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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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公司指的是以創業投資業務,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咨詢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
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企業主要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類是國有獨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其資金基本上由地方財政直接提供或由國有獨資公司的安排。
第二類是政府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其資金一部分由地方財政直接提供或由國有獨資公司安排,另一部分由國內其他機構、自然人提供。
第三類是國內企業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簡稱非政府機構),其資金全部由國內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除外)、金融機構和國內其他機構和自然人提供。
第四類是外國獨資或合資創業投資企業,這部分機構中包含了在境外註冊,在境內開展業務的機構。
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限於:
1.創業投資業務。
2.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3.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4.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申請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2.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3.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