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防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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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防災防損簡稱為保險防災,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採取措施,減少或消除風險發生的因素,防止或減少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增加經濟效益的一種經營活動。
防災防損,減少社會財富損失,是一項社會性活動。作為社會防災工作的一部分,保險防災與社會防災都是處理風險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減少損失,達到保護社會已有的財富,保障社會安定的目的
1.加強同各防災部門的合作,進行防災宣傳和檢查
保險人一方面要註意保持和加強與各專業防災部門的聯繫,並積極派人參加各種專業防災部門的活動,如公安消防部門對危險建築的防災檢查、防汛指揮部對防汛措施落實的檢查、商檢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檢驗等;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保險企業的信息和技術優勢,向社會提供各種防災、防損服務和宣傳,如防災技術咨詢服務、風險評估服務、社會協調服務、事故調查服務、災情信息服務和安全技術成果推廣服務等。
2.及時處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
通過防災防損檢查發現不安全和事故隱患時,保險人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出整改意見,併在技術上予以指導和幫助,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保險人在接到重大保險事故通知時,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直接參与搶險救災,防止災害並妥善處理好殘餘物質。
3.提取防災費用,建立防災基金
保險企業每年要從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做防災專項費用,建立防災基金,主要用於增強社會防災設施和保險公司應付突發性的重大災害。
4.積累災情資料,提供防災技術服務
保險人除了做好防災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對各種災情進行調查研究,並積累豐富的災情資料,掌握災害發生的規律性,提高防災工作的效果。此外,保險人還應開展防災技術服務活動,幫助事故發生頻繁、損失額度大的投保人開展防災技術研究。
1.法律方法
通過國家頒佈有關的法律來實施保險防災管理。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投保人不加強防災措施,保險人不僅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否則,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2.經濟方法
保險人通過調整保險費率來促進投保人重視防災活動。對於防災措施完備的投保人採用優惠費率,以資鼓勵;反之,對懈怠防災,缺乏必要防災措施的投保人則採用較高的費率,促使其加強防災。
3.技術方法
保險防災的技術方法從兩個角度來理解:
- 二是運用科學技術成果從事保險防災活動。
- 保險企業的防災部門運用有關的技術和設備對承保風險進行預測,對保險標的進行監測,研製各種防災技術和設備以及制定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
(1)防災的主體不同。
保險防災的主體是保險企業;社會防災的主體則是社會專門防災部門或機構。
(2)防災的對象不同。
保險防災的對象是保險企業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社會防災的對象則是遍及社會所有團體和個人。
(3)防災的依據不同。
保險公司是企業形式的經濟組織,它是根據保險經營的特點,依據保險合同關於權利和義務對等關係的規定開展防災工作的;社會防災部門則是各級政府主管防災工作的行政或事業單位,它可根據國家法令和有關規定,對防災對象的防災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檢查。
(4)防災的手段不同。
保險企業是向被保險人提出防災建議,促使其採取措施進行風險防範,否則不予以承保或不承擔賠付責任。社會防災部門則在開展防災活動時,可以運用行政手段促使單位和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危險隱患,對不執行或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一定的行政或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