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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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費是國家對排放污染物的組織和個人(即污染者),實行征收排污費的一種制度。這是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的一種形式,國外稱為污染收費或征收污染稅。
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它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性內在化,以促進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
排污收費的依據大致有兩種:
一種是以環境質量為依據,凡向環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繳納排污費;
另一種是以環境標準為依據,對超過國家(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征收排污費。我國採用的後一種辦法,規定收費標準,除了考慮污染治理成本外,還考慮企業管理水平、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對產品成本的影響等多種因素。污染嚴重的城市,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
排污費的使用有兩種方法:
①用於治理已污染了的環境和補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②用於補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在我國,排污費的收入列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企業治理污染和綜合治理工程。
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是人類生存的必需條件,它們具有凈化污染物的功能。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把環境當作污染物的凈化場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費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污染物的排放量越來越大,超過了環境凈化能力,使環境質量不斷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世界上許多城市和工業區,新鮮的空氣、清潔的水現在已成為一種短缺的資源。凈化被污染的空氣和水,或者從遠處和地層深處獲得潔凈的水源,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一些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來負擔。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環境,也就是損害了環境質量,應該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樣支付一定的費用,並應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和補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不應該把因環境污染而支付的費用轉嫁給社會,從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征收污染稅的主張。
德國於1904年在污染嚴重的魯爾重工業區最先實行排污收費制度。1976年 9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費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廢水徵稅法》。目前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有法國、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國。中國在197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1982年 2月國務院公佈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規定》,同年7月1日在全國各地實施。
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是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內在化,用以促進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中國在《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指出,排污收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實踐證明,排污收費能起到促進治理污染的作用。
對於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各國做法並不相同。
①收費的依據。大致有兩種:一種是以環境質量作依據,凡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者,都要繳納排污費。例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規定,向水源排放的廢水,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數量征收費用,並規定從1981年1月1日起每個有害物單位的年徵稅率為12馬克,以後按年度累進遞增。另一種是以環境標準作依據。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收費;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便收費;超過量越大,收費越高。中國採取後一種辦法。
②收費的標準。從排污收費的目的來說,收費標準應該高於或者至少等於為治理所排污染物所支付的費用,以促進污染者治理污染;如果收費標準低於治理費用,污染者就會寧願交排污費而不願治理。中國目前規定的排放污染物收費標準,除了考慮污染治理費用外,還考慮企業管理水平、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對產品成本的影響等多種因素。污染嚴重的城市,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為了防止收費標準偏低而影響企業治理污染積極性,規定對繳納排污費後仍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單位,從開徵第三年起,每年增加繳納5%的排污費。
③排污費的使用。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用於治理已污染了的環境和補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一種是用於補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中國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排污費的收入列入預算,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由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主要用於補助企業治理污染源和綜合治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