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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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的概念[1]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金融規範性文件的總稱,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金融關係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從事金融管理和金融經營活動過程中與其他政府機構、市場主體和社會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關係。
金融法律制度調整的金融關係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管理關係,主要指在中央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和各種金融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過程中,以及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另一類是金融經營關係,主要指以金融企業為中心的在金融市場的各項融資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規、金融類規章、金融類司法解釋。其基本構成如下。
- (一)金融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佈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3月18日通過,2003年12月27日修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的金融法律有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
- (二)金融法規
金融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發佈,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佈的,調整某些方面金融關係的金融法律制度。我國目前由國務院頒佈的金融法規有142部。
- (三)金融類規章
金融類規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式,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並以部長簽署命令的形式公佈的關於金融法律關係的金融法律制度。截止至今,國務院各機構頒佈的金融類規章多達3523部。
- (四)金融類司法解釋
金融類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我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有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8部。
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2]
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金融立法的指導思想,是調整整個金融關係、從事金融監督管理活動和金融業務活動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 (1)穩定貨幣,促進就業,以此促進經濟發展原則
穩定貨幣。控制貨幣的幣值,包括可控制的增值與貶值。促進就業。國家對經濟的調控主要通過金融手段進行,充分就業是衡量經濟發展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故促進就業便成為金融法的一項重要的原則。促進就業。國家對經濟的調控主要通過金融手段進行,充分就業是衡量經濟發展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故促進就業便成為金融法的一項重要的原則。
- (2)維護金融業穩健發展原則
由於金融業的脆弱性、風險性與關聯性,所以金融業的穩定就顯得非常重要,維護金融業穩健發展也就成為金融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新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將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授予了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金融突發事件處理機制,為金融業的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 (3)保護投資者利益
在銀行法領域,其投資者是存款人;在證券法領域,其投資者是股票持有者、債券持有者、基金持有者;在保險法領域,其投資者是投保人;在信托法領域,其投資者是信托資產的委托人。這些投資者的存在是金融市場得以產生與發展的重要前提,保護投資者利益就是保護金融市場本身,所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就成為金融立法的一項重要的指導思想,這一原則在金融立法中得到了充分而具體的體現。
- (4)與國際慣例接軌原則
為了適應金融業國際性的需要,一國的金融立法包括我國在內,必須考慮到關於金融方面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在世界範圍內的普通適用性,同時也必須借鑒他國先進的金融立法經驗。因為金融業是國際關聯性的行業,金融工具的交易在全球範圍內具有高度的統一性與協調性,一國的金融市場不可能孤立於國際金融市場而存在,在金融立法中多考慮國際慣例等國際通行規則,不僅能加強本國金融業與國際金融業的聯繫,而且能提高本國金融業的競爭力。
- (5)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為了防範金融風險,不同種類的金融業之間應分別經營,不得跨行業經營,對各種不同性質的金融業及金融市場應分別由不同的專門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分業經營法律制度及適合我國國情的分業監管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我國的四大金融監管機關。為了更好地實現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避免在監管過程中發生衝突,我國的央行法規定了金融監管協作機制。同時也為了適應金融業國際競爭的需要,商業銀行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商業銀行也可經營其他非銀行業務,為我國金融混業經營打下了法律基礎。這說明我國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不是絕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