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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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購(Purchase By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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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購是指國家按規定指標以合同方式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副產品的一種形式。
合同定購具體辦法是,商業企業按國家下達的定購指標,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簽訂定購合同,明確規定定購農產品的數量、質量、價格、化肥獎售標準、交售時間和地點等內容,收穫後按合同進行收購。定購以外的產品,農民可以上市自銷。
合同定購作用是保證國家掌握一定數量的農副產品,以供應市場需要和必要儲備;
有利於引導農業生產者按照市場需要的數量、品種和質量進行生產,
有利於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
合同定購的定價[1]
合同定購是國家掌握一部分糧源的基本手段,其中包括一部分農業稅徵實。因此,完成合同定購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和各級政府的責任。定購糧的定價原則有三條:
一是要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二是要有利於縮小工農產品的“剪刀差”,
三是要讓城市人民能夠承受得了。
1995年的糧食定購價仍是1994年價格,是在當時市場價格基礎上再加10%制定的,這個價格在當時是符合上述三條原則的。但是,1994年下半年、1995年上半年以來,國內市場的糧食價格不斷上漲,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價格又沒有能控制住。據統計,1995年5月份,全國大米、玉米、小麥的集市平均價為每公斤2.143元,與年初相比,價格上漲 12%,與上年同期相比,上漲66%;1995年1季度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30%以上,化肥的價格上漲50%以上。因此,目前的合同定購價相對太低,定購價與市場價的差距太大,一般每公斤都超過0.6元。由於通貨膨脹壓力較大,提高合同定購價可能對全局不利。因此,國家決定合同定購價不再提高。為了緩解合同定購價過低的矛盾,國家允許各地在定購價的基礎上利用地方財力搞價外加價,鼓勵完成定購任務與供應優惠化肥等的供求掛鉤。
不過應當看到,糧食定購價過低,會造成農民惜售,不利於完成定購任務。雖然可以搞價外補貼、糧肥掛鉤,但在糧食定購量較大的地方,地方財政又難以負擔。因此,從長遠看,合同定購價應當適當提高,使之基本接近於市場價格,這樣有利於完成國家定購任務,有利於用市場機制來調節糧食生產。
- ↑ 郭瑋.巨集觀調控與糧食區域平衡.國務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