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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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公司指的是以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
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其资金基本上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由国有独资公司的安排。
第二类是政府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资金一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由国有独资公司安排,另一部分由国内其他机构、自然人提供。
第三类是国内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简称非政府机构),其资金全部由国内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金融机构和国内其他机构和自然人提供。
第四类是外国独资或合资创业投资企业,这部分机构中包含了在境外注册,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