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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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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復進口稅[1]

  復進口稅作為僅次於進出口正稅的近代海關第三大稅種,是指對外籍船舶載運中國土貨從一個通商口岸運赴另一個通商口岸所徵繳的進口稅,因進口時納稅稅率為出口稅率的一半,又叫做復進口半稅。

  它是晚清時期列強為攫取沿岸土貨貿易權益,發展沿海航運力量,抵制中國沿海的貿易通過稅而強加給中國的一種國內通過稅。   

復進口稅的確立[1]

  1863年,經過赫德的幕後策劃,清政府完全承認了外船的土貨沿岸貿易特權,簽訂了《中丹條約》。該約第四十四款明確規定:“丹國商民沿海議定通商各口載運土貨,約準出口,先納正稅,復進他口,再納半稅。後欲復運他口,以一年為期,準向該關取給半稅存票,不復更納正稅。嗣到改運之口,再行照納半稅。”

  至此,《中丹條約》正式承認了外國人經營沿海貿易權利,並且在復進口稅的征收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辦法,把復進口稅納入了協定稅則中。而在1863年之前,長江三口——鎮江、九江和漢口相繼對外開放,外商又取得了沿江貿易特權。繼丹麥後,西班牙,比利時,義大利等紛紛與清政府簽訂條約,將這項貿易特權載入約中。

如表: 晚清時期在華享有沿岸貿易權國別表
國別條約
美國1844年《望廈條約》
法國1844年《黃埔條約》
瑞典、挪威1847年《廣州條約》
俄國1858年《天津條約》
英國*1858年《天津條約》
德國1861年《中德條約》
丹麥1863年《中丹條約
比利時1863年《中比條約》
荷蘭1863年《中荷條約》
西班牙1864年《中西條約》
義大利1866年《中意條約》
奧地利1869年《中奧條約》
日本1871年《中日條約》
秘魯1874年《中秘條約》
巴西1881年《中巴條約》
葡萄牙1887年《中葡條約》
墨西哥1899年《中墨條約》

(*1843年的中英《虎門條約》規定了“一體均沾”原則。據此,從1844年,英國就可以根據中美《望廈條約》享有此特權,參考王鐵崖:《中國舊約章彙編》第一卷,三聯書店1957年版)   

復進口稅的擴展[1]

  伴隨著晚清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赫德一手策劃的復進口稅在其管理下不斷的規範與擴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徵稅對象由外輪擴大到華輪

  自1854年外人攫奪中國海關管理權,創辦洋關以來,“其管轄範圍仍以外國人自有的懸掛外國旗的船舶為限”。後來外國輪船又逐漸取代帆船,參與沿岸貿易,而華商仍然使用帆船。所以復進口稅一開始僅僅是針對參與沿岸土貨貿易的外輪。

  復進口稅開徵後,“土貨多改由洋船,以期運輸敏捷,苛稅免除也”,中國帆船業遭受致命打擊。針對這種情況,赫德建議清政府廢除禁令,准許華商白置和使用洋式輪船。

  1867年,赫德得到了總理衙門授權,為中國人自置輪船的經營草擬了一份暫行章程,即《華商置用洋商火輪夾板等項船隻章程》。該章程明確規定,華商的火輪夾板等項船隻“所裝貨物均照洋商稅則納稅,其船鈔照納。”這樣,海關的管理權的範圍就從懸掛外國旗的外輪擴大到中國人自有的輪船。至於沙船和其他華式船隻則像從前一樣,仍歸舊有常關管轄。為避免混亂和保障平等待遇起見,赫德多次強調中國輪船所載貨物與外籍輪船一樣依照條約所定稅率交納關稅,如此“方無避重就輕之弊”。如此,華輪參與的土貨貿易按照協定稅則在新關報關納稅,享有復進口半稅的待遇。這個章程直到1873年輪船招商局成立後才付諸實施。

  (二)長江復進口稅征收方式與沿海的統一

  復進口稅最早見於1861年10月9日的《通商各口通共章程》,該章程規定,“洋商由上海運土貨進長江,其該貨應在上海交本地出口正稅,並先完納長江復進口之半稅,俟到長江各口後,一經離口販運,無論洋商、華商均逢關納稅,過卡抽釐”,“洋商由上海運別口所來之土貨,已在別口交過出口稅,併在上海交過復進口稅,如再出口往長江,毋庸再在上海納出口稅,並長江復進口之稅。俟到長江各口後,一經離口販運,無論洋商華商,均逢關納稅,過卡抽釐。”

  又是在赫德的鼓動下,1899年4月1日,中外重新簽訂《修改長江通商章程》和《重定長江通商各關通行章程》。前一章程第六款規定,“前長江統共章程所指船隻裝運貨物,應將出口正稅、復進口半稅同時完納之理既屬撤廢,嗣後凡有江輪專照之船,俱應按沿海通商各口辦法納稅,即出口稅應於下貨以先在裝貨之口完納,其進口稅或復進口稅應於放貨以先在起貨之口完納……與沿海通商各口辦法一律無異。”在《重定長江通商各關通行章程》中,再次重申“從前長江各關徵稅,另有專章,與沿海口岸辦法不同,是以江海關向章,均系輔助各江關向辦之事。現在長江章程既經修改,所有沿江各口,華、洋進出各貨報關、完稅各事,改為與沿海各口一律辦理。土貨出口,即完納出口正稅,進口復進口各貨,均在所進各口分別完納正、半各稅。”長江土貨運輸時裝貨前預付土貨復進口半稅規定就被廢除了,貨物到岸才報驗繳納復進口稅,這是新章程修訂中最重要的改變。這樣,長江各口復進口稅的征收方法與沿海各口岸完全一致了。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丁英順.赫德與晚清復進口稅.《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11.5: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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