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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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債券是指任何將所得資金專門用於資助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或為這些項目進行再融資的債券工具。相比於普通債券,綠色債券主要在四個方面具有特殊性: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綠色項目的評估與選擇程式、募集資金的跟蹤管理以及要求出具相關年度報告等。
綠色債券是近年來綠色金融領域大力發展的融資工具。從2013年開始,全球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出現了爆髮式的增長。2013年全球綠色債券發行量為110.42億美元,2014年達到365.93億美元,這兩年的綠色債券發行量之和占據從2007年開始綠色債券累計發行量的80%。
在我國,要大力推動綠色債券的發展,需要關註五個要點。
第一,明確綠色項目的界定。目前國際上對“綠色債券”定義已有統一共識。2015年3月27日,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聯合130多家金融機構共同出台綠色債券原則,指出綠色債券是指任何將所得資金專門用於資助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或為這些項目進行再融資的債券工具。而綠色項目是指那些可以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並且通過發行主體和相關機構評估和選擇的項目和計劃,包含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遏制自然資源枯竭,生物多樣性保護,污染治理等幾大關鍵領域。我國尚沒有對“綠色債券”有明確界定,但相關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綠色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其中應明確在中國境內發行綠色債券的定義,主要考慮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都包括什麼,與我國現有綠色信貸體系以及供給綠色債券原則對綠色項目的界定有何區別等。
第二,限定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發行人可以使用綠色債券融資款項為新的及現有綠色項目提供資金,針對特定綠色項目進行投資,用於發放綠色貸款或者簡單投資於一般性的綠色基金。所有確定的綠色項目類別均應提供可以描述、量化及評定(倘若可行)的明確環境效益。另外,一些發行人已經開始具體排除特定業務活動,譬如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和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已禁止為核能或煤炭業務提供融資。
第三,加強綠色債券的款項管理。綠色債券的融資款項凈額應當轉入二級投資組合,或者由發行人通過其他方式作為其貸款和投資業務的一部分加以跟蹤和管理。一旦確定符合資格的綠色項目,立即將資金撥付到發行人的主賬戶,以便分配給特定項目。但是,如果資金用途部分包含在最終條款中,與其他債務工具不加以區分,則無法保證全部款項均用於綠色債券投資。如果將款項與其他債務工具區分,並單獨管理,譬如作為二級投資組合或特殊基金,則可以專戶管理,實現資金的跟蹤與管理。
第四,增加綠色債券的第三方認證。相比於普通債券,除了主體信用評級和債券信用評級外,綠色債券發行人還必須使自己的“綠色”特征對於投資者來說具有可信度和說服力。而國際上對此的通用做法是請獨立的專業認證機構出具對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綠色認證,即“第二意見(SecondOpinion)”。第二意見中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的投向具有詳細說明,從而可以增強綠色債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吸引更多投資者。目前,國際上較權威的第二種意見提供機構有CICERO(國際氣候與環境研究中心)、Vigeo評級、DNVGL集團、CBI(氣候債券委員會)、Oekom研究中心、KPMG(畢馬威)、Sustainalytics和Trucost公司等。截至2014年底,全球已發行的300多只綠色債券中,約63%的發行人對債券進行了國際綠色認證,其中54.22%的發行人選擇CICERO出具第二意見。我國若打算發行綠色債券,第二意見認證也是發債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而目前國內尚未建立此類獨立綠色認證機構。
第五,靈活設計綠色債券的結構。根據債券結構,國際綠色債券分為特定收益用途綠色債券、特定收益用途綠色擔保債券、綠色項目債券、綠色資產支持債券等四類。特定收益用途綠色債券的投資者對發行人有完全追索權,因此綠色債券與發行人發行的其他債券有相同的信用評級。發行人將債券收益用於支持綠色項目的子資產組合,並自行規定使用範圍,設置內部機制進行跟蹤和報告;大部分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綠色債券採用這種結構。特定收益用途綠色收益擔保債券的投資者對發行人沒有債務追索權,發行人以項目運行獲得的收費、稅收等收益作為債券擔保。由發行人對債券收益的使用進行跟蹤和報告;大部分市政債券採用這種結構。綠色項目債券的投資人僅限於向具體項目的資產進行債務追索,即投資人直接暴露於項目風險下。而綠色資產支持債券的投資人可向一個或者多個組合在一起的特定項目進行債務追索,具體包括資產擔保債券,ABS和其他結構型產品,一般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
第六,出台綠色債券激勵政策及配套措施。為了鼓勵投資人購買綠色債券,建議對國內機構投資者購買綠色債券所獲得的利息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和資本利得稅(5%)予以減免。針對綠色債券創新品種中的低評級高風險債券,建議由政府性基金出資為相關債券提供擔保,實現外部增信,降低這類債券的融資成本,提高發行人的積極性。為了引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發行綠色債券,建議拿出部分財政補貼資金作為發行債券的貼息。此外,建議在現有評級公司的債券評級體系或者框架中,增加環境影響評價維度。併在現有信息披露體系中,對綠色債券建立相應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跟蹤披露。建議針對碳資產、綠色收益權(如新能源發電收益)等特殊綠色資產,逐步培養和規範專業化的資產評估機構,便於在發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時,可以真正通過綠色資產實現增信,併合理反映綠色資產的價值。在國內投資人群體的綠色投資偏好尚需逐漸培養的情況下,建議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通過其帶動示範效應,逐漸培養國內投資人對綠色債券的投資偏好。
從目前已發行的“綠色債券”看,其主要特點有資金用途明確、信用評級較高、本金收益保障和投資主體廣泛等幾個方面。
1、專項用於低碳項目
目前所發行“綠色債券”主要是為支持低碳項目或方案籌集更多的資金。開發性金融機構統一發債,由專門的機構或賬戶管理所募集資金,並以專項貸款的形式分散到各支持項目使用。如歐洲投資銀行在歐洲發行的“關註氣候債券”,用於資助高達75%的歐洲可再生能源項目,促進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相關項目的投資,提供的有關項目資金貸款通常可高達項目總費用50%,個別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歐洲投資銀行的最大份額甚至可以達到75%(新興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節能2O%以上的能源效率項目)。2、債券信用評級較高由於有歐洲投資銀行、世界銀行的3A級信用作保障,目前發行的“關註氣候債券”、“地球未來”、“綠色債券”等均為國際頂級信用債券。標準普爾(Standard&Poors)、穆迪fMoodys)及惠譽(Fitch)3家全球最主要的信用評級機構給“關註氣候債券”、“地球未來”、“綠色債券”等債券的信用評級均為最高的Aaa/AAA/AAA。雖然這並不意味著投資資金具有絕對的安全,但如此高信用的債券,其違約概率是基本可以忽略的。
3、債券本金收益保障
目前已經發行的“綠色債券”均為保本型債券,債券收益與貸款支持項目的收益無任何聯繫。債券利率分為浮動利率債券和固定利率債券兩種。固定利率普遍高於政府債券收益率,如世界銀行在瑞典發行的“綠色債券”年度支付利率比瑞典政府債券利率高0.25%。浮動利率債券還設有保底收益,如歐洲“關註氣候債券”到期後投資者可收回全部本金(全額保護),投資收益雖與fTrSE4良好環保領袖歐洲40指數表現掛鉤具有一定的小確定性,侶為防止指數大起大落,債券以存續期內指數最後7個月內的平均變動幅度為定價依據,且提供了5%的保底收益率承諾。此外,歐洲“關註氣候債券”還附帶額外的期權,債券到期金額贖回時價值超出面值25%,投資者有權選擇使用盈餘部分在碳排放權市場購買碳排放指標。
4、市場投資主體廣泛
由於“綠色債券”有較高的信用保障且兼具公益性和收益性,“綠色債券”一經面世便受到了市場的廣泛追棒,吸引了包括諸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財政部等政府機構、瑞典國家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及眾多的企業和個人投資者。世界銀行從其2009年發行第一筆“綠色債券”起不到兩年的時間,通過15種貨幣的22支“綠色債券”籌集“綠色債券基金”超過15億美元;歐洲投資銀行也在2007年首次發行“關註氣候債券”便籌得l5億美元的債券基金,在三年裡籌資總額達到10億歐元以上。這些充分地表明瞭這一創新金融工具具有足夠的市場吸引力。
新能源開發和節能減排等低碳項目初期投入大、短期回報不明顯及技術風險大的特征使得目前市場投資動力和融資激勵不強,目前其投融資更多地是靠行政手段,而“綠色債券”的創新使得用市場的手段解決市場的問題成為了可能。
1、“綠色債券”的功能
從資金角度看,由開發性金融機構統一發行綠色債券籌資,並通過政策性代款將資金分散到各項目使用的模式,較企業發行項目建設債券或商業信貸籌集項目資金而言更具成本優勢。從市場角度看,市場固有的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後性也使得投入大、短期收益不明顯的項日,通過市場推廣很容易出現所謂的“市場失靈”。“綠色債券”工具的運用則能有效降低投入成本,刺激企業部門加速新能源開發和節能減排技術運用推廣。
2、“綠色債券”運作機制
“綠色債券”的發行由開發性金融機構發行,委托一家或多家債券經理人向社會公眾和機構投資者(債券持有者)發售,所籌集的資金形成一個“綠色債券基金”,向特定的扶持對象(借款人)發放用於新能源開發和節能減排等低碳項目。為保持“綠色債券基金”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借款人一般是採取分期的形式償還貸款,貸款利率則可以綜合社會效益、技術特征及風險進行定價。
綠色債券還不如叫環保債券更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