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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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基金(Wag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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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基金是指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的基金。
工資基金的來源有: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留給企業技術轉讓利潤用於發放獎金的部分、基建項目投資包乾結餘用於職工獎金的部分,出口收匯獎勵金用於職工獎金部分,調劑轉讓留成外匯所得人民幣收益用於職工獎金部分,其他,如原材料節約獎,各種價格補貼、工資基金存款利息,上級撥入的工資基金。
工資基金的用途:支付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支付給職工的各種工資(標準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浮動工資)、加班武資、各種獎金、原材料節約獎、各種津貼、各種價格補貼等,企業按規定支付的工資調節稅及違反與該基金有關規定而交納的罰款和滯納金,上交上級工資基金;其他工資性支出。工資基金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1987年商業部、財政部發佈的《國營商業會計制度》對“工資基金”科目規定為:
(1)以勞務為主的理髮、浴池、修理、飲食服務等小型企業按規定計提併在費用中列支的提成工資,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設置“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提成工資基金”兩個子目。
(3)企業按規定提取工資基金時,借(增)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增)記本科目。企業付給職工的工資或獎金,於提取現金時,借(增)記“現金”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實際支付時,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應付工資”科目;同時,借(減)記“應付工資”科目,貸(減)記“現金”科目。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應由發放單位及時交回會計部門,借(增)記“現金”科目,貸(增)記“應付工資”科目。
(4)企業按規定交納的工資調節稅和由於違反工資基金的有關規定而應交納的罰款,均在本科目核算。於交納時,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科目。
(5)本科目的明細帳,應按子目分戶記載。
1990經貿部、財政部發佈的《對外貿易企業基本業務統一會計制度》、1991年物資部、財政部發佈的《物資企業會計制度》都規定:
(1)本科目應設置“應付工資”和“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兩個二級科目。 “應付工資”二級科目核算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其中包括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醫葯費、福利補助、退休費、合理化建議和生產發明技術改進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二級科目,核算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工資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包括企業從稅後留利提取獎金轉作工資基金部分。
(2)本科目的“應付工資”二級科目應按照職工類別分設帳頁,按照工資的組成內容如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浮動工資、各種獎金、加班工資、各種津貼、價格補貼等,分設專欄登記。“應付工資”二級科目的貸(增)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準備發放的工資數,借(減)方發生額反映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數,發放工資後,本二級科目應無餘額。“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二級科目的貸(增)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提取的工資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借(減)方發生額反映轉入“應付工資”二級科目的工資、交納的工資調節稅及支付的罰款和滯納金(工資下浮的企業,不包括下浮的工資)等,貸(增)方餘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工資基金結餘數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工資基金。
(二)本科目設以下子目:
1.應付工資:核算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其中包括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工資、獎金、津帖等。職工醫葯費、福利補助、離休退休費、生產發明技術改進獎等,不在本子目核算。
2.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核算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工資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企業從職工獎勵基金轉作工資基金的部分也包括在內。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工資基金時,按不同企業情況分別處理:
1.商辦工業、農牧企業的生產車間(組)、管理部門和專設銷售機構的人員工資,分別借(增)記“在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增)記“工資基金—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
2.商業、儲運等企業的人員工資,借(增)記“商品流通費”科目有關子目,貸(增)記“工資基金—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
3.應由各種專用基金支付的人員工資(包括應由福利基金支付的醫務、福利人員的工資),借(減)記有關專用基金科目,貸(增)記“工資基金—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
4.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的編外人員、長期病假人員的工資,借(增)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增)記“工資基金—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