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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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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均田制[1]

  均田制是北魏至唐幾代政府在不觸動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礎上,把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農民耕種的一種土地管理制度。

均田制的產生

  北魏建國時,北部中國經過長期戰亂,大批人民死喪逃亡,大量農田因之荒廢,世家豪族又肆意苞蔭民戶,使政府賦役來源受到嚴重影響。當北方政局稍微穩定後,南逃民紛紛重返家鄉,但他們原有土地往往已被別人耕種或豪強冒認,致使地權紊亂,急論遷延,很不利於生產。為了與世家豪族爭奪戶口,使勞動力與土地相結合,“分藝有準,力業相稱”,以恢復生產,增加賦入,北魏政府於太和九年(485)下詔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的內容[1]

  均田制將耕地分為露田和桑田。不栽樹的為露面,需要還授,不得買賣,額定丁男40畝,婦人20畝,奴婢與良人同。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30畝,限4牛。授田按定額加倍,需休耕兩年的田加兩倍。人民到徵課年齡(男子年15以上)受田,年老或死亡還田。奴婢、牛隨有無而還授。受還時間為每年一月。種桑榆棗果的田為桑田,是無須還授的世業田。額定男夫一人20畝。但桑田系以原私有土地為基礎,原私有地多的,“無受無還”,不足的,按規定補足(也可以買進不足的部分);超額的可以賣出超額部分。產麻地區,另授男子麻田10畝,婦人5畝,奴婢依良,需要還受。人多耕地不足的地區,願意遷移的,允許遷移,但不能避勞就逸;不願遷移的,以桑田為正田,再不足,則不給倍田和減分。土地分配實行“先貧後富”的原則,對舉戶老小殘疾的有適當照顧。犯罪流放及絕戶土地收為公田參加分配,但要首先分配給他們的親屬。此外,各級官吏在所在地區撥給數量不等的“公田”。這些“公田”在官吏更替時要轉移交割,不許買賣。北魏政府在頒行均田令的同時,又推行三長制代替宗主督護制,從而健全了地方行政系統,加強了政府對民戶的控制

  均田制的推行是以政府掌握大量無主荒地為前提的。繼北魏之後的北齊、北周、隋、唐,在王朝更替之際,均因戰亂而出現嚴重的人亡地荒現象。其他社會經濟條件也有相同之處,它們都繼續推行均田制。其法與北魏大致相同而有所變化。北齊授田定額為男夫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但同時取消了倍田的規定。受田年齡改定為男子18歲,還田年齡定為66歲。受田時間改在十月。桑田仍為每丁20畝;不宜桑之地,按桑田法分配麻田。奴婢受田畝數與良人同,但受田奴婢人數有限額:親王300,嗣王200,第二品、嗣王以下150,正三品以上及王親100,七品以上80,八品以下至庶人60。北周規定,有妻室者授田140畝,單丁授田100畝。這與北魏和北齊以夫、婦分別授田有別。還田年齡改為64歲。沒有明確區分露田與桑田。同時按戶口內人口多寡授以多少不等的宅地。由於北周解放官奴為百姓,故取消奴婢受田規定。隋代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依北齊制。突出的變化是授以諸王以下至都督大量永業田,多者達100頃,少者40畝。北魏的“公田”,改稱“職分田”,按品級高低授與京官和外官,又有為各級官府提供辦公費用的公廨田。貴族官僚被授以永業田,標志著均田制原則的破壞。但隋統一全國後,均田制由北方推廣到江南,擴大了影響。中唐以前均田制繼續實行,但取消了奴婢和婦女授田,同時擴大了各類人的授田。唐制規定,丁男(21歲以上)和中男(18歲以上)每人給田1頃,殘疾人給40畝,寡妻妾給30畝;凡作戶主的加20畝。在所授田中,都以20畝為永業田,其餘為口分田(相當於原來的“露田”)。工商在寬鄉授以定額的一半,在狹鄉則不授。道士女冠僧尼男女給20-30畝各有差。授田時,貧者、有課役者及丁多之戶優先。又有對為“王事”陣亡負傷者(及其家屬)的優待辦法。同時,放鬆了對土地買賣的限制。家貧無以供養的,從事遠役外任的,賣充莊宅、碾、邸店的,永業田允許出賣;自狹鄉遷往寬鄉的,不但永業田而且口分田也允許出賣。此外授以貴族官僚的永業田、職分田、公廨田的數量也增多了。

  均田制是以國家名義“均給天下民田”的,但實際上只有國家所能掌握而直接用於分配的那部分土地才是國有土地。均田制並沒有取消土地私有制,更沒有觸動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原來的私有土地在“桑田”、“永業田”原名義下保存下來了,它們可以有條件地買賣,政府只稍加限制而已。大地主的土地並沒有喪失,他們還可以通過奴婢、耕牛的授田,或官品的授田獲取更多的土地。北魏規定奴婢受田同於良人,租調負擔都只有良人的1/4;耕牛受田數介於丁男與婦人之間,租調負擔卻僅及良人的1/10。可見,均田制的實行首先照顧的貴族、官僚、地主的利益。但把部分無主荒地分配給缺地農民及從世家豪族中清理出來的苞蔭戶,並規定了還授制度和對土地買賣的限制,一定程度抑制了世家豪族對勞動人口和官荒地無限度的侵占,有利於小農經濟的恢複發展和政府財賦收入的增加,對社會發展是有積極作用的。

  隋唐以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民間土地買賣衝破政府的禁令而日益頻繁起來。王公百官不但可以從國家那裡合法獲得大量永業田和賞賜的田土,而且又以借荒、置牧名義侵占國有土地,同時還用私改籍書、詭名典帖等手法掠奪農民口分永業田。由於土地兼併的日益發展,到開元以後,特別是經過了安史之亂,均田制度不可避免地瓦解了。唐以後,雖然也有人主張恢復均田制,但終因歷史條件的改變而不能實現。

北魏均田制與唐代均田制比較[2]

  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分別對各自的社會產生過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分別存在不適應社會發展的制度缺陷。

  (一)北魏均田制與唐代均田制推行的背景比較。

  北魏統一了北方,結束了十六國時期分裂割據、戰禍連年的局面後,處於經濟衰敗、農業凋敝的時期,建立北魏政權的拓跋鮮卑民族逐漸意識到農耕的重要性,採取措施將各部落成員定居下來,計口授田。戰亂時期中形成的大量官田荒地,加上從部落聯盟大酋長轉化而來的北魏皇權擁有極大的權利和威信,北魏均田制得以實行。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確定在隋末農民大起義之後,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為無主荒田;經過農民戰爭的衝擊,大地主的勢力被削弱、兼併力量也在不斷萎縮,推行均田制的阻礙因素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備實行的條件。綜上,亟須進一步發展農業、穩定政權是實行均田制的必要條件;存在大量的無主荒地為均田制的實行提供了物質支持;強大的皇權為均田制的實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證。

  (二)北魏均田制與唐代均田制的內容比較。

  北魏均田制明確規定了授田的對象、土地類型、土地數量,等等。授田對象分別有男子、婦人、奴隸、地方官吏。不同的對象獲得的土地有所不同: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即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男子給桑田二十畝,為“業世田,終身不還”;奴婢受田與良人相同;地方官吏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君臣各六頃。此外,為了農業輪耕的需要,露天加倍或兩倍授給,甚至還規定了種菜的數量“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露田有還有受,年老免課及身死時,交還國家;原有桑田者國家不予觸動,不足者可依制補足;露田、麻田皆不准買賣,桑田只能買賣定額二十畝的不足或有餘部分;官員離職時必須將田地移交下任,不得轉賣。北魏均田制對於私田只有登記,超過標準可以買賣,低於標準可以補足,實際上對國家的荒田才實行均田制。相對於北魏均田制,唐代均田制在授田對象、土地方面都有了比較大的變化。北魏均田制對奴婢、耕牛受田,使得貴族官僚有機會擴大其所占有的土地,因此唐代取消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婦人、官戶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的受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業者的受田。通過減少授田對象,可以解決均田不足的問題。南北朝以來寺院經濟發展、寺觀普遍占有土地,因此唐代的田制承認了僧、尼、道士的受田地位。唐代的官吏永業田擁有產權,可以任意出賣、典押、租賃;土地買賣放鬆,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過兼併不斷擴大自己擁有的土地,為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提供了方便。綜上,北魏均田制能夠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制定適合當時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比較完善的田制:合理地針對不同的對象授給不同類型不同數量的田地;且限制田地的買賣;相對古代授田制,只要農奴不背叛封建禮法,土地使用權實際上是可以子孫傳襲的,這是相當大的進步。唐代均田制彌補北魏均田制存在的一些制度缺陷,如官僚地主利用奴婢、耕牛為藉口不斷擴大占地。但是始終沒有觸動到官吏的利益,使得官吏受田更多且永業田可以傳授,官僚地主通過請受與購買擴大土地所有為大土地制度所有制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方便。

  (三)北魏均田制與唐代均田制推行情況比較。

  北魏曾在京畿一帶積極推行過均田制,而且總是從京師推廣到四方;然而,總體來看北魏推行均田制很不徹底,很多地區沒有實行均田制、農民生活依然困苦:“京師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就是描述當時在京師附近的地區也沒有實行均田制,百姓窮困潦倒、沒有田地的情形;豪強權貴憑藉權勢,將良田占為己有,卻將貧瘠的土地分給窮苦的農民,欺詐百姓嚴重:“然主將參僚,專擅腴美,瘠土荒疇給百姓,因此困敝,日月滋甚”就是當時豪強權貴欺詐百姓的真實寫照。唐代政府的屯田、營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積大、土壤肥沃且水利條件好;而地主階級的土地也不可能用來均田,即便是官田荒地還可以被用來賞賜權貴功臣,因此實際上,唐代用來均田的土地是極其有限的。但是,唐代確實實行過均田制:京畿人戶過多,唐太宗考慮將其“移之於寬鄉”;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兩次頒佈均田令、天寶十一載下詔嚴禁兼併,都體現了封建國家希望維持均田制的願望;隋唐時期官吏能奪貴族所占之地以還貧民,切實維護均田制;但是由於歷史條件,均田制也無法徹底地實行。

  (四)北魏均田制與唐代均田制的影響比較。

  北魏均田制在實行過程中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第一,對於政府而言,隱戶得以清理、收取租調的範圍擴大、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加;第二,解放生產力,使得農業得以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發展、生活安定;農民擁有自己的土地,農民自身還有剩餘產品,生產積極性提高、農業生產得到保證,農業在較短時間內得以恢復;第三,約束土地的兼併。北魏均田制頒佈了法令,限制豪強任意兼併土地,如華州刺史楊潘“借民田,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正是因為均田法令的存在,使兼併土地的行為要受到嚴厲的製裁,抑制了豪強兼併土地。但是,也產生了一些消極影響:第一,農民被緊緊地束縛在土地上,所要求繳納的租調、所要求服的力役被固定下來,加重了農民的生活負擔;第二,對農民來說,實際收益的較規定的要少,分得的實際土地數量與規定的有偏差、土地的質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等也有所不同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礎上,在擴大耕地面積、將土地和勞動力結合起來、恢復農業生產方面起積極推動作用,使得糧食產量不斷增加、經濟空前繁榮,長期、普遍實行均田制還為隋唐盛世奠定了物質基礎;在籍的農戶不斷增加,使得國家能夠掌握更多的勞動力,財政稅收得到充分的保證:唐代均田制雖然不能夠完全限制權貴豪強對土地的兼併,但多少起了一點抑製作用。

  (五)北魏均田制與唐代均田制的廢止原因比較。

  儘管北魏均田制包括私有土地,但是能夠用來授給的只有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十分有限,加上實際上口分田能還官的很少,用來均田的數量實在不足。加上人口增值,稅收負擔較重,農民遇到自然災害就變賣田地,官僚地主兼併土地必然要發生,因此北魏均田制實施不久就遭受到破壞。唐代均田制衰亡的原因應該歸結為土地無限制自由買賣導致官僚地主、權貴豪強不斷兼併土地,荒地數量有限導致均田不足,使均田制無法繼續實行,天寶末年的安史之亂後唐朝經濟衰退、服役加重、農民到處流亡給均田製造成了進一步的破壞,最終均田制廢止。綜上,商品交換的發展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打破自然經濟,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商品化;新的官僚貴族和地主商人兼併土地的強烈願望迫使加速了均田制的滅亡;宋元明清時期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到很高程度,皇權和地方官僚地主勢力的結合更加緊密,從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導地位。同時,由於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是封建國家將農民束縛於土地上以榨取租調,一旦出現社會動蕩、農民逃亡,均田制的重要作用便隨之消失;在分散的勞動和小私有者的前提下,如果土地是公有或國有,那麼其財產關係就是隸屬與奴役關係,這也決定了均田制必然瓦解。

參考文獻

  1. 1.0 1.1 均田制.中華農業文明網.
  2. 林菡馨.北魏均田制與唐代均田制比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2,(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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