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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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稅(personal tax/personal 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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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稅亦稱人稅。“對物稅”的對稱。以課稅主體與課稅客體為標準,將稅收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這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對稅收的劃分,也是最早的稅制構成。早期的對人稅就是按人口對每人課稅,這類稅不分階層,一般按戶或按口征收,如當時的人頭稅、人丁稅、戶捐、什一稅等。
現代意義的對人稅通常是指稅收主體與客體有直接關聯的稅收。對人稅,以主體的“人”為基礎,考慮到個人情況,按照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確定不同的課稅標準、稅率及征收方法,側重於人身因素加以課征的現代意義的對人稅,特別強調註意私人人身及特定狀況。
它的特征有:
(1)在課征原理上,對人稅表現為一種由人及物的過程,即其首先指向某個私人,然後才最終指向與該私人具有一定結合關係的物。
(2)在稅基的計算上,對人稅要考慮到各個私人的經濟收入及其本人和家庭生活等基本狀況,並據以確定其納稅能力。
所以,開徵對人稅可緩和貧富懸殊,調節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和財富的分配,符合稅負公平、量能納稅原則。但是,對人稅由於涉及納稅人的各種複雜情況,計算征收比較繁瑣困難,易發生稅務糾紛。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人稅主要為各種直接稅,包括所得稅、繼承稅(遺產稅)和一般財產稅。
有錯別字,“課稅課體”應為“課稅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