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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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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金(Venture Capital,VC)

目录

什么是风险资金

  风险资金是指用于风险投资资金。其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1)个人投资;(2)政府资助,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风险资金来源的拓宽途径[1]

  一、在现阶段仍须强调政府的投入

  目前我国风险资金的80%来源于政府。从各地的情况看,不论采用哪种投资模式,政府资金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人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化很强的运作机制,单一的政府投人不仅难以筹集大规模的风险资金,而且容易形成风险投资的“官办”模式,产生种种弊端。从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资金来源是多元化的。所以,扩大政府以外的资金来源是当务之急。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就目前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资金来源确实是多元化的,而且主要来自于民间,政府很少介人。以风险投资最发达的美国为例,养老金保险金,大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捐赠基金,富有的家庭和个人都是风险资金的提供者。

  但是不能不看到,这种资金来源结构是美国市场经济、风险投资高度发达,居民投资、风险意识强的结果。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起步阶段,风险投资的发展还是近十几年的事情;整个国民财富的积累还十分有限;居民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各种配套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在这种背景下,希望一下子扩大机构和个人的投人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在相当的一段时期,仍要加强政府的投人。

  从国外的情况看,风险投资发展的早期,政府的投人也是主要的来源,并且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美国风险投资的第一次迅猛发展可以认为就主要是政府的投人推动的。

  增加风险资金来源仅仅是政府投人作用的一个方面:政府投人的作用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这就是它的示范和诱导作用。

  在早期美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除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这个主体,还有另一支重要的推动力量,即未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没有得到政府优惠信贷支持的风险公司或基金。这些公司或基金就是在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示范与带动下出现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应该借鉴一切成功的经验。目前我国居民和机构对风险投资还不够熟悉,风险投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加大政府的投人来起良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居民和机构的积极参与;另外,风险投资公司采取“官办”的形式,还可以提高公司的信誉,对机构和居民的参与也比较容易产生吸引力。

  二、完善相关机制,使政府的投入真正发挥作用

  必须指出,仅仅强调政府投人是不够的,还要尽决建立或完善相关的机制,保证政府的投人充分发挥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投入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比如,我国台湾目前的风险资本平均回报率可达30%,而内地尚不足巧%,效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关的机制不健全是重要的因素。据报道,目前许多风险投资机构不是将资金投人高新技术企业,而是投向了股市或其他一般行业。如有些地区的风险资金有60%投进了股市;去年,某市风险投资机构从10多家猛增至131家,资金规模从30多亿增至100多亿,但其中只有30亿投人了高新技术领域。这种现象的出现就与机制有关。

  例如,有关政策规定风险资金应主要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其余允许购买国债和认购新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投人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由于风险资本主要来自政府,缺乏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动力,加上我国股市一级市场风险较小,风险资金流向股市就是很自然的事情。

  又如,在美国投资经理必须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5%进行捆绑投资,成功以后,可按项目总收益的10%获得超额回报。这种激励机制使投资经理乐于风险投资。而我国一些风险投资机构是用投资量、年投资回报率、资金变现率等指标来考核投资经理的。一年下来,投资经理们的收人相差无几。这样,投资经理当然不愿涉足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再加上风险投资不要求抵押担保,如果被投资企业不负责任,风险投资机构就要遭受惨重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就要设法回避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了。

  因此,仅仅强调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机制,克服可能产生的弊端,保证政府的投人充分发挥作用。

  另外,目前我国政府对于风险资金的支持主要是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政府的支持形式可以多样化;比如可以是优惠贷款,也可以是购买或担保公司债券等等。

  三、从发展的眼光看,还是要扩大个人和机构的来源

  从发展得的眼光看,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主要不应在资金方面,而应在政策法规的引导和投资环境的创造方面。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是要设法扩大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队伍。

  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资金来源都是多元化的。70年代末美国政府修改法规允许养老基金的5%进人风险投资,从而使养老基金成为美国风险资金最主要的来源,1999年养老基金在美国风险投资基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已高达70%;其次是基金会和捐赠基金,再次是银行和保险基金。富有的家庭和个人的资金在美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总量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情况也大致相近。从美国最近的情况看,大型企业的风险投资逐步增多,例如微软公司1998年就对网络风险投资基金投资。

  资金来源多元化不仅有利于筹集大规模的风险资金,还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虽然与有关机制不健全有关,但与单一的政府投人也有联系。政府的投人往往使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缺乏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内在动力,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产生诸如所有者虚位,预算软约束,资金使用效率低,滥投放等弊端。其实,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TC)在发展过程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取得政府的低息贷款后不是投向高新技术企业,而是投向成熟的风险较低的企业,违背了政府推行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初衷;正因为这样,小企业投资公司也没有造就出一支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家队伍。由于这些原因。1977年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锐减到276家,逐渐为小型私人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取代。这就是为什么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早期政府的投人也曾是风险资金的来重要来源,后来政府已不介人或很少介人的原因。

  单一的政府投人不能发挥风险投资的“资金放大器”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组成更大的资金;二是通过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的成功运作,获得比投人大出许多倍的收益。

  四、怎样扩大机构和个人来源

  要扩大机构和个人的来源首先应逐步修改和完善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目前我国的某些政策、法规还不利于机投和个人资金进人风险投资领域。拿养老、保险金来说就是这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在有关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这种规定有其合理的一面。

  这祥有利于防范风险、保护退休人员和投保人的利益。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也有不利的方面:(1)它使风险投资失去了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不利于我国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2)这样做同样具有风险。如果养老、保险金只能存人银行,购买国债。在银行、国债利率低的情况下,就有亏损的风险。

  实际上,允许养老金、保险金介人证券和企业投资虽然会有风险,但只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搞好投资论证,安排适当的投资组合与可靠的担保,这种风险不是不能防范的。例如美国,养老金虽然在风险投资基金总额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1999年养老金已占美国风险投资的70%),但是投人风险投资领域的养老金仅占养老基金总额的5%。这样,既不影响养老基金的安全,又能够为风险投资作出贡献,也是养老金保值、增值的一种良好选择。

  要扩大机构和个人资金的来源还要制定适当的引导和鼓励措施,尤其是税收政策。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1969年美国资本收益税从29%增至49.5%,是7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1981年美国资本收益税降低到20%,风险投资又发展起来。目前,风险投资发达国家均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美国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英国对风险投资信托全面免税;法国风险投资者从持股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新加坡规定:(1)风险投资的项目,其出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由投资者在其它课税中抵扣;(2)区域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计划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产水平,可在5一10年免纳所得税;(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人最高可免税长达10年。

  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对投资还缺乏有力的鼓励和引导措施。这不仅表现在对机构投资者方面,也表现在对个人投资者方面。据估计,目前我国拥有100万元以上资产的人口已超过300万,个人储蓄存款已达到3万亿。这种资本产权明晰,增值愿望强烈,是一种良好的风险资金来源,如果能将其中一部分引人风险投资,其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

  五、进一步加大引资力度

  国外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实力雄厚,有丰富的风险投资管理经验,引人外资不仅能扩大我国风险资金的来源,还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培养我国风险投资管理人才,迅速提高我国风险投资水平。

  在风险投资领域引进外资负面影响不大:(1)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投资,(EquityInvestment),是透过投资结束时的股权转让获取投资回报,而不是利息或股息收人,不会增加外债负担;(2)风险投资是通过将培养成熟的企业上市或出售来获利的,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也不会引出外资控制我国高科技产业的问题。

  其实我国风险投资已有外资进人,当前应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大引资力度。在这方面,最近又有新的进展。今年9月17日由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了佚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企业。并对外商投资的风险投资型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审核与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这个政策的出台,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公司进人中国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在加大引资力度的同时要注意选好利用外资的形式。当前我国风险投资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项目合作,一是组建合资风险投资公司。所谓项目合作是指:中方先选定投资项目,然后邀请外方向项目共同投资。如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与新加坡汇亚香港基金管理公司及日本野村证券公司的合作便属此类。这种形式的优点是:既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和管理技术,我方在项目选择上又有主动权。另外,项目的选择可以不断地进行,利用的外资数量也能够得到不断补充。所谓合资风险投资公司是指:由国内单位与国外公司共同组建风险投资公司,由公司在国内选择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目前这种类型的风险投资主要是与美国太平洋风险创业公司合作进行。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均与中方建立了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中方合资单位一般为各地科委所属机构。这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自主性较大,管理者一般能够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项目选择和资金投放。但从目前的情况看,风险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还不够理想。在引进外资时究竟采用那种形式较好,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余庆瑜,邵国良.当前应如何拓宽我国风险资金的来源.上海企业200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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