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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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消費稅是指為調節消費對特定的消費品征收的由消費者直接負擔的一種流轉稅。
1988年,中國生產、流通領域出現了彩色電視機、小轎車等商品供求矛盾突出,經營渠道混亂,倒買倒賣牟取暴利的現象,嚴重地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經濟秩序。國務院為了整頓和治理這種混亂現象,調節消費,調節生產,減少進口用匯,決定從1989年2月1日起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對小轎車加強銷售管理,同時開徵特別消費稅。這是國家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進行巨集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
為了便於徵管,特別消費稅選定了工業環節和進口環節為納稅環節。特別消費稅採用定額稅率,即規定單位稅額征收。單位稅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和調整。
特別消費稅的減免稅規定
(1)出口的應稅小轎車免徵特別消費稅;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在華機構)和外交人員(外國駐華使領館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員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在華機構的外籍代表),進口和在國家批准的免稅商店或銷售點購買的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自用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3)外國企業、新聞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在華常駐人員或技職人員進口的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以及旅客攜帶進口的彩色電視機,海關規定免徵進口稅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4)外貿企業、工貿公司為出口而從工業企業收購的國產彩色電視機;
(5)中國友誼服務總公司下屬友誼公司(商店)、華僑商品供應系統、外輪供應公司和中國華僑旅游僑匯服務總公司及其下屬僑匯商店,以外匯和僑匯銷售的彩色電視機,不論國產和進口,一律減半征收特別消費稅,併在發票上如實註明減徵後的特別消費稅稅額;
(6)工業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工貿企業代理出口的國產彩色電視機,出口後憑報關單、出口發票和代理出口產品證明,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徵特別消費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