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
目錄 |
綠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中要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的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要融合進金融的日常業務中,在金融經營活動中註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有兩層含義:一是金融業如何促進環保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個是指金融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前者指出“綠色金融”的作用主要是引導資金流向節約資源技術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引導企業生產註重綠色環保,引導消費者形成綠色消費理念;後者則明確金融業要保持可持續發展,避免註重短期利益的過度投機行為。
與傳統金融相比,綠色金融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它更強調人類社會的生存環境利益,它將對環境保護和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為計量其活動成效的標準之一,通過自身活動引導各經濟主體註重自然生態平衡。它講求金融活動與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與傳統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點,即它的實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動。傳統金融業在現行政策和“經濟人”思想引導下,或者以經濟效益為目標,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務為職責,後者就是政策推動型金融。環境資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規定,金融機構不可能主動考慮貸款方的生產或服務是否具有生態效率。
綠色經濟發展的機制失靈是綠色金融產生的前提
綠色經濟是一個嶄新的概念,是一種融合了人類現代文明,以高新技術為支撐,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能夠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是市場化和生態化有機結合的經濟,是一種充分體現自然資源價值和生態價值的經濟。它是一種經濟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有機結合的良性發展模式。傳統的經濟發展理論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對立起來,是一種非此即彼的關係。然而,綠色經濟對於經濟與環境的關係認識揚棄了傳統。
首先,經濟的運行需要環境作為其基礎。發展經濟需要從自然界獲取資源,離開了自然界提供的能源、原材料,發展經濟無從談起。
其次,環境也是一種生產力,環境生產力可以分為自然資源力和環境服務力。傳統的經濟學不僅把環境生產力中極小的一部分,即已經進入市場的自然資源納入考慮之中,而且這種價值也是遠遠被低估了。
再次,在經濟活動中處於主體地位的人,其生存發展需要一定的環境,環境質量和景觀也影響到作為人的健康、舒適乃至生產效率。
因此,環境是經濟發展部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企業經營的資源要素,如何將環境內化為企業的經濟行為即由環境的公共產品屬性向私人產品轉換,使環境具有交換價值,成為綠色經濟發展的核心。
在資源配置過程中,政府與市場是最基本的手段,政府機制與市場機制的適度作用是制度選擇的關鍵。由於環境問題的複雜性和公共財產特點,市場手段所能適應的範圍和規模將比政府干預更受限制。政府干預雖然在處理環境問題和環境物品產出方面,一直處於主導地位,但這不意味著它就是比市場力量更有效率的替代方法。所以說,政府與市場在解決環境問題中都沒有絕對的優勢可言。應該承認政府在解決環境問題中有著不可質疑的主導作用。不過,這種主導作用不是去取代市場的可能作用,而是為創造或培養市場創造條件。[綠色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環境的公共產品性往往使企業具有更多的搭便車心理,單純的用“看不見的手”會阻礙綠色經濟發展的速度。
因此,在新經濟發展的初期,應當更多地發揮政府機制的作用。綠色經濟是代表未來發展方向的新模式,它的順利發展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調節,甚至進行行政的干預。但傳統經濟的發展有它強烈的慣性,綠色經濟要成為主要的發展模式,必須有政府強大的推力。資金和技術是綠色經濟發展的兩大物質基礎,而“資金缺乏、技術落後”是目前中國綠色經濟發展的致命弱點。綠色經濟要發展,資金是個瓶頸。馬克思有句名言:“貨幣是最大的推動力”。金融在資源配置上的強大功能使綠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制度,實現對綠色經濟的巨大推動作用。
綠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的決策過程中要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的回報、 風險和成本都要融合進金融企業的日常業務中,在金融經營活動中註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及環境污染的治理,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它強調的不僅是金融的信貸業務要為綠色產業或環保產業提供資金支持以及配套的優惠條件,而且金融企業在經營決策中應充分體現其社會責任。
另外它還包括了企業自身的環保。綠色金融的核心就是通過金融業務的運作來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綠色金融將生態觀念引入金融企業內部,使得生態觀念成為其經營活動的核心理念,以此來實現金融可持續發展。相對於傳統的金融經營理念和活動,它更關註人類社會生存環境的利益,它將對環境的保護、 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為計量其活動成效的標準之一,通過金融業自身活動引導各經濟主體去註重自然生態平衡,減少環境污染,保護和節約自然資源,維護人類社會長遠利益及其長遠發展,它講究金融活動和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相協調,最終實現經濟、 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和金融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雙贏。
以商業銀行業為例,傳統的金融活動在業務的篩選上往往以項目的盈利狀況為最終落腳點,經濟利益高於一切,而忽視了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在其決策變數中往往不會考慮到資源、 環境、 生態等因素。然而綠色金融的出現在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這一問題上彌補了這一空白。
首先,綠色金融的經營理念不再局限於眼前利益,而是在經營活動中註重人類社會生存環境的長遠利益和長遠發展,始終把“ 綠色利潤” 作為自己的長遠目標,通過運用利率杠桿、 改變傳統考核方法等手段,來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和銀行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傳統的銀行業極少涉足環保產業,污染治理一貫由國家財政開支,而綠色金融則關註於這類產業的發展狀況,將資金調劑到這些與人類生存密切相關的環保產業、 生態產業,以尋求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能發現全新的商機,以實現銀行業可持續發展。
1、實行綠色金融是實現金融企業和工商企業雙贏的必然選擇。
在巨集觀層面,實施綠色金融能有效封緘歐美等貿易伙伴利用“ 環境容忍度” 對我國出口品進行抵制的藉口,提高我國出口企業的市場份額,增加產品的綠色附加值,這對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微觀層面,金融企業利用其資金導向作用來引導企業降低資源和能源的消耗以及減少環境的污染,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追求企業的綠色利潤最大化。雖然環境治理的經濟效益一般在短時間很難體現,需要長期的過程才能實現,但它帶來的長遠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同時,德國等西歐國家在垃圾回收等綠色項目中已經挖掘出具有豐厚的短期收益的回收生產線。我國企業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經驗,開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樣可觀的綠色項目。
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企業成長的同時,金融業自身也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機會:金融資產規模持續擴大,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風險防範能力越來越強。金融業不僅實現了資金的綠色配置,引導客戶企業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經濟效益,為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鋪平道路。
2、實行綠色金融是提升金融企業聲譽和增強社會效益的必經之路。
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政府和民眾對工商企業和金融企業的社會責任提出了新的要求。單純追求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金融業應該順應這一趨勢,利用金融手段來引導改善產業結構,努力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以此贏得國內外各界的肯定,為自己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和提升社會聲譽。同時,金融業通過實施綠色金融可以改善就業環境、 增加就業水平、 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社會效益巨大。另外,針對目前節能項目、 環境友好項目融資難的現狀,金融企業可以拓寬這類綠色項目的融資渠道,大力支持其發展。而針對高污染高耗能企業和一些企業的新項目,可以引進環境影響評價的考察目標,從源頭上遏制這類企業和項目的資金來源,以此保證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
3、實行綠色金融是提高金融業自身和外部生態效益的必要之舉。
金融企業通過自身內部管理,減少能源和物資的消耗 (例如電能消耗、 差旅費用、 辦公紙張 ) ,可以節約開支甚至增加利潤。另一方面,由於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國家對污染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但僅靠政府之力難以實現,一些環保項目仍然存在大量的資金缺口,金融企業恰好可以彌補這些缺口。而且,經濟增長的同時也意味著能源資源的不斷耗費,為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 研究新技術。這些資源、技術的開發研製都需要耗費大量的資金,而金融企業正好可以提供這些資金支持。這些資源、 技術的使用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能夠保證資金的順利迴流,從而促進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
l、經營宗旨和目標有待改進和提升。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宗旨和目標還主要強調股東利益最大化、利潤最大化。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還缺乏價值驅動因素。我國相當多的中小型環保企業融資困難,而相當多中小污染企業採取民間融資或籌資金 ,基本不向金融機構貸款或很少貸款 ,又達不到上市融資的條件 ,因而難以對這些數量大、 涉及面廣的中小型環保和污染企業在融資環節分別發揮推動和制約作用。
2、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綠色金融發展缺乏組織保障。
國際上,許多金融機構在經營宗旨和目標中,都確立了持續發展價值觀,併在組織安排上都設立了環境部門、環境執行官或環境執行委員會。如瑞士信貸銀行為加強環保,就設立了環境執行委員會(EnvironmentalExeeutiveBoard)。這些環境部門、環境執行官或環境執行委員會,或擁有業務否決權,或擁有業務監督權,或對與環境相關的議題提供咨詢。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結構還不完善,還沒有類似職能的機構。
3、業務政策、業務流程有待重構。
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將發展綠色金融的要求全面納入業務政策之中,對企業環保政策執行情況的審查還停留在形式上的審查,對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的還比較粗糙。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流程中還缺乏對環境保護要求的硬約束,也缺乏基本的標準。目前 ,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 原則性的,缺少具體的綠色金融指導目錄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 ,金融企業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和內部實施細則 ,降低了綠色信貸措施的可操作性。因此 ,目前推行綠色信貸的體制機制還不健全 ,標準也不完善。
4、專業人才、專門技術、產品和服務缺乏。
我國商業銀行在項目技術可行性、節能量測算、節能行業政策及技術標準確定等方面還不熟悉或沒有完全掌握,現有的人才結構也無法滿足綠色金融項目實施和環境風險評估的需求。我國商業銀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則更加缺乏。如我國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開展能效項目的某些商業銀行,在對項目技術可行性的判斷上,很大程度仍依賴於國際金融公司技術團隊提供的合格技術認定。當然,不同的商業銀行之間在發展綠色金融方面的優勢、劣勢也有所差異。比如,部分商業銀行在綠色金融國際合作、產品開發和推廣方面先行一步,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具備了一定的先發優勢。又比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網路、客戶資源遠遠比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豐富等。如果針對具體某個商業銀行,我們還要深入到其具體的業務結構、客戶結構、資產結構、人才結構、信貸文化、業務流程的分析,才能進一步識別其優勢和劣勢。
5、信息溝通機制和有效性有待完善。
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發佈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針對性不強 ,時效性不夠 ,不能適應銀行審查信貸申請的具體要求 ,影響綠色信貸的執行效果;同時 ,商業銀行不能提供環境信息使用的反饋情況 ,沒有真正做到數據共用;商業銀行缺乏綠色信貸的專門人員、 機構及制度 ,信貸工作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瞭解不足 ,制約了綠色金融的深入發展。
6、推進綠色證券政策的資本市場環境尚未成熟,環保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健全。
首先 ,我國資本市場具有“新興加轉軌 ” 的雙重特征,還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和結構性矛盾 ,制約了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 ,導致資本市場的弱有效性 ,這些都使得資本市場環境準入機制尚未成熟 ,對綠色證券實施的有效性產生重大影響。
其次 ,缺乏對上市公司上市前環保核查、 上市後過程式控制制的環保監管體系 ,導致某些“ 雙高 ” 企業或利用投資者資金繼續擴大污染 ,或在成功融資後不兌現環保承諾 ,環境事故與環境違法行為頻頻發生。
第三 ,由於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及其引發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問題 ,導致環境信息披露的質量、 範圍都遠不能到位。
1、 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各行各業的深入推行,節能減排領域投融資需求迅速增大。專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從事綠色產業的主體、節能產品和技術等的不斷誕生和成熟市場迅速擴張。可以說,目前市場上具備了很多技術可行,也使專業節能環保、經濟效益較好的節能項目和環保項目效途徑。綠色金融為我國商業銀行介入這個新的業務領域提供了有效途徑。
金融部門應當從思想認識上著手,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不僅要註重內部的環境問題,而且要承擔起社會責任,引導工商企業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這就要求金融部門積極開展對全體員工的“綠色金融 ”宣傳教育工作,以提升其“ 可持續發展 ”意識與貫徹落實積極的環境政策的自覺性。我國作為以節能減排、轉變發展方式為當前首要任務 ,以建立“兩型社會 ”為奮鬥目標的“環境大國 ”,完全有必要儘快組建一家以防止環境污染為主要任務的政策性“ 綠色銀行 ”。
2、 建立新型的評價指標體系
當今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在內,對怎樣計算、評估環境生態破壞、資源破壞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對怎樣計算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等所必須支付的投資都已積累了初步的環評經驗,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評估、計算方法。金融業可以借鑒這種做法,即在現有的會計核算指標中加入環保參數等指標。如在確定貸款與否以及貸款額度時,引進這一參數;在制定貸款利率時,可實行優惠利率與差別利率政策,即對有利於節約資源、 環境保護的項目給予低利率貸款,而對有悖於可持續發展的項目則實行高利率以抑制其發展等等。
3、 實施綠色信貸政策
綠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商業銀行信貸供給的支持 ,實施綠色信貸政策重點是扶持發展迴圈經濟。採取“ 停貸治污 ” 是治理環保的有效措施 ,把環境因素納入貸款、 投資和風險評估程式之中 ,推廣綠色會計報表。通過視窗指導和再貼現、 再貸款利率優惠、 稅收優惠等政策,倡導金融機構註重長遠利益,將資金投入到農田水利、 退耕還林還草、 江河治理、“ 三廢” 治理等環保項目中去,用於發展綠色產業,重新營造健康的生態環境。
對環境有污染的企業的貸款實施懲罰性高利率;對有嚴重污染的企業不對其貸款;對貸款之後才發現有環境污染問題的企業提前收回貸款;而對有良好環保記錄的普通企業則提供優惠貸款;對企業貸款用於改善環境污染問題的貸款項目應該予以支持等等。以上一系列措施主要是通過融資環節影響企業資本成本進而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影響 ,目的是要引導企業走向環保之路。實施綠色信貸需儘快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環境風險評估標準和綠色信貸指導目錄 ,並建立長效的信息共用機制。此外 ,還要鼓勵個人“ 綠色消費 ” ,對個人消費品的信貸採取差別政策。對公眾購買環保型消費品 ,如環保汽車、家電等 ,銀行可聯手商家推出貼息甚至免息的消費貸款鼓勵其消費。但是 ,如果購買對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 ,如助力車等 ,則可以不予貸款 ,從而有效地抑制這類產品的消費。
4、進行綠色金融產品創新
一是推出綠色保險產品。綠色保險也就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是企業就可能發生的環境事故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 ,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一方面可以減輕政府與企業的賠付壓力 ,另一方面可以發揮市場機制對企業排污行為進行監督。在國際上 ,綠色保險已經是一個通行的保險品種 ,國內 2008年上半年也出台了相應的環境經濟政策。但是 ,在推行綠色保險產品的時候 ,要特別註意防範企業在投保之後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因此在制度設計上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
二是發行綠色證券產品。如果把環境質量評估作為企業上市評估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將有很大的市場導向作用。企業上市融資或上市後再融資時,應審核其環保事項 ,環保不過關的不能上市或再融資。同時還可以發行綠色優先股 ,用於專門建立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體系。這樣,從上市的角度 ,也能在環保方面 ,約束所有的上市和期待上市的公司。此外 ,對企業來講 ,在當前環保意識還不強的背景下 ,有關部門可鼓勵企業發行“ 綠色企業債券 ” 或“ 綠色金融債券 ” , 縮小新一代能源 (如生物能源、太陽能、 潮汐能 )的高貸款利率與普通項目的貸款利率 ,降低企業成本。
三是發行綠色基金產品。綠色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專門投資於能夠促進環境保護、 生態平衡事業發展的公司股票的共同基金。國外實踐證明 ,這類基金的投資效率並不一定比一般投資基金的投資效率低 ,並且由於這類基金的投資目標更加合理 ,能夠規避環境風險 ,因此從長期來看總的投資收益反而有可能高於一般投資基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 ,推出綠色基金 ,專門投資與環保相關或環保措施做得好的企業 ,在取得收益的同時 ,也保護了環境。
四是進行巨災風險證券化試驗。所謂“巨災風險 ” 通常是指有可能造成巨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 ,包括天災帶來的自然巨災風險,也包括環境污染等人禍導致的人為巨災風險。因巨災風險會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巨大損失 ,因此保險公司往往不大願意開闢此類險種 ,不願承擔此類過大的風險。而巨災風險證券化有利於將巨災保險風險向資本市場轉移 ,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我國南方發生的冰雪災害更加凸顯了在我國進行巨災風險證券化試驗的緊迫性。
五是試驗綠色金融衍生產品。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其價值依賴於基礎資產價值變動的合約。排污單位通過治理污染 ,其實際排污量低於允許排污量 ,該排污單位可以向主管機構申請排放減少信用 (等於實際排污量與允許排污量之間的差額 )。在美國,法律已賦予排污權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允許其以有價證券的方式在銀行存儲 ,並且儲存的信用可以用於出售轉移到其他工廠。類似的產品還有天氣衍生品 ,利用天氣衍生品對天氣風險進行管理的商品生產者和交易者越來越多。國外的天氣衍生品市場已得到快速發展 ,交易量顯著增長 ,交易品種日益多樣化 ,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中最具活力的市場之一。目前國內已經在進行有關天氣衍生品和排放減少信用等金融衍生品的試驗。
5、 加強金融機構監督和政府環保部門的協同合作
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 ,人們愈發認識到金融機構監管的重要性。目前 ,對於國家去年出台的綠色信貸政策 ,只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少數幾家股份制商業銀行落實較好。這種狀況就會導致污染企業即使在上述銀行貸不到款 ,也能轉移到其他銀行進行貸款 ,因而也就達不到真正地對污染企業進行約束的目的了。所以 ,應建立相關機構 ,監督金融機構的環保措施、 環保行為。比如 ,可以建立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 ,將金融機構在環保方面的表現納入金融機構信用評級的考核因素之中。對相關措施落實到位的金融機構給予較高的信用評級 ,反之 ,則降低其信用等級 ,以便從融資環節對金融機構施加外部壓力。
金融部門還應當積極配合政府環保部門落實好國家的各項環保政策與法規。同時,環保部門也應建立並完善環保信息庫,與金融部門形成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配合其實行綠色金融,努力防範和化解環境風險,使信貸資金充分發揮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巨大作用。
6、加強綠色金融專業化隊伍建設
綠色金融業務涉及到較深層次的技術領域。發展綠色金融就要求商業銀行須增加人才儲備、加快專業化隊伍建設。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綠色金融專業隊伍建設首先應在重點領域有所突破。商業銀行可選擇業務經驗豐富的客戶經理、產品經理、授信決策分析師,組成團隊,參與項目評估、綠色金融產品開發、環境風險管理方案擬訂和實施,積累經驗、學習技術,力爭短時期內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國內同業交流、儲備一定數量的業務人才。另外,我國商業銀行也可通過國際內部外部培訓等手段,逐步增加人才儲備。與國際綠色金融交流、色金融能力建設項目參與政府相關部門與國際金融機構、如組織員工積極參國際組織合作的綠(如CDM能力建設項目)等。商業銀行自身組織內部產品、案例等業務培訓,也是增加綠色金融業務人才儲備的有效手段。
理論界已經對生態和金融的關係經歷了這樣的認識過程:自然資源與經濟增長——環境問題與經濟增長 ——環境問題與資金投入——環境問題中的生態問題與資金投入——金融投入與生態問題。學者們對此里程的認識經歷了三個階段: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 ——生態經濟學。生態經濟學把可持續發展作為其核心觀點,強調在技術發展的同時,建立與生態相協調的技術政策與技術發展戰略。2003年美國學者 T.E.Gradel和B.R.Allenby合著《產業生態學》(第二版)從產業與環境的角度把金融作為服務業的一種納入服務業與環境保護的理論框架中,為綠色金融制度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
綠色金融法,顧名思義,就是金融制度的綠化,就是貫穿了環境保護理念的金融法。這一形象化的提法產生於環境與金融問題相融合的進程之中。金融法是在19世紀末生產社會化的背景下產生的新法律,是適應經濟和市場社會化的迫切要求應運而生的社會性之法。環境法也是體現社會利益的法,但它不僅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社會整體利益,而且擴展到人與自然這個大系統,維護人與自然的共同利益,以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金融必須以綠色金融理念為行動的指南,才有可能在促進綠色經濟發展中發揮最大的推動力。金融法律制度在環保的原則和精神的指導下,擔負起新的歷史使命,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進行制度的創新。
雖然目前尚無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但國內外的綠色金融法制建設已行動起來。聯合國《21世紀議程》提出發展中國家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過程中,要根據各國情況,實行經濟政策改革,必須提高銀行信貸、儲蓄機構和金融市場領域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署推出了《銀行界關於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聲明》,1995年又推出了《保險業環境舉措》。金融在環保領域的作用越來越被重視,各國紛紛制訂修改國內法律進行金融的綠色改革。1980年,美國“超級基金法案”(CERCLA)要求企業必須為其引起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這使信貸銀行不得不高度關註和認真防範因放貸可能引起的潛在環境風險;1993年,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要求上市公司從環境會計的角度對自身的環境表現進行實質性報告。1997年,英國特許註冊會計師協會(ACCA)發佈“環境報告和能源報告編製指南”。同年,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頒佈“財務報表審計中的環境事項之考慮”征求意見稿。澳大利亞2001年通過了《金融服務改革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向國家披露有關環境保護因素在選擇、保留或實現投資中被考慮的程度和範圍的彙報。
世界十大著名銀行在倫敦簽署了專門針對項目融資(Project Finance)的“赤道規則”[7],對投資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國際組織也在行動,世界銀行開始改變傳統的貸款方針,使得貸款項目更加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國際金融公司(IFC)也積極協助那些有意於環境保護的銀行建立自己的環境評估標準和技術。亞洲開發銀行制定的中期發展戰略中提出了加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管理作為戰略目標之一。在聯合國環境署的指導下,金融自律組織定期召開會議,從實踐和理論方面探討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業發展戰略。
在中國綠色金融法治建設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環保局於1995年先後頒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商業銀行開始涉足環保領域。2001年國家環保局聯合證監會公佈了《上市公司環境審計公告》、 2003年頒佈了《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資進一步環境審計公告》以及《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建議》,具有環境不良行為的公司被禁入資本市場。2007年上海銀監局印發了《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這是我國金融業緊跟國際金融業承擔社會責任潮流,出台的第一份區域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
在綠色金融的實踐中,2004年,在中國財政部的要求下,國際金融公司(IFC)著手設計了“中國能效融資項目”。IFC分別與興業銀行和北京銀行建立了合作伙伴關係。招商銀行於2007年在京舉辦了“綠色金融研討會暨加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行動(UNEPFI)”,制定了全方位的綠色金融行動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環保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始,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將企業的環保行為評級,分為綠色、藍色、黃色、紅色和黑色。環保好的企業將嘗到“信用甜頭”,環保差的企業將付出“信用代價”,像紅色和黑色企業,在向銀行融資時將受到限制。中國銀監會最近發佈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的指導意見》凸現綠色信貸政策的作用。綠色金融雖剛剛起步,但發展較快。在制度規範上體系了金融對綠色經濟發展的信用保證,並以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制度設計的起點。國外先進的綠色金融立法與實踐為我國綠色金融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思路和借鑒。
法律法規的支撐是推進綠色金融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我國的綠色金融法治建設剛開始,法律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應根據經濟社會形勢發展的變化,適時調整、完善,為推進綠色金融的有效實施構建堅實的制度支撐,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有效的制度安排能使金融業務獲得良好經濟效益,更重要的是它所提供的激勵效應還能使企業將個體目標與整個社會目標有效地統一起來,達到“激勵相容”。
(一)制定綠色政策銀行法,建立綠色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實現國家的產業政策而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是註冊資本超過100億美元的日本大型國有銀行,2004年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提出以環境評級的手法確定投資對象,並加強與商業銀行的合作,更好的發揮政策銀行的協調作用,為綠色信貸的發展搭建平臺。商業銀行可以有效的利用政策銀行的環境評級系統,對貸款目標企業進行評估與監督,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率。增加對環保領域投入的積極性。這一點值得我國的銀行借鑒。[8]德國創辦第一家環保銀行“生態銀行”,專門貸款給一般傳統銀行不願接受的環保項目。因此,我國也應當建立綠色政策性銀行,專門從事環保產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我國現有的三大政策性銀行雖已運行多年,但沒有相應的專門性立法,這些政策性銀行設立和運作僅僅依據國務院的決定、行政命令等。從發展綠色經濟的角度,我國應當制定專門的綠色政策性銀行法,對政策性銀行設立宗旨與目標,設立程式、業務範圍、組織機構、業務規則等內容做出具體規定。然後再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立政策性銀行的組織機構,並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進行業務運營活動。日本的政策性銀行法已經形成體系,非常典型,如《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輸入銀行法》、《國民金融金庫法》、《住宅金融金庫法》、《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等。
(二)完善綠色信貸法律制度
間接融資能否成為“綠色金融”併為環境保護做出貢獻,關鍵在於制定環境主導型的間接金融政策,將環境保護納入信貸的決策環節,建立綠色金融的間接融資體系。綠色信貸應當呼應環境內生型的綠色經濟,使綠色信貸作為一個內生變數內生於銀行的信貸和其他金融活動中,使支持環保經濟和防止環境污染成為銀行信貸的內在部分,而不是監管部門、環保部門和社會強加給銀行的。具體操作是:銀行在確定貸款額度時,可以確定一個環保繫數,將未考慮環保因素之前的可借額度與之相乘從而確定可借額度。在對貸款進行定價時,把環保因素加進去,給予符合環保要求的借款人或借款項目比較優惠的價格,也即對有利於環保的借款項目給予比較優惠的利率,鼓勵有利於環保的企業優先發展。當貸款到期時,對於一些潛力大然而臨時資金周轉緊張的企業可考慮給予適當延期。通過發放貸款時運用信貸杠桿加強控制,可以從源頭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這比污染形成後再投資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實施綠色信貸不僅視其為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而且應當將其制度化、法律化,修改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將綠色貸款成為必須條款,成為銀行經營的強制性規定。
(三)完善綠色融資法律制度
國家在綠色產業投資“一頭獨大”和投資的低回報弱化了環保產業的投資誘惑力,從而造成投資不足。必須樹立“社會化融資”的新思路,而新思路應註重發揮市場力量,更多地依托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形成政府、銀行、企業個人多元化的投資局面。因此,金融業應該著眼於環保產業的發展要求,開發多種形式的金融工具。到目前為止,國外主要的綠色金融工具有綠色貸款、綠色金融債券、綠色回購協議和綠色產業基金等。[9]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進行融資制度創新。
1.完善企業股票發行和上市的法律規定
企業股票發行和上市是直接融資的主要手段,我國證券法規定了股票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但其既沒有將環境評審列為發行條件,也就沒有明確其所籌集資金的用途的規定,只簡單規定公司發行股票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這一規定沒有特別明確的指向,含義比較模糊。要發展綠色經濟,應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因此,修改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環保審查”機制。規定凡是未能通過“環評”的企業,不能上市發行股票。即使該企業或項目有良好的財務效益也應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在同等條件下,環保效果更佳的企業或項目可優先考慮上市。另外,還可以規定發行綠色優先股即環境保護優先股股票的條件,企業通過這種優先股籌集來的資金,必須專用於建立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體系。傳統企業也可通過發行綠色優先股來籌集專項資金,以實現企業結構的轉型與提升。如上文所述,雖然相關部門頒佈了有關規定,但其效力和執行力遠遠弱化於法律的強制性,所以,修改法律的相關規定更符合綠色經濟發展的思路。
2.完善企業綠色債券發行制度
本文的債券發行是指特定企業的債券行為,即環保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債券是到期還本付息的融資手段。國家可以通過允許環保企業發行環保專項債券,利用金融債券流動性強,投資量大,效率高的特點籌措發展所需資金,國家應該相應放寬環保企業一級市場發行資格限制,優先鼓勵綠色產業進入資本市場籌集資金,並動用財政收入為此類債券提供可靠的風險擔保機制,增強市場投資者對於綠色債券的投資信心,提高其信用等級,從而為二級市場的擴大和流動性提供足夠的支持。[10]因此,應將環保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作為證券法中債券發行的特別條款予以規範,或由國家相關部門制定行政法規,專門對特別企業發行環保債券做出明確規定,以起到明確的導向作用。
3.完善綠色基金法律制度
最早的綠色基金——Merlin生態基金於1988年在英國誕生。此後,受20世紀80年代後期環保主義的影響,全球範圍內綠色基金得到迅速發展,各種各樣的生態基金、可持續發展基金、環境共同基金紛紛涌現出來。1989年成立的波蘭國家環保與水管理基金會,是波蘭環保項目的最大金融機構,除了傳統的自然資源保護與管理外,基金還支持環保項目技術開發與引進,同時負責管理國際環保援助基金。另外,發達國家“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經驗可以為我們借鑒,可考慮發展環保產業投資基金,以利於培育新型投融資主體,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集中閑散資金主要對受現行政策及企業規模製約難以上市、貸款也難的企業進行投融資支持與服務,並促進其改革、改組、改造與加強管理。實踐表明,綠色基金的投資者對投資對象的持續關註,有助於投資對象對投資目標的選擇不斷趨於合理,投資者實際上起到了綠色投票和監督的作用,可以有利地促進企業的綠色經營。目前我國的基金髮展迅猛,但綠色基金還在萌芽階段,政府應當從政策法規上規範基金的發展方向,完善基金法的相關規定,凸現基金規範的綠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