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投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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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
歐洲投資銀行網站網址:http://www.eib.eu.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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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投資銀行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合資經營的金融機構。根據1957年《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羅馬條約》)的規定,於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開業。總行設在盧森堡。
為此,該行的主要貸款對象是成員國不發達地區的經濟開發項目。從1964年起,貸款對象擴大到與歐共體有較密切聯繫或有合作協定的共同體外的國家。
區域性國際性金融機構目前比較典型的有歐洲投資銀行、國際清算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泛美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及加勒比開發銀行等。
《羅馬條約》第130條規定,歐洲投資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業務重點是對在共同體內落後地區興建的項目、對有助於促進工業現代化的結構改革的計劃和有利於共同體或幾個成員國的項目提供長期貸款或保證;也對共同體以外的地區輸出資本,但貸款興建的項目須對共同體有特殊意義(如改善能源供應),並須經該行總裁委員會特別批准。對與共同體有聯合或訂有合作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一般按協定的最高額度提供資金。
該行是股份制的企業性質的金融機構。董事會是其最高權力機構,由成員國財政部長組成的董事會,負責制訂銀行總的方針政策,董事長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理事會負責主要業務的決策工作,如批准貸款、確定利率等,管理委員會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此外,還有審計委員會。
①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成員一般由12個成員國的財政部長組成,設主席1人。理事會負責制定銀行信貸及其他業務的一般方針政策。
②董事會,由理事會根據成員國政府和歐共體委員會的提名所任命的董事和候補董事組成。共有董事22人,候補董事12人。董事會負責制定銀行日常業務的經營方針,保證銀行的經營活動符合《羅馬條約》確定的原則。
③管理委員會,為常設執行機構,負責主持銀行日常業務。委員會設行長1人,副行長4人,理事和副理事若幹人,都是共同體各國的經濟金融專家。委員會設7個部:總管理部、共同體融資部、共同體對外融資部、資金部、國民經濟部、法律問題部、技術咨詢部。
④審查委員會,設主席 1人,委員若幹人,負責審查該行的業務情況。
歐洲投資銀行的分支機構有:設在羅馬的義大利部和設在倫敦的聯絡處,它們主要為在義大利和英國興建的工程項目提供信貸。還有設在布魯爾的代表處,主要與共同體其他機構進行聯絡。
主要由成員國分攤,也從共同體內外資本市場籌措,還有成員國提供的特別貸款。銀行成立之初資本為10億美元,由六個成員國即聯邦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按比例分攤。1973年1月,英國、愛爾蘭和丹麥加入共同體,1981年1月希臘加入,1986年1月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共同體擴大為 12國,歐洲投資銀行的成員也擴大為12國。1979年歐洲貨幣體系成立,計價資本改為歐洲貨幣單位。截至1987年底,12國認繳資本總額為188億歐洲貨幣單位,其中已繳25.959億,同期該行資產總額為428.753億。
①成員國認繳的股本金,初創時法定資本金為10億歐洲記賬單位;
②借款,通過發行債券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資,是該行主要的資金來源。
①對工業、能源和基礎設施等方面促進地區平衡發展的投資項目,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
②促進成員國或共同體感興趣的事業的發展;
③促進企業現代化。其中,提供貸款是該行的主要業務,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普通貸歉,即運用法定資本和借入資金辦理的貸款,主要向共同體成員國政府州私人企業發放,貸款期限可達20年;
二是特別貸款,即向共同體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提供的優惠貸款,主要根據共同體的援助計劃,向同歐洲保持較密切聯繫的非洲國家及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收取較低利息或不計利息。
主要是吸收資金,為歐共體國家的地區發展、能源開發、興建公共設施和改造老企業提供貸款。該行還受歐共體其他組織機構的委托,通過發行債券在資本市場上籌資,並代為管理上述信貸資金。該行還為歐共體代管援助非洲、加拿大、太平洋地區和國家發展地方工業的風險資金,向上述地區工業、農業、能源和旅游部門提供低息貸款。在歐共體以外地區的業務,主要分佈在地中海周圍的一些欠發達國家和地區,如土耳其、南斯拉夫、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等,還有非洲地區、太平洋及加勒比海地區的共計78個國家內。該行向上述國家提供的貸款特別優惠,期限也較長,一般是30~40年,利率為1~4.5%。歐洲投資銀行對歐洲原子能聯營的籌資活動也提供幫助,它受該聯營的委托,負責審查其成員國的借款申請書,併在貸款確定後,負責管理貸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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