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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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結構[1]
稅收結構是指稅收收入總量中各項稅收所占比重的結構關係。
稅收結構的種類[2]
一般包括稅種設置、各稅種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等。一定時期的稅收結構與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模式以及財政目的有緊密的關係。
根據稅種的多少,一般稅收結構可分為兩種:單一稅制和複合稅制。
- 1.單一稅制結構
單一稅制結構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只開徵一個稅種的稅制模式。採用這種稅制模式,一般收入彈性不大,國家的財政收入難以單純依靠稅收來滿足,同時,也較難做到普遍徵稅。目前很少國家採用這種稅制模式。
- 2.複合稅制結構
複合稅制結構是指一個國家征收多種稅的稅制模式。採用這種稅制模式,由於稅種較多,不僅能夠集中較多的財政收入,而且比單一稅制更能貫徹普遍征收和公平稅負的原則。目前絕大多數國家是採用這種稅制模式的。
在複合稅制中,一般都存在主體稅的選擇問題。所謂主體稅,是指在稅制結構中占主導地位的稅種,其特點是稅收收入比重大,調節範圍廣。目前,主體稅主要有三種基本類型:以所得稅為主體稅、以商品稅為主體稅和以所得稅商品稅雙主體稅。一個國家選擇哪種類型稅制,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有直接關係。通常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多選擇所得稅為主體稅,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多選擇商品稅為主體稅。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原來選擇以商品稅為主體稅的國家,一般會逐步採用以雙主體稅為其稅制模式,並最終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稅。我國目前仍採用以商品稅為主體稅的模式。
稅收結構的內容[3]
在複合稅制下,稅收體系的構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主體稅種的選擇;
二是輔助稅種的設計;
三是稅種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各稅種對經濟的調節功能如何等。
稅收結構的類型[3]
在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和特定行為稅中,有的可以充當主體稅種,有的只能充當輔助稅種。主體稅種是普遍征收的稅種,其收入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大,在稅收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決定著稅收體系的性質和主要功能。輔助稅種是主體稅種的補充。
從稅收發展的歷史看,財產稅、全值流轉稅、所得稅、增值稅等都充當過主體稅種。這是由這些稅種的性質決定的:
- 第一,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是以財產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
在自然經濟形態下,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社會剩餘產品有限,土地的多少是財產占有的標誌。因此當時主要採取按土地面積課征的土地稅,同時按人口課征人頭稅。這些稅是對人或對物的直接課征,是一種原始的直接稅。對土地等財產的占有數量為依據課稅,可以實現稅收公平。同時這種稅征收管理比較簡單,只要稅率合理對經濟的負效應小,也可以實現稅收效率。當然,對人頭徵稅,看似公平其實是極不公平的。
- 第二,以全值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逐步確立,商品生產和交換日益普遍、規模日益擴大,這就為商品課稅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並逐步形成了以全值流轉稅為主的稅收結構。這種稅收結構的優越性:在征收管理上比較簡單;在財政上,只要存在商品交易或經濟活動,國家就可以取得穩定的商品稅收人;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對經濟的消極影響不明顯,伴隨著對奢侈品徵高稅和對必需品徵低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稅收公平;從經濟政策來看,進口關稅也可對本國工商業的發展起保護作用。
- 第三,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
以全值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推行不久,便與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發生了碰撞。首先,消費稅等的課稅對象主要是大宗生產的產品,不能課征到自給自足的產品。在這種意義上,消費稅等變成了自然經濟的庇護人。其次,資本主義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使國內市場和商品交易的規模及程度不斷擴大。而商品交易次數越多,在流通中停滯時間越長,運送的距離越遠,對商品課稅的次數和數額也就越多,商品價格上漲的幅度就越大,就越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因此,它不利於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不利於社會化的大生產。從這種意義上講,這種稅制結構反而成為資本主義商品流通和交換進一步發展的障礙。與此同時,資本主義經濟的大發展,也帶來了國民所得快速增長。這又為革除全值流轉稅弊端,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創造了條件。
由於資本主義社會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經濟基礎之上,企業往往為私人所有,因此,個人收入水平很高,為大規模推行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可能。所得稅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直接對納稅人的所得額課征,是一種直接稅,一般的廠商難以用提高商品價格的辦法來轉嫁稅負,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商品課稅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妨礙問題。儘管所得稅的開徵和普遍實行在資本主義國家並不是一帆風順的,而是經歷了多次反覆和或多或少的曲折過程。但從此後,所得稅在各西方國家稅收結構中的地位得以確立,並且一躍而在稅收結構中占據了主導地位,成為西方國家稅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
- 第四,以增值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
為了剋服全值流轉稅的弊端和所得稅徵管上的複雜性,20世紀50、60年代西歐國家開始實行增值稅,並逐步形成以增值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增值稅的優越性將在下一節闡述。
目前,世界各國的稅收結構類型大致可以概括為:
- 1.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
通常在這種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被普遍征收並占據主導地位,法人(公司)所得稅也是重要稅種,通過所得稅組織的稅收收人占全部稅收收入的主要部分,對社會調節作用也主要通過所得稅來實現,同時輔之以選擇性流轉稅、財產稅等,以起到彌補所得稅功能不足的作用。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結構,有利於實現稅收的社會公平目標;對巨集觀經濟具有自動穩定的調節功能;有利於組織到穩定可靠的稅收收入,但組織不好,不利於經濟效率的提高;其公平性也因徵管可行性等的制約,難以很好地發揮。選擇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需具備相應的條件,如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先進的稅收徵管手段等,因而,這一稅收結構為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採用。
- 2.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
在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結構中,通常是以增值稅、銷售稅、貨物稅、消費稅和一般營業稅等稅種為主,國家稅收收入主要是靠這些流轉稅來籌集,其稅額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最大。並對社會經濟生活起主要調節作用,而所得稅、財產稅及其他稅種則作為輔助稅種起彌補流轉稅功能欠缺的作用。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結構的突出優點體現在籌集財政收入上,其稅源穩定可靠,能及時組織到穩定、可靠的稅收收入;因稅負轉嫁機制的存在,可以激勵商品經營者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技術創新,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率;有利於簡化稅收徵管,降低稅收成本,但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不利於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流轉稅是以商品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其計算簡單,征收全面,無需花費太大的征收成本就能籌集到足夠的稅額,因而為多數發展中國家和一些經濟落後國家所採用。
此外,還有人認為,有雙主體稅收結構或稅收模式,即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結構。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曾經提出要建立雙主體稅收結構,但一直沒有建立起來。
稅收結構的基本要求[3]
科學、合理的稅收結構的基本要求:
一是稅收制度覆蓋面廣,要覆蓋到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
二是稅種選擇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尤其是主體稅種的選擇要適合國情;
三是稅收負擔要適度,要體現稅收的財政、公平與效率三大原則;
四是要方便征收管理;
稅收結構的制約因素[3]
- (一)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是稅收結構的根本制約因素。經濟發展水平體現在社會生產力上,社會生產力水平決定著生產的效率,決定著可供分配的剩餘產品的多少,進而決定著國家開徵什麼樣的稅種,並以何種稅收為主體,何種稅收為補充以及主、輔之間的配合關係。從世界上許多國家稅制結構的發展情況看,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由於其高度的自給自足和核算的不規範性,從而只能以征收土地稅、房屋稅等財產稅為主。而商品稅即使存在,其相對數量和作用也微乎其微。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商品經濟逐漸取代自然經濟,財產稅的主體地位也逐漸為商品和勞務課稅所取代。在實現工業化之後,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國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稅開始成為主體稅種。
- (二)政府的經濟政策目標
在不同的國家和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由於政府的經濟政策目標不同,稅收結構也有所不同。發達國家在強調市場效率的同時強調對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所以,實行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多數發展中國家強調效率優先,以籌集資金,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所以,實行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從歷史發展看: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對經濟的調節主要靠“看不見的手”,政府僅僅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對經濟的干預較少。因此僅征收一定數量的商品稅就大致可以滿足需要。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失靈越來越明顯,要求政府的介入。由於政府職能範圍的擴展,其對經濟的投資、轉移支付等也需要大量的資金,因此導致對稅收收入的巨大需求,僅靠商品稅已無法滿足。與此同時,調節產業結構、調節收入分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保護環境等需要也日益迫切,因而政府開始征收一些除了具有一定的財政意義同時還具有明顯的調節功能的稅收,稅收結構趨於複雜,於是,所得稅占據了稅收的首要地位。而隨著“中性”原則的興起,政府又趨向於減弱對經濟的干預,中性的稅收如增值稅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又得到了加強。(三)稅收徵管水平
經濟管理水平及稅收徵管水平是稅制結構的選擇及建立的重要制約因素。按照稅基的確定、計稅方法的難度、監督檢查的有效程度來劃分,不同稅種對徵管環境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只按銷售收入來計稅,對徵管水平的要求相對較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要求納稅人有較強的納稅意識,要求稅務部門的徵管制度健全,徵管方法詳細有效,對徵管水平要求較高。由此來說,間接稅的徵管損失較直接稅損失為小,征收成本明顯低於直接稅。反映在稅收結構的選擇上,稅種的設置必須考慮到徵管條件的約束,儘量選擇徵管成本低的稅種。
此外,稅收結構的影響因素還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的繼承性,如社會傳統、人們的觀念、道德、意識等。綜上所述,一國稅收結構的選擇都是綜合上述各因素的影響,立足於本國的國情的,既不能照搬別國模式,也不能憑空設計。只有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稅收結構才能達到推動經濟發展,理順分配關係的目的。
稅收結構的意義[3]
確立和選擇稅收結構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在於:
1.確立和選擇一定的稅收結構是稅收制度建設的戰略目標。它關係到稅收制度建設的總體設計或構造。比如稅收總體負擔水平的選擇,主體稅的確定和輔助稅的配套等。
2.確立和選擇稅收結構關係到稅收調節功能作用發揮的系統化、合理化、科學化,關係到稅收整體職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發揮。
3.稅收結構還關係到稅務機構的設置、徵管力量的安排,徵管方法的選擇。可見,稅收結構或稅收模式問題是稅收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