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經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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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經濟政策[1]
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環境經濟政策的原理主要是環境價值和市場刺激理論,藉助環境成本內部化和市場交易等經濟杠桿調整和影響社會經濟活動當事人。與傳統的行政手段相比,環境經濟手段具有節省費用、促進新的污染控制技術、清潔技術和產品開發、具有行為調節和資金配置功能、企業更多的靈活性、可以直接和間接增加財政投入等優點。從我國的污染減排的形勢要求和國際環境管理手段發展的趨勢來看,環境經濟政策對實現環境保護的歷史性轉變以及實現污染減排目標都將起著重要的支撐作用。環境經濟政策是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
環境經濟政策的基本形式[2]
(1)建立市場型(科斯手段):排污權交易
“建立市場”包括明晰產權、可交易的許可證、國際補償體制等。
建立市場型的環境經濟政策主要通過“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機制本身來解決環境問題。又稱之為科斯手段。
(2)調節市場型(庇古手段):價、稅、費政策
“調節市場”是利用現有的市場來實施環境管理,例如,征收各種環境稅費、取消對環境有害的補貼、建立抵押金制度。
調節市場型的環境經濟政策主要是通過“看得見的手”即政府干預來解決環境問題,其核心思想是由政府給外部不經濟性確定一個合理的負價格,由外部不經濟性的製造者承擔外部費用。這類環境經濟政策又稱為庇古手段。
兩類政策手段的實施途徑和效果
調節市場型(庇古手段)多依賴於政府。而建立市場型(科斯手段)更多地依賴市場機制。如果不存在“政策失效”,兩種手段都可行。但如果出現政府“尋租”的情況,科斯手段比庇古手段更有效。
庇古手段需要政府實施收費或補貼,管理成本較大;而科斯手段需要政府界定產權。在產權制度不健全,污染者數量比較多情況下,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比較困難,企業間交易成本比較大。這又使得科斯手段效率降低。
實施庇古手段,除了使社會獲得環境效益外,還可使政府獲得經濟收益。
庇古手段一般提供不了刺激,因為費率或稅率一般是固定的,而且經常低於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它對所有廠商的標準一樣,這又造成廠商之間的不公平。而科斯手段一般能刺激廠商採取措施改進生產設備,減少排污。
如果被稅收保護的人企圖通過自己的行為影響稅負和稅收,實施庇古稅可能導致另外一些外部性。
可以把科斯手段與庇古手段混合使用,而不是把兩類手段對立起來。例如,我國就有排污收費和排污權交易配套使用的嘗試,以排污權交易為主,用排污收費做保證,從而以最小成本實現污染控制目標。
環境經濟政策的特點[3]
環境經濟政策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的角度看,一種政策手段只要同時對環境與經濟有影響,就可以稱之為環境經濟政策。但環境經濟政策一般是從狹義的角度進行界定的,按照經合組織(OECD)的觀點,當某種手段的應用足以影響經濟當事人(污染者)對可選擇的行動(如安裝治污設施以減少污染排放、繳納排污費獲准污染、與其他廠商協商以取得許可等)的費用進行評估時,該手段之前便可以冠之經濟之名,這就是說環境經濟政策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環境經濟政策是與成本——收益比較相聯繫的:一方面,它表現在政府對環境管理的政策手段要作成本——收益比較。要選擇在環境效益相同時的政策手段成本的最小化,或者說要選擇在政策手段成本既定時的環境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它表現在使得有關經濟主體能夠根據政府確定的經濟手段進行權衡比較,選擇能夠使自己獲益最大的方案。這就是說,環境經濟政策使得有關經濟主體擁有可選擇性。
第二,環境經濟政策的使用有利於環境的改善。經濟手段的作用在於它影響經濟主體的決策和行為。這種影響表現在,使得人們所做的決定能夠導致比沒有這些手段時更加理想的環境狀態。這就是說,環境經濟政策不是一般的經濟手段或財政手段,一般的經濟手段或財政手段只強調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相對較少考慮環境效果,而環境經濟政策的目的在於以經濟的手段獲取良好的環境效果。
第三,環境經濟政策不一定與收費計劃相聯繫。菜些財政手段(如管制中的收費)不是經濟手段,相反,某些非財政手段,如排污權交易手段則是經濟手段。環境政策中的排污權交易手段就是旨在以最小的成本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因此,它屬於環境經濟政策。
第四,環境經濟政策對經濟主體具有刺激性而不具有強制性。經濟手段對經濟主體的刺激性,可直接改變經濟主體的行為。環境經濟政策本身就是與直接管制手段相對應的能使當事人以他們自認為更有利的方式對特定的刺激作出反應。也就是說,經濟主體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至少可以在兩個不同的方案之間進行選擇。直接管制手段通常包括一些財政或金融方面的內容。在某些情況下,管制伴隨著收費,這些收費並不是旨在改變行為而是在於懲處,因此,這不屬於經濟手段。
環境經濟政策的類別[2]
②建立市場,包括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證,可交易的環境股票等;
③稅收手段,包括污染稅、產品稅、出口稅、進口稅、稅率差、資源稅、免稅等;
④收費制度,包括排污費、使用者費、資源(環境)補償費等;
⑤罰款制度,包括違法罰款、違約罰款等;
⑥金融手段,包括軟貸款、貼息貸款、優惠貸款、商業貸款、環境基金等;
⑧責任賠償,包括法律責任賠償、環境資源損害責任賠償、保險賠償等;
⑨證券與押金制度,包括環境行為證券、廢物處理證券、押金、股票等。
這些經濟手段所適用的領域主要包括:
①污染控制;
②自然保護;
③資源利用;
④流域、區域綜合環境管理;
⑤國際和全球環境問題;
⑥生產和消費。
環境經濟政策的功能[3]
環境經濟政策具有兩種最基本的功能——行為激勵和資金配置。
環境經濟政策的行為激勵功能表現為通過經濟手段,藉助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外部不經濟的環境費用內部化,改變生產者和消費者原有的經濟刺激模式,糾正他們破壞環境的行為。
環境經濟政策的資金配置功能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依據法律、行政授權,實現和聚斂用於環境保護的資金;
(2)是資金的重新分配;
(3)是資金的使用。
理論家和環境政策制定者往往強調發揮環境經濟政策行為激勵的功能,因為行為改變是實現環境目標的主要途徑。如上所述,環境經濟政策通過使外部費用內部化,刺激生產者和消費者,促使其改變行為達到保護環境的且標。因此,行為激勵功能和實現環境目標具有一種因果一致性。
與行為激勵相比,環境經濟政策的資金配置功能往往不太被重視。這裡面可能有三個原因。第一,當環境保護資金供給不足時,儘管環境經濟政策具有明顯的聚斂資金的作用,甚至可能實際上已經在發揮著這一作用,為了避免一些利益衝突和政策風險,政策制定和實施部門可能會儘量淡化這一功能。第二,當環境保護資金不再成為制約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瓶頸,資金配置功能的重要性自然退居次要地位。第三,資金配置與行為激勵的功能過程存在一定的抵消關係。行為改變必然導致資金配置重要性的降低和可配置資金量的減少;反之,如果通過實施環境經濟政策仍然可以聚斂到大量環境保護資金,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說明破壞環境的行為尚未改變,環境狀況有待改善。
但在環境經濟政策執行過程中,政策目標能否實現和如何實現,取決於政策執行過程社會、經濟、政治甚至文化等背景條件的約束。環境經濟政策行為激勵功能的實現程度,對於政策對象來說,要求具備足夠強的經濟承受能力和足夠高的環境意識,外部條件則要求比較完備的法規和制度建設。脫離現實的約束條件,對政策對象超前要求,不僅政策目標無法達到,而且會幹擾政策實施,使政策發展失衡。
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時間段內,特別是在國民經濟高速起飛期實施環境經濟政策,行為激勵和資金配置之間會出現一種功能互補關係,而不是最終要出現的功能抵消關係。因為行為改變是一個時間過程,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這個過程可能要持續很長時間。行為改變不可能一蹴而就,資金短缺又是實施有效環境管理的主要制約。故在這一時期,不斷加大的刺激力度,可以產生更多的可配置資金;資金的有效配置又促進了行為的改變。此時,環境經濟政策的資金配置功能和行為激勵功能相得益彰、並行不悖。
環境經濟政策的作用[3]
1.刺激作用
環境經濟政策的刺激作用是指:通過實施環境經濟政策,給市場主體一定的經濟刺激,當人們的行為符合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時,行為人將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反之,行為人將會受到相應的經濟處罰。通過環境經濟政策,給市場經濟主體施加一定的經濟刺激,從而促使人們主動地保護環境。例如,建立適應環境保護及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稅收政策,當人們的行為符合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時,就會享受到相應的減稅、免稅的優惠,反之則會增加稅收。
2.籌集資金
通過實施環境經濟政策,可以籌集一定的資金,用於環境保護及可持續發展建設。例如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實施的排污收費制度,截止至U1998年底,累計征收排污費336億元,累計從排污費資金中安排污染治理資金2124億元,約占同期全部工業污染治理資金的16%。
3.協調作用
環境經濟政策可以有效地將環境保護行為與行為人的經濟效益結合起來,從而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協調,以實現可持續發展。此外,實施環境經濟政策,可以兼顧公平與效率。
實施以市場為基礎的環境政策和管理手段,必須具備的條件:
(1)比較完備的市場體系
(2)相應的法律保障
(3)配套的規章和機構
(4)相應的數據和信息
影響環境經濟政策實施的因素[2]
(1)政策可接受性
(2)相關政策的制約
(3)管理的可行性
(4)公平性的考慮
(5)對市場競爭力的擔心
(6)產業政策
沒有相關政策的法律法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