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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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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Catastrophe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巨災保險[1]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裡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分散風險

巨災保險的現狀[2]

  巨災風險作為一種極為特殊的風險是保險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國際上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導致財產直接保險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並影響到大範圍保險和被保險人的事件。

  我國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多發國家。隨著經濟發展,人口密度增大、財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日益嚴重,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重大威脅。現在自然災害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嚴重依賴於國家財政,保險這種社會化的風險損失承擔機制在管理巨災風險方面的作用遠未發揮出來。

  我國尚未建立應對災害事故的保險制度,政府和保險業在災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確,直接影響到保險業發揮災害管理作用。當前我國巨災保險業務是以商業化模式運作的,但由於巨災保險風險較高,各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紀90年代,分別對地震等巨災風險採取了停保或嚴格限制規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規避經營風險。由於巨災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沒有巨災保險保障,對我國居民的家庭財產安全構成重大隱患。通過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災保險制度,確立社會成員、政府和保險機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國家財政壓力,改變由於補償資金嚴重不足,受災群眾經濟損失得不到及時補償的狀況。

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積極效應[3]

  (一)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政府救濟和社會捐贈往往僅能保障災區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條件,不能有效地恢復災區企業與居民的生產生活。保險以其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為國際上主要的損失補償方式。巨災保險制度通過及時補償受害者的損失,有利於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緩解社會矛盾,協調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通過發揮巨災保險的損失補償和防災防損功能,可以穩定人民群眾對災害損失的心理預期;利用保險業風險管理方面的專業優勢,最大程度上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失;能夠及時為受災群眾賠付保險金,有利於受災群眾迅速恢復生產生活和有計劃地安排災後重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以國家財政為主的災害損失補償機制,一定程度上滋長了受災群眾的依賴心理,甚至造成受災地區虛報災情,將註意力集中在爭取更多的財政補貼上,而不是放在補償的運用效果上,從而增加道德風險,導致救災效率低、公平性差。通過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可以促進以政府財政為主的災害損失補償模式,向以保險賠償為主的市場機制補償模式轉變,將事後的巨災損失財政補償轉變為事前的保險安排,通過有效轉移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減少對政府財政的衝擊,充分發揮保險在風險保障方面的資金杠桿乘數效應,調動更多的資源來參與巨災風險管理,提升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緩解政府財政壓力

  (三)減輕政府社會管理壓力

  保險機制能夠在風險防範、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風險處理等風險管理各環節發揮重要作用。巨災保險制度具有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管理功能。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災風險管理水平,有利於政府從具體的防災減災以及災害損失補償等風險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在巨集觀上更好地把握巨災風險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從而緩解各級政府社會管理壓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通過巨災保險機制,積極輔助政府進行災害損失領域的社會風險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會管理成本,提高了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效率,促進了政府社會管理機制逐步完善,可以實現公共政策目標,有效減輕政府的巨災風險管理壓力和社會管理壓力。

我國應對巨災風險面臨的形勢

  1、保險業在巨災救助體系中的作用不突出

  我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地震、洪水、颱風等各種自然災害發生均比較頻繁的國家,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在1000億元以上。而保險賠償僅占損失的5%,遠低於36%的全球平均水平。

  2、巨災保險制度不完善

  1979年我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針對企事業單位的財產保險、船舶保險等和居民家庭財產保險的責任範圍均包含了各類巨災風險。2O世紀90年代後期,各保險公司受償付能力的限制,對巨災風險採取了停保或嚴格限制規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2001年9月,中國保監會有條件放開商業財產地震保險的承保,保險/司逐步擴大了地震保險業務,但主要集中在關係國計民生、具有重過會影響的大型項目。

  3、巨災保險供需之間矛盾突出

  針對企業各類財產的保險和針對居民家庭財產的保險缺乏與地震相關的保障,針對巨災風險的農業保險也處於不斷萎縮的狀態。另外,在技術與服務能力等方面,保險業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巨災風險處理的需要,這就使得巨災保險供需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

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有利條件[4]

  1.保險行業的發展快速

  自我國恢復財產保險業務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其中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從1980年的4.6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億元,平均增長率為25,高於15.9的同期國內生產總值平均增長率;從財產險的深度和密度來看,我國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經過近幾年重大自然災害尤其是去年近兩年持續地震災害的洗禮,各級政府對巨災的認識逐步深化,人民群眾的風險意識也普遍提高。因此,巨災保險不僅市場潛力巨大,而且肩負保障社會大眾避免巨災衝擊的社會責任。

  2.政府越來越重視巨災風險

  近年來我國政府在保險業的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不斷地開展各項活動,不斷商榷討論完善災害防範和救助體系。比如2008年我國南方持續出現雪災,面對突如其來的災害,中國保監會隨即發出《關於做好應對雨雪冰凍極端天氣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對抗災救災和理賠服務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後,中國保監會立即啟動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一級響應程式,同時成立抗震救災指揮中心,全面部署保險業抗震救災工作。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為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條件。

  3.相關法律在不斷完善

  一系列巨災後,政府也積極開展立法工作,目前已出台了數部法律如《防震減災法》、《森林防火條例》、《氣象法》、、《地震災害防治管理條例》、《防洪法》、《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發佈管理規定》、等3O多部有關自然災害應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初步建立起自然災害應急法律制度,力求把各項災難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2009年5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已經施行,其中規定“國家發展有財政支持的地震災害保險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以後巨災風險的承保還可能涉及多層次風險分散安排問題,對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有這重大意義。

  4.我國巨災保險技術和經驗逐步成熟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外投資者不斷涌進中國來分這塊蛋糕,加上信息技術越來越發達,國外保險業為我國巨災保險的發展提供了一定技術支持和人才培訓。我國保險業積累了一定的巨災風險管理經驗,這為今後巨災保險的快速發展奠定了一定基礎。

國外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主要形式[5]

  1、建立法律法規支撐巨災保險制度

  目前,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國家有l2個,大部分都在法律上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對運作模式、損失分攤機制、保障範圍、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如美國1973年頒佈了《洪水巨災保護法案》,1994年和2004年兩次出台的《洪水保險改革法案》,分別促進了洪水保險的進一步發展;日本為應對地震頻發,於1966年通過了《地震保險法》;紐西蘭制定了《地震保險委員會修正案》等。

  2 、國外巨災保險制度模式

  (1)政府主導模式。美國推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非盈利性巨災保險計劃。由聯邦政府巨災保險項目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以及各州的巨災保險項目。大多數巨災保險項目實施財政貼補費率,並且享受聯邦免稅待遇。當國家洪水保險基金不足的日寸候,可以要求國家財政撥款。

  (2)政府+保險公司合作管理模式。紐西蘭頒佈法律由政府組建地震委員會,建立自然災害基金。居民向保險公司購買房屋或房內財產保險日寸,會被強制征收地震巨災險和火災險保費。一旦災難發生,地震委員會將使用自然災害基金進行法定保險的損失賠償;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負責超出法定保險責任部分的賠償。日本在承保方面則採用的是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合作、民間經營與政府補貼相扶持的方式。日本地震保險具有較強的公益性,所收到保險費全部用作地震造成損失的賠款準備。保險標的是居民住宅和家庭財產,居民向商業性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後,財產保險公司將全部風險責任向再保險公司分保,再保險公司向政府進行再次分保,由政府提供再保險責任的分擔和支持。

  (3)商業化運作模式。政府對巨災保險不作強制性規定,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保障。德國巨災保險實行保險公司與專業再保險公司合作機制。大型保險集團內部都設立專門的部門或子公司進行巨災風險管理,直接保險公司把巨災保險三分之二的責任分保給再保險集團,由保險公司對巨災保險實行商業化運作。

  3、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控制風險

  美國推動巨災風險證券化,利用強大的資本市場來分散風險,在資本市場上推出瞭如巨災期權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互換等的保險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災保險風險控制方式。日本、紐西蘭、歐盟的一些主要成員國則依靠其發達的再保險市場來分散巨災風險。

  4、建立政府保障機制維護巨災保險制度

  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國家其政府機構主要致力於健全有效的防災減滅體系,加大防災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並向保險公司提供洪災風險評估、巨災預警、氣象研究資料等相關公共品。並且為了滿足民眾參與慈善捐助活動的需求,創設了公益信托,通過信托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受托人)設立公益目的的信托賬戶,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將信托賬戶上的財產運用於某一群體或用於辦理某類公益事業

  但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通過政府的政策支持,充分發揮保險業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讓保險業充分參與災害補償對我國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阮馳遠.淺談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建立(J).會計之友,2008年第33期
  2. 馮瑞,李良.《保險基礎與實務》[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8月
  3. 黃小敏.論巨災保險制度建設中政府的職能作用[D].生產力研究.2011.12
  4. 海羅.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研究[D].現代商貿工業.2010,22
  5. 郭旭輝.巨災保險制度——借鑒和啟示[D].新西部:理論版.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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