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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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審計/環境審計(environmental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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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審計也被稱作環境審計、生態審計,是綠色經濟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商業學會(ICC)給出的定義是:“綠色審計是環境管理的工具,對與環境有關的組織、管理和設備的業績進行系統、有說服力、定期、客觀的評價,並通過有助於環境管理控制及有助於對公司有關環境規範方面的政策鑒證等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
綠色審計是針對全球自然資源短缺、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現狀,傳統會計核算失真,未將資源環境納入核算範疇而出現的會計核算虛假等問題,而進行的綠色核算公允性、真實性、合法性的認證審計監督。是為了確保受托環境責任的有效履行,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依據環境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受托環境責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鑒證。
1.綠色審計的依據推行綠色審計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有:環保政策、方針、戰略;環境法律法規;環境標準;環境管理制度;審計行為規範。
2.綠色審計的目標綠色審計目標是為開展環境審計所期望達到的目的和境地:確保受托環境責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公允性指驗證被審計單位的環保資金使用、環保項目收支以及其他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業務和經濟事項是否真實、完整、及時地記錄,有關餘額和發出額的記錄是否正確、適當,有關事項的披露是否恰當,記錄和披露環境績效、環境問題的財務影響的方法是否合理。合法性是驗證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是否遵循了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和環境標準。效益性是驗證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
3.綠色審計的主體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統稱為審計組織。環境問題是一個多學科的問題,那麼綠色審計則需要採用多學科、全方位、多層次的手段和措施,藉助多方面的人才與專家,借鑒發達國家綠色審計的有效方法,在審計組織內部設立專門機構,根據不同的審計項目要求和具體審計目標,聘請專業人才或專家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
4.綠色審計範圍對與環境問題有關的經濟活動和治理環境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即包括:環境政策法規執行審計;環保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審計;環保資金績效審計;環保投資項目和建設項目審計。
5.綠色審計應披露的內容有關企業自然資源、環境計量的真實性、合法性,環境資產、環境資本金、環境成本、費用、環境效益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報表附註應披露環境保護信息狀況,未來發展前景信息狀況,環境控制績效分析及執行環境法規等情況。
1.推行綠色審計是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當今綠色消費盛行,而ISO14000認證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在1996年正式發佈的環境管理體系標準,被稱為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護照;實施環境標誌認證就是對產品從原材料生產到消費回收利用全過程的環境影響最小或無害認證[4】。我國已經是WTO正式成員,應該儘快推行審計監督,借鑒發達國家環境審計的先進理論和操作技術,逐步建立起綠色審計的理論框架、工作規則和報告標準,使綠色審計走上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
2.推行綠色審計是正確衡量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的需要巧
傳統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沒有將環境資源列入國民資產核算,對環境污染所帶來的損失未作任何反映;資源產品的出口價格不含資源成本和環境成本,在國際貿易中暫時具有價格優勢,但無疑會損失我國的長遠利益,造成境內生態環境失調;傳統的會計核算方法,只考慮實際生產成本,對“自然成本”則忽略不計,客觀上鼓勵企業以犧牲環境質量為代價追求自身利益。因此,建立綠色審計,有利於強調企業對環境資源保護的責任,使環境成本得到合理反映。
3.推行綠色審計,可以促進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的職責通過建立綠色審計,可以 對環境進行價值度量,並對環境功能價值、環境成本、環境效益等的變動情況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進而為有效治理環境提供可信賴的信息;而投資、運營資金不足,污水處理體制的不規範等環保工作的問題的解決。也要求我國進一步強化綠色審計監督。
4.推行綠色審計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
重視綠色審計,對企業生態效益進行系統評價,推進環境質量的恢復,有利於增加企業的發展潛力,使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此外,許多國家都提倡或要求企業對外披露環境信息,我國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外國投資、上市,企業環境會計核算失真將會產生投資誤導等監管問題,為適應上市所在國的要求,必須推行綠色審計。
5.推行綠色審計是優化引進外資的需要
發達國家的環保意識較強,環境法規和標準較嚴格,企業為尋求利潤最大化,很可能將國內污染嚴重的產業以投資或出口的形式轉嫁至發展中國家。綠色審計審查有關項目的環境因素,考慮環境因素進行引資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故能有力地規範和制止這類污染轉嫁,使企業引進技術密集型、安全和節能的項目。
一是有助於正確衡量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我國傳統上沒有將環境資源列入國民資產核算體系,也未對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國民經濟損失作任何反映。我國傳統的會計核算方法也只考慮實際生產成本,幾乎不考慮“自然成本”,客觀上鼓勵了企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自身利益,造成國內生態環境失調,損害了我國的長遠利益。綠色審計制度特別強調對環境資源的保護,有助於環境成本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會計核算中得到客觀、合理的反映。
二是可促進全社會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的職責。審計機關通過環境審計對環境的功能價值、環境成本、環境效益、環境污染和治理狀況等信息的確認、計量、評估及其披露,提高各部門、各行業的環境保護意識,督促和引導全社會都來關心、重視環境問題。
三是有助於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審計機關通過綠色審計,加強對環境信息的披露,一方面可避免或減少由於會計核算失真造成的投資誤導行為,鼓勵發展技術密集型、節能、環保的產業,抑制或減少重污染項目的投產;另一方面可督促企業重視生態效益評價,開發符合迴圈經濟發展要求的產品,提升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檔次。
雖然我國的綠色審計理論研究尚處在探討階段,但國家審計機關早已開展了包括工業、農業、漁業、林業等方面的資源與環境保護審計評價,並註意開展了環保專項資金審計等“綠色審計”實務工作。《審計署2006至2010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也指出,要“積極開展資源與環境審計,加強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有關的資金、重點生態保護工程、重點流域(或區域)污染治理項目的審計和審計調查,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資源與環境審計模式。”從近期情況看,審計機關可繼續做好並開拓性地開展以下工作,為綠色審計制度的建立創造條件:
一是繼續加強與綠色GDP核算相關領域的審計,促使我國綠色會計核算系統的建立。各級審計機關要繼續加強環境投資、排污費、污染治理費等與“綠色審計”相關的審計工作,開展環境保護資金的專項資金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儘可能廣泛地對工業、農業、漁業、林業的環境影響開展審計評價,為推動我國儘早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做一些基礎工作。
二是從推動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研究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推動綠色GDP和綠色審計相關立法工作。審計機關在開展環境審計過程中,要從審計為巨集觀經濟決策服務、審計為完善規章制度服務的視角出發,發現我國在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並根據所掌握的資料進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建議,推動有關部門儘快開展綠色GDP核算及相關立法工作,並開始著手研究相關綠色審計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在政府採購項目審計中開展綠色審計評價,督促政府儘早實施行綠色採購制度。政府採購是市場經濟國家管理直支出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巨集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消費產品和市場有著顯著的影響。通過審計監督推動政府採購那些符合國家綠色認證標準的產品,可引導我國實現可持續消費與生產模式的建立,促進我國迴圈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四是加強綠色審計的理論研究。我國綠色會計的研究起步晚、發展慢,既沒有綠色會計法律制度,也沒有實踐操作規範。在目前情況下,審計機關可借鑒發達國家綠色審計的理論和操作技術,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審計理論框架、作業規則與報告標準,一方面推動和規範綠色審計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也推動我國建立綠色會計制度的步伐。
五是普及綠色審計知識,培養相關人才。可在審計人員中開展社會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等方面專業知識的培訓,普及綠色會計和綠色GDP核算方面的基礎知識,有關綠色經濟、綠色會計和綠色審計知識,應列入幹部教育培訓的內容,培養審計人員的環境監督意識,為以後較好地全面開展綠色審計監督培養和儲備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