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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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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當稅

  當稅是清代雜稅中的一個稅目,數額不大,往往是州縣官征收存留起解。清代後期典當業稅制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光緒朝。光緒朝因災害、戰爭所迫,稅率有所增加,當稅也在其列,當稅由五兩至五十兩不等,而且增加了各種形式的當捐,這成為遏制典當業發展的瓶頸,以至到清末民國時期典當行漸漸歇業

當稅的歷史

  當稅又稱“當捐”。舊中國對當鋪征收的一種營業稅。開始於清順治九年(1652年),制定典鋪稅例,規定每一當鋪每年繳稅銀5兩。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制定當鋪稅則,每一當鋪每年徵稅2兩5錢至5兩不等;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制定當帖規則,當鋪須領當帖(即營業執照),繳納“帖捐”(當稅)。此後,當稅屢有增加,消末稅額又有所提高,而且,各地還作了各種補充規定藉以加稅。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時期,繼續征收當稅。1941年後,國民政府將當稅併入營業稅不在單獨開徵

  當稅源於清初,是對開設典當的商鋪按戶征收的稅。典當鋪商戶必須向官府呈明牌號、開張場所及申明起具滿限,取具甘保領結後由縣核准方許開張。開張後每年必須按規定納稅。雍正六年(1728年)定為每戶每年納稅5兩。

  清末,當鋪行息不再以資本額大小區分,而是以典當物價值而定,凡價值在銀3兩、錢3000以上的月息2分;不滿銀3兩、錢3000的月息2.4分,期限則一律定為30個月。光緒十四年(1888年),因籌集河工及賑務經費,命令每戶當鋪預交20年的當稅,每年5兩計銀100兩。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後,無論新舊當鋪一律交銀50兩。宣統三年(1911年),福清、閩縣等縣各有當鋪30餘戶。其征收方法,各縣不同。有由當商自己赴縣納稅,有由縣官派稅吏帶印單到各鋪戶征收的。征收期限也不同,一般每年只征收一次,多在四月或臘月,但也有分上忙和下忙兩次征收的。

  清末民國時期,當稅征收沿用清朝辦法。採用定額稅制規定每戶當商每年納稅銀100兩,新開當戶及換新帖時須隨繳帖費2成,紙錢5角。當戶分佈同清代相似,只是戶數有所減少。民國17年(1928年),長樂、閩侯、福清、平潭等4縣共征收當稅9373元。

  民國21年,因省庫歲收短絀,增加當稅2成,每戶應納稅銀120兩,另繳帖費銀24兩,每兩以1470文折算為元。民國24年,因以銀兩為征收單位摺合麻煩易生錯誤,改以法幣為單位,重定稅率。當年,長樂、閩侯、連江、福清、平潭等5縣共征收當稅7184元。民國25年起,大當鋪每年納稅180元,小當鋪納稅55元。民國31年,當稅改為特種營業稅。民國35年8月,典當業按營業資本額4%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稅即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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