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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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是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即污染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一种制度。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国外称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
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它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
排污收费的依据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缴纳排污费;
另一种是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对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我国采用的后一种办法,规定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排污费的使用有两种方法:
①用于治理已污染了的环境和补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②用于补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在我国,排污费的收入列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治理污染和综合治理工程。
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它们具有净化污染物的功能。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费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污染物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超过了环境净化能力,使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世界上许多城市和工业区,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水现在已成为一种短缺的资源。净化被污染的空气和水,或者从远处和地层深处获得洁净的水源,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来负担。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环境,也就是损害了环境质量,应该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样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不应该把因环境污染而支付的费用转嫁给社会,从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征收污染税的主张。
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重工业区最先实行排污收费制度。1976年 9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费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废水征税法》。目前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法国、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中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 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实施。
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用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中国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指出,排污收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实践证明,排污收费能起到促进治理污染的作用。
对于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各国做法并不相同。
①收费的依据。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环境质量作依据,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都要缴纳排污费。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规定,向水源排放的废水,按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数量征收费用,并规定从1981年1月1日起每个有害物单位的年征税率为12马克,以后按年度累进递增。另一种是以环境标准作依据。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收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便收费;超过量越大,收费越高。中国采取后一种办法。
②收费的标准。从排污收费的目的来说,收费标准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为治理所排污染物所支付的费用,以促进污染者治理污染;如果收费标准低于治理费用,污染者就会宁愿交排污费而不愿治理。中国目前规定的排放污染物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费用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为了防止收费标准偏低而影响企业治理污染积极性,规定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增加缴纳5%的排污费。
③排污费的使用。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于治理已污染了的环境和补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一种是用于补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中国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排污费的收入列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治理污染源和综合治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