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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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稅(Real 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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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稅亦稱物稅、客體稅,“對人稅”的對稱。
早期的對物稅著眼於物,將人的關係排除在外,如對財產徵稅、對商品徵稅等。現代意義上的對物稅,通常是指稅收主體與稅收客體之間沒有直接關聯的稅收。對物稅以客體的“物”為基礎而不考慮個人情況,以課說對象的收益額、流轉額、數量、外部特征對課稅標準,依課稅對象的不同設計稅率。側重於物的因素進行課征的對物稅,特別強調註重某種物的存在。
其主要特征有:
(1)在課稅原理上,對物稅表現為一種由物及人的過程。即首先指向某物,然後才涉及與該物有一定連結關係的私人。
(2)在稅基的計算上,對物稅僅以物的價格、金額或數量為準,而不考慮與該物存在歸屬關係的私人的經濟收入和生活狀況等因素。
對物稅的優點在於:徵稅面寬,稅源大;對商品經濟活動可以進行多方面的調節;征收簡便,對象明確。
對物稅的不足在於:貧富負擔同等的稅收,有失公平;稅收收入受經濟影響波動大,不夠穩定;在實行價內稅時,如若稅負不當,還會影響物價。
因此,對物稅應選擇大宗、固定、易於課征的物品徵稅,以求得收入的普遍和充分。也可選擇奢侈物品,按較高稅率課征,以調節消費和收入分配。從各國來看,對物稅主要為各種間接稅和個別財產稅,包括貨物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