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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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Catastroph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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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巨灾保险[1]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巨灾保险的现状[2]
巨灾风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风险是保险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际上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
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现在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通过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灾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改变由于补偿资金严重不足,受灾群众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的状况。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3]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三)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
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
1、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不突出
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而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2、巨灾保险制度不完善
1979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和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各类巨灾风险。2O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对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过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3、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突出
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4]
1.保险行业的发展快速
自我国恢复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从财产险的深度和密度来看,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经过近几年重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去年近两年持续地震灾害的洗礼,各级政府对巨灾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也普遍提高。因此,巨灾保险不仅市场潜力巨大,而且肩负保障社会大众避免巨灾冲击的社会责任。
2.政府越来越重视巨灾风险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地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商榷讨论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比如2008年我国南方持续出现雪灾,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中国保监会随即发出《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立即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同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全面部署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
3.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
一系列巨灾后,政府也积极开展立法工作,目前已出台了数部法律如《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气象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等3O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力求把各项灾难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2009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以后巨灾风险的承保还可能涉及多层次风险分散安排问题,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有这重大意义。
4.我国巨灾保险技术和经验逐步成熟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外投资者不断涌进中国来分这块蛋糕,加上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国外保险业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我国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这为今后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5]
1、建立法律法规支撑巨灾保险制度
目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有l2个,大部分都在法律上确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运作模式、损失分摊机制、保障范围、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美国1973年颁布了《洪水巨灾保护法案》,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日本为应对地震频发,于1966年通过了《地震保险法》;新西兰制定了《地震保险委员会修正案》等。
2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由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大多数巨灾保险项目实施财政贴补费率,并且享受联邦免税待遇。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日寸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
(2)政府+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新西兰颁布法律由政府组建地震委员会,建立自然灾害基金。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日寸,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险和火灾险保费。一旦灾难发生,地震委员会将使用自然灾害基金进行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赔偿。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日本地震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所收到保险费全部用作地震造成损失的赔款准备。保险标的是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居民向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后,财产保险公司将全部风险责任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再保险公司向政府进行再次分保,由政府提供再保险责任的分担和支持。
(3)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对巨灾保险不作强制性规定,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德国巨灾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合作机制。大型保险集团内部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直接保险公司把巨灾保险三分之二的责任分保给再保险集团,由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实行商业化运作。
3、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控制风险
美国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日本、新西兰、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则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
4、建立政府保障机制维护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其政府机构主要致力于健全有效的防灾减灭体系,加大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巨灾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并且为了满足民众参与慈善捐助活动的需求,创设了公益信托,通过信托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受托人)设立公益目的的信托账户,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账户上的财产运用于某一群体或用于办理某类公益事业。
但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让保险业充分参与灾害补偿对我国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