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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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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資金(Venture Capital,VC)

目錄

什麼是風險資金

  風險資金是指用於風險投資資金。其來源可以有多種渠道:(1)個人投資;(2)政府資助,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風險資金來源的拓寬途徑[1]

  一、在現階段仍須強調政府的投入

  目前我國風險資金的80%來源於政府。從各地的情況看,不論採用哪種投資模式,政府資金都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有人認為,風險投資是一種市場化很強的運作機制,單一的政府投人不僅難以籌集大規模的風險資金,而且容易形成風險投資的“官辦”模式,產生種種弊端。從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情況看,資金來源是多元化的。所以,擴大政府以外的資金來源是當務之急。這種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就目前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情況看,資金來源確實是多元化的,而且主要來自於民間,政府很少介人。以風險投資最發達的美國為例,養老金保險金,大公司,投資銀行商業銀行捐贈基金,富有的家庭和個人都是風險資金的提供者。

  但是不能不看到,這種資金來源結構是美國市場經濟、風險投資高度發達,居民投資、風險意識強的結果。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還處在起步階段,風險投資的發展還是近十幾年的事情;整個國民財富的積累還十分有限;居民的投資、風險意識不強,各種配套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在這種背景下,希望一下子擴大機構和個人的投人是很難做到的。所以,在相當的一段時期,仍要加強政府的投人。

  從國外的情況看,風險投資發展的早期,政府的投人也是主要的來源,並且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美國風險投資的第一次迅猛發展可以認為就主要是政府的投人推動的。

  增加風險資金來源僅僅是政府投人作用的一個方面:政府投人的作用還有另一個重要的方面,這就是它的示範和誘導作用。

  在早期美國風險投資發展過程中,除了小企業投資公司這個主體,還有另一支重要的推動力量,即未經小企業管理局批准、沒有得到政府優惠信貸支持的風險公司或基金。這些公司或基金就是在小企業投資公司的示範與帶動下出現的。發展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應該借鑒一切成功的經驗。目前我國居民和機構對風險投資還不夠熟悉,風險投資意識還比較淡薄。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加大政府的投人來起良好的示範作用,帶動居民和機構的積极參与;另外,風險投資公司採取“官辦”的形式,還可以提高公司的信譽,對機構和居民的參與也比較容易產生吸引力。

  二、完善相關機制,使政府的投入真正發揮作用

  必須指出,僅僅強調政府投人是不夠的,還要盡決建立或完善相關的機制,保證政府的投人充分發揮支持風險投資發展的作用。

  從目前的情況看,政府投入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比如,我國臺灣目前的風險資本平均回報率可達30%,而內地尚不足巧%,效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關的機制不健全是重要的因素。據報道,目前許多風險投資機構不是將資金投人高新技術企業,而是投向了股市或其他一般行業。如有些地區的風險資金有60%投進了股市;去年,某市風險投資機構從10多家猛增至131家,資金規模從30多億增至100多億,但其中只有30億投人了高新技術領域。這種現象的出現就與機制有關。

  例如,有關政策規定風險資金應主要投向高新技術產業,其餘允許購買國債和認購新股,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投人高新技術企業的比例。由於風險資本主要來自政府,缺乏追求高風險、高收益的動力,加上我國股市一級市場風險較小,風險資金流向股市就是很自然的事情。

  又如,在美國投資經理必須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5%進行捆綁投資,成功以後,可按項目總收益的10%獲得超額回報。這種激勵機制使投資經理樂於風險投資。而我國一些風險投資機構是用投資量、年投資回報率、資金變現率等指標來考核投資經理的。一年下來,投資經理們的收人相差無幾。這樣,投資經理當然不願涉足高風險、高回報的領域。再加上風險投資不要求抵押擔保,如果被投資企業不負責任,風險投資機構就要遭受慘重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就要設法迴避高風險、高回報的領域了。

  因此,僅僅強調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機制,剋服可能產生的弊端,保證政府的投人充分發揮作用。

  另外,目前我國政府對於風險資金的支持主要是採用直接投資的方式。政府的支持形式可以多樣化;比如可以是優惠貸款,也可以是購買或擔保公司債券等等。

  三、從發展的眼光看,還是要擴大個人和機構的來源

  從發展得的眼光看,國家對風險投資的支持主要不應在資金方面,而應在政策法規的引導和投資環境的創造方面。解決資金來源問題還是要設法擴大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隊伍。

  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資金來源都是多元化的。70年代末美國政府修改法規允許養老基金的5%進人風險投資,從而使養老基金成為美國風險資金最主要的來源,1999年養老基金在美國風險投資基金來源中所占的比重已高達70%;其次是基金會和捐贈基金,再次是銀行和保險基金。富有的家庭和個人的資金在美國風險投資的資金總量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等國的情況也大致相近。從美國最近的情況看,大型企業的風險投資逐步增多,例如微軟公司1998年就對網路風險投資基金投資。

  資金來源多元化不僅有利於籌集大規模的風險資金,還有利於形成有效的風險投資運作機制。目前我國風險投資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雖然與有關機制不健全有關,但與單一的政府投人也有聯繫。政府的投人往往使風險投資公司或基金缺乏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的內在動力,難以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產生諸如所有者虛位,預算軟約束,資金使用效率低,濫投放等弊端。其實,美國小企業投資公司(SBTC)在發展過程也出現過類似的問題:許多小企業投資公司取得政府的低息貸款後不是投向高新技術企業,而是投向成熟的風險較低的企業,違背了政府推行小企業投資公司的初衷;正因為這樣,小企業投資公司也沒有造就出一支經驗豐富的風險投資家隊伍。由於這些原因。1977年美國的小企業投資公司銳減到276家,逐漸為小型私人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取代。這就是為什麼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早期政府的投人也曾是風險資金的來重要來源,後來政府已不介人或很少介人的原因。

  單一的政府投人不能發揮風險投資的“資金放大器”作用。這種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將社會上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組成更大的資金;二是通過風險投資公司(基金)的成功運作,獲得比投人大出許多倍的收益。

  四、怎樣擴大機構和個人來源

  要擴大機構和個人的來源首先應逐步修改和完善有關的政策和法規。目前我國的某些政策、法規還不利於機投和個人資金進人風險投資領域。拿養老、保險金來說就是這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並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它資金運用形式。

  在有關機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這種規定有其合理的一面。

  這祥有利於防範風險、保護退休人員和投保人的利益。但從長遠的觀點來看,也有不利的方面:(1)它使風險投資失去了一條重要的融資渠道,不利於我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2)這樣做同樣具有風險。如果養老、保險金只能存人銀行,購買國債。在銀行、國債利率低的情況下,就有虧損的風險。

  實際上,允許養老金、保險金介人證券和企業投資雖然會有風險,但只要進行有效的監督,搞好投資論證,安排適當的投資組合與可靠的擔保,這種風險不是不能防範的。例如美國,養老金雖然在風險投資基金總額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1999年養老金已占美國風險投資的70%),但是投人風險投資領域的養老金僅占養老基金總額的5%。這樣,既不影響養老基金的安全,又能夠為風險投資作出貢獻,也是養老金保值、增值的一種良好選擇。

  要擴大機構和個人資金的來源還要制定適當的引導和鼓勵措施,尤其是稅收政策。從國外的經驗看,稅收政策對風險投資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1969年美國資本收益稅從29%增至49.5%,是70年代美國風險投資基本處於停滯狀態的重要原因之一,1981年美國資本收益稅降低到20%,風險投資又發展起來。目前,風險投資發達國家均有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美國對風險投資收益的60%免稅;英國對風險投資信托全面免稅;法國風險投資者從持股獲得的資本收益可免除一定比例的所得稅;新加坡規定:(1)風險投資的項目,其出售股份所產生的全部損失,可由投資者在其它課稅中抵扣;(2)區域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計劃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產水平,可在5一10年免納所得稅;(3)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來自管理費用及紅利部分的收人最高可免稅長達10年。

  我國在稅收政策方面對投資還缺乏有力的鼓勵和引導措施。這不僅表現在對機構投資者方面,也表現在對個人投資者方面。據估計,目前我國擁有100萬元以上資產的人口已超過300萬,個人儲蓄存款已達到3萬億。這種資本產權明晰,增值願望強烈,是一種良好的風險資金來源,如果能將其中一部分引人風險投資,其數量也是相當可觀的。

  五、進一步加大引資力度

  國外風險投資公司一般實力雄厚,有豐富的風險投資管理經驗,引人外資不僅能擴大我國風險資金的來源,還可以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有利於培養我國風險投資管理人才,迅速提高我國風險投資水平。

  在風險投資領域引進外資負面影響不大:(1)風險投資是一種權益投資,(EquityInvestment),是透過投資結束時的股權轉讓獲取投資回報,而不是利息或股息收人,不會增加外債負擔;(2)風險投資是通過將培養成熟的企業上市或出售來獲利的,不謀求對企業的長期控制,也不會引出外資控制我國高科技產業的問題。

  其實我國風險投資已有外資進人,當前應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加大引資力度。在這方面,最近又有新的進展。今年9月17日由外經貿部、科技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頒發了佚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這一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資格中外合作企業。並對外商投資的風險投資型企業的設立與登記、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審核與監管等方面作了具體詳盡的規定。這個政策的出台,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公司進人中國市場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在加大引資力度的同時要註意選好利用外資的形式。當前我國風險投資利用外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項目合作,一是組建合資風險投資公司。所謂項目合作是指:中方先選定投資項目,然後邀請外方向項目共同投資。如廣東省科技創業投資公司與新加坡匯亞香港基金管理公司及日本野村證券公司的合作便屬此類。這種形式的優點是:既可以獲得所需要的資金和管理技術,我方在項目選擇上又有主動權。另外,項目的選擇可以不斷地進行,利用的外資數量也能夠得到不斷補充。所謂合資風險投資公司是指:由國內單位與國外公司共同組建風險投資公司,由公司在國內選擇項目進行風險投資。目前這種類型的風險投資主要是與美國太平洋風險創業公司合作進行。該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廣東均與中方建立了合資的風險投資公司,中方合資單位一般為各地科委所屬機構。這種類型的風險投資公司自主性較大,管理者一般能夠按照自己的判斷進行項目選擇和資金投放。但從目前的情況看,風險投資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還不夠理想。在引進外資時究竟採用那種形式較好,應該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作出明智的選擇。

參考文獻

  1. 餘慶瑜,邵國良.當前應如何拓寬我國風險資金的來源.上海企業200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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