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環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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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環保核查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首次申請上市並發行股票、申請再融資、資產重組或擬採取其他形式從資本市場融資的公司的環境保護管理、環境保護守法行為的全面核查、環境保護信息的持續披露、後續監管。上市環保核查的根本目的:督促相關的公司和企業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範,完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依法實施清潔生產,降低產排污強度,保護生態環境,自覺履行國際環境公約,努力建設成為環境友好型企業。
上市環保核查的背景及發展歷程[1]
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直接關係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關係我國一批最優秀企業的命運,更關係千萬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證券監管部門要求發行證券募集資金投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申請發行證券的公司需要聘請保薦機構對其開展盡職合法調查,向各下屬企業所在地環保部門申請核查,出具環保合格證明。各地方環保部門逐漸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核查方式。到20世紀90年代末,環保部門的核查文件已成為我國證券發行市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原國家環保總局總結地方經驗,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發佈了相關文件,上市環保核查作為一項制度始告成立。
2001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正式啟動後,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發了一系列文件,明確了核查對象、核查內容與要求以及核查程式,並使上市環保核查工作的各項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2009年以來,環境保護部進一步加強了核查工作的制度化建設。
一是規範全國上市環保核查工作。環境保護部正在組織編製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管理規定、技術規範及各重污染行業技術導則。其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上市環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後督查工作的通知》(環發[[2010]78-5)確立了現場檢查制度,明確規定地方環保部未經現場檢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見,各省級環保部門和督查中心應對上市公司的環保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逐一查看污染治理設施和相關監控設備,核實企業環保問題,進行現場筆錄。
二是完善對技術單位的監督管理。初步建立了對技術單位的業績評估和約談通報制度。制定並實施技術報告打分辦法,隨機抽取各單位提交的技術報告,根據分值確定各單位考核等級。對於技術報告出現重大紙漏、存在嚴重錯誤或者報告質量低劣、難以滿足技術核查工作需要的子以約談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資質。
三是優化內部市核程式。改進了技術市查程式,組織上市公司、技術單位、專家和管理者四方一起會市,聽取公司彙報,專家疑問當面解決,最後會商確定評市意見。加強了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征求環保部污防司各處和其他相關司局的意見。
四是建立了對上市公司的後督查制度。2009年對2007一2008年通過環保部環保核查的上市公司承諾整改環保問題的完成情況進行了後督查,並於2010年5月對後督查情況進行了通報,發佈了《關於限期完成上市環保核查整改承諾的通知》(環辦函[2010]501號)和《關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後督查情況的通報》(環辦[2010]67號),對23家公司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對11家問題比較嚴重的公司給子了通報批評。上述公司隨即進行了積極整改。後督查制度在督促上市公司切實履行承諾、解決已有環境污染問題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五是加大了信息公開和披露力度。在環境保護部網站公小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報告全文。上市公司環保信息披露指南編製工作已經基本完成,並於2010年9月14-25日公開征求意見,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上市公司環保信息披露指南將在引導上市公司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促進上市公司重視並改進環境保護工作,規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行為等方面發抨積極作用。
上市環保核查的基本要素[2]
從上市環保核查的定義來看,其包含三大基木要素: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和守法行為的全面核查、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的持續披露及其環境保護後續監管。“全面核查”強調的是必須進行現場核查和核查時段內資料數據的系統分析,對“環保核查內容和要求”給出核查意見;“持續披露”強調企業應向社會持續公開環保信息,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有助於投資者及時主動規避投資風險;“後續監管”強調對企業整改實施和效果進行監督,改善其環境行為。
上市環保核查的主要內容與要求[3]
環保部《關於進一步優化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環發[2012]118號)要求進一步完善環保核查制度,精簡工作環節,縮短工作時限,突出環保核查重點,強化上市公司環保主體責任,全而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有關部署,進一步調整優化上市環保核查制度,對首次上市併發行股票的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司,未經過上市環保核查需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將核查內容調整簡化為五項,即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三同時”環保驗收制度執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及總量控制執行情況(包括危險廢物安全處置情況);實施清潔生產情況;環保違法處罰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情況;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對己經過上市環保核查僅再融資的上市公司,以及獲得上市環保核查意見後1年內再次申請上市環保核查的公司,將核查內容簡化為三項,即募投項目環評審批和驗收情況、環保違法處罰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上市環保核查的重要性和意義[3]
- 1.上市環保核查是提升企業環境管理績效的重要手段
上市融資是企業做大做強的必由之路。嚴格落實上市環保核查制度,是倒逼企業加強資源合理利用和污染治理、推進環保精細化管理的有力手段,有利於增強企業對環保工作的重視程度,主動配合環保部門淘汰落後產能、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自覺把治污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中去,由“要我治污”向“我要治污”轉變,實現環境管理水平的顯著提升。
- 2.上市環保核查是強化環境監管的重要途徑
上市企業資金實力雄厚,涉及化工、印染、醫葯、鋼鐵、水泥、採礦等重產污行業,一旦環境監管缺失、環保責任履行不到位,對環境的破壞和產生的負而影響將更大。上市環保核查是針對企業的“環境審計”,能夠及時整改和糾正企業環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真正把環境隱患消除在萌芽、化解在源頭,切實防範和遏制因企業環境管理缺失導致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 3.上市環保核查是實現“環境優化增長”的重要推動力
對進入上市程式的企業,開展環保核查,相關情況及時通報證監部門,是把好上市融資“準入”關的前提和基礎,能有效遏制落後產能擴大、緩解資源環境壓力、解決結構性污染等問題;對己經上市的重點企業開展上市後督查,可以加大環境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企業自覺改善環境績效,對“綠化”資本市場、增強經濟發展的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上市環保核查存在的問題[1]
規章制度不夠健全一是缺乏統一的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目前關於上市環保核查的規定散見於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不夠完善、不成體系,既不利於指導地方環保部門,也不利於管理技術單位。二是責任義務不夠明確。環保核查相關規定中,對技術單位及市批部門的責任義務尚未有明確規定,這既不利於技術單位及市批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又很可能會引發主體責任缺位的局面。三是管理名錄不夠具體。《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管理名錄》)對環保核查工作有很大的指導作用,是從業人員的工作指南和手朋,可以避免失誤和隨意性。現行《管理名錄》對應當進行環保核查的重污染行業作了界定,但界定範圍較寬泛,給確定核查對象及範圍帶來了困難。四是公眾參與機制不夠完善。環保核查是針對企業既有環境行為的市查,當地居民的切身感受應成為核查的重要依據。然而環保核查制度中缺少對公眾參與的程式性規定,不能有效瞭解居民意見。從現行立法和實踐來看,環保核查公眾參與還未引起重視,參與時間滯後、參與範圍較窄且保障機制不夠健全。目前環保核查中公眾參與僅局限在公小階段,且由於媒體局限性,真正的利益相關者無法及時全面地瞭解核查的相關信息。
各地發展水平不均衡目前,各省級環保部門核查程式及管理規定不統一,這樣致使許多跨省重污染企業在向省級環保部門申請環保核查時感到迷惑而不知所措;另外,有的省份管理相對完善,而有的省份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沒有很好地履行環境保護部關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有關規定,在未經現場核查的情況下草率出具核查意見,這樣一方面嚴重干擾了上市環保核查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有可能遺漏企業存在的重大環境問題而造成嚴重後果。
後續監管有待加強部分上市公司對於環保核查存在應付心態和僥幸心理,導致其所做的環保整改承諾成為一紙空文。2009年開展的後督查發現:部分公司沒有切實履行通過上市環保核查時的承諾,有相當一部分環保問題未如期完成整改,有些公司在通過核查後又出現了新的環保問題。這些公司不僅背離了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應誠實守信的原則,而且放任環保問題可能釀成重大的環境風險,污染環境,損害投資者利益。
配套制度有待完善2008年4月,環境保護部出台《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提出上市公司環保核查、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三項制度。這三項制度對於調控社會募集資金投資方向、維護廣大投資者和公眾利益、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被業內人士稱為拉動中國綠色證券發展的“三駕馬車”。然而,目前雖然環保核查效果已經顯現,但是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監管還不夠,環境績效評估制度建設進展緩慢,“三駕馬車”尚未形成並駕齊驅的局面,未能形成對上市公司的完整監管體系,制約了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完善上市環保核查的建議[1]
進一步健全規章制度一是儘快出臺上市環保核查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上市環保核查牽涉面廣。一、內容龐雜、參與單位眾多,須在全國範圍統一核查的範圍、內容和程式。同時,上市環保核查操作性、技術性很強,核查對象及範圍的認定、現場核查技術、報告編寫方法等都要有指導性技術規範。二是明確責任,加強監管。進一步完善環保核查規章制度,明確責任_i幾體,加強對技術單位和市批部門的約束,須對在市查過程中弄虛作假、刻意隱瞞或故意遺漏企業重大違法行為的單位和部門加大懲罰。三是進一步完善《管理名錄》。《管理名錄》列出的行業應更具體,建議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進行分類,在實踐中及時修訂、更新。四是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要明確公眾參與環保核查的時機、範圍、方式及有關保障;在現場核查中增加公眾意見調查環節,使公眾儘早參與核查;在技術報告中增加公眾參與意見反饋章節,充分反映公眾意見與建議。五是加強對企業的後續監管。應要求企業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問題整改承諾履行情況,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抨後督查制度作用,對作出整改承諾的公司依法加大監管力度,督促其完成整改。
進一步加強培訓加強對地方環保部門、技術單位、企業及保薦人等的培訓,使其及時瞭解環境保護部對於上市環保核查工作的具體要求,更好地履行其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提高環保核查整體工作水平。
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上市公司環保行為的監管,需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等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建議各相關部門加強聯動共同推進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環境績效評估制度的發展,形成對上市公司全過程、系統、完整的監督、約束機制,引導上市公司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