繳款書,限期入庫。
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於35日內填報納稅申報表,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定,其少繳的稅款應補繳入庫,多繳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辦理退庫手續或沖抵次年應納稅款。
對納稅人填報的上年工資基金錶中所列的工資總額發放數,如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額,稅務機關有權予以剔除,並照章徵稅。
納稅人當年的工資增長基金餘額,不夠繳納稅款、罰款和滯納金時,應先用自有資金墊付,然後再從下年度提取的工資增長基金中歸還。稅務機關同時處以1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