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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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一個由政府組建的機構,負責控制國家貨幣供給、信貸條件,監管金融體系,特別是商業銀行和其他儲蓄機構。
中央銀行是一國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中央銀行的職能是巨集觀調控、保障金融安全與穩定、金融服務。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對調節貨幣供應量、穩定幣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它集中保管銀行的準備金,並對它們發放貸款,充當“最後貸款者”
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它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也是政府干預經濟的工具;同時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代理國庫,代理髮行政府債券,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實現國家巨集觀經濟目標服務,這是由中央銀行所處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
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有:貨幣發行、集中存款準備金、貸款、再貼現、證券、黃金占款和外匯占款、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的劃撥清算和資金轉移的業務等。
中央銀行產生於17世紀後半期,形成於19世紀初葉,它產生的經濟背景如下:
(1)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 18世紀初,西方國家開始了工業革命,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和商品經濟的迅速擴大,促使貨幣經營業越來越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圖,由此產生了對貨幣財富進行控制的欲望。
(2)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頻繁出現 資本主義經濟自身的固有矛盾必然導致連續不斷的經濟危機。面對當時狀況,資產階級政府開始從貨幣制度上尋找原因,企圖通過發行銀行券來控制、避免和輓救頻繁的經濟危機。
(3)銀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 資本主義產業革命促使生產力空前提高,生產力的提高又促使資本主義銀行信用業蓬勃發展。主要表現在一是銀行經營機構不斷增加;二是銀行業逐步走向聯合、集中和壟斷。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危機的頻繁發生,銀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為中央銀行的產生奠定了經濟基礎,又為中央銀行的產生提供了客觀要求。
(1)政府對貨幣財富和銀行的控制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客觀上要求建立相應的貨幣制度和信用制度。資產階級政府為了開闢更廣泛的市場,也需要有巨大的貨幣財富作後盾。
(2)統一貨幣發行
在銀行業發展初期,幾乎每家銀行都有發行銀行券的權力,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擴大和銀行機構增多,銀行券分散髮行的弊病就越來越明顯,客觀上要求有一個資力雄厚併在全國範圍內享有權威的銀行來統一發行銀行券。
(3)集中信用的需要
商業銀行經常會發生營運資金不足、頭寸調度不靈等問題,這就從客觀上要求中央銀行的產生,它既能集中眾多銀行的存款準備,又能不失時宜地為其他商業銀行提供必要的周轉資金,為銀行充當最後的貸款人。
(4)建立票據清算中心
隨著銀行業的不斷發展,銀行每天收授票據的數量增多,各家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化,由各家銀行自行軋差進行當日清算已發生困難。這種狀況觀上要求產生中央銀行,作為全國統一的、有權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
(5)統一金融管理
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政府出面進行必要的管理,這要求產生隸屬政府的中央銀行這一專門機構來實施政府對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管理。
(1)中央銀行的性質可以科學地表述為: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和管理監督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的性質集中體現在它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上面,具體來說,包括其地位的特殊性、業務的特殊性和管理的特殊性。
(2)中央銀行的性質具體體現在其職能上,中央銀行有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調控巨集觀經濟的銀行四大職能。
(3)中央銀行的結構即中央銀行制度的結構,它主要包括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結構和權力結構等方面的內容。
- (一)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
- 1.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權的必要性。
第一,統一貨幣發行與流通是貨幣正常有序流通和幣值穩定的保證。在實行金本位的條件下,貨幣的發行權主要是指銀行券的發行權。要保證銀行券的信譽和貨幣金融的穩定,銀行券必須能夠隨時兌換為金幣,存款貨幣能夠順利地轉化為銀行券。為此,中央銀行須以黃金儲備作為支撐銀行券發行與流通的信用基礎,黃金儲備數量成為銀行券發行數量的制約因素。銀行券的發行量與黃金儲備量之間的規定比例成為銀行券發行保證制度的最主要內容。在進入20世紀之後,金本位制解體,各國的貨幣流通均轉化為不兌現的紙幣流通。不兌現的紙幣成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信用貨幣。在信用貨幣流通情況下,中央銀行憑藉國家授權以國家信用為基礎而成為壟斷貨幣發行的機構,中央銀行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貨幣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發行貨幣。
第二,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的需要。幣值穩定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條件,若存在多家貨幣發行銀行,中央銀行在調節貨幣供求總量時可能出現因難以協調各發行銀行從而無法適時調節銀根的狀況。
第三,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統一貨幣發行使中央銀行通過對發行貨幣量的控制來調節流通中的基礎貨幣量,並以此調控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獨占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巨集觀調控的必要條件。
2.統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第一,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第二,中央銀行應從巨集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適當掌握貨幣供給增量,處理幣值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係。
第三,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問貨幣分佈、貨幣面額比例。
- (二)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
銀行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巨集觀經濟的目的。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需履行的職責如下:
第一,為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機構必須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以保證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具備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於中央銀行控制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從而控制貨幣供應量。
第三,強化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存款準備金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
第四,為商業銀行之間進行非現金清算創造條件。
充當銀行業的最後貸款人最後貸款人指商業銀行無法進行即期支付而面臨倒閉時,中央銀行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支持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
中央銀行主要通過兩種途徑為商業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
其一,票據再貼現,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轉貼給中央銀行以獲取資金;
其二,票據再抵押,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抵押給中央銀行獲取貸款。
創建全國銀行間清算業務平臺商業銀行按規定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交存存款準備金,各金融機構之間可利用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資金清算,這加快了資金流轉速度,節約了貨幣流通成本。於是,中央銀行成為銀行業的清算中心。
外匯頭寸調節。中央銀行根據外匯供求狀況進行外匯買賣,調節商業銀行外匯頭寸,為商業銀行提供外匯資金融通便利,並由此監控國際收支狀況。
- (三)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
具體體現在:
- 1.代理國庫。
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 2.代理政府債券發行。
- 3.為政府融通資金。
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為彌補財政收支暫時不平衡或財政長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貸款。為防止財政赤字過度擴大造成惡性通貨膨脹,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儘量避免發行貨幣來彌補財政赤字。
- 4.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
國際儲備包括外匯、黃金、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儲備頭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的尚未動用的特別提款權等。
第一,對儲備資金總量進行調控,使之與國內貨幣發行和國際貿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適應;
第三,對儲備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負責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基本穩定。
5.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與磋商,積極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合作與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重大決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中央銀行進行兩國金融、貿易事項的談判、協調與磋商,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管理與本國有關的國際資本流動,辦理政府間的金融事務往來及清算,辦理外匯收支清算和撥付等國際金融事務。
6.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佈經濟金融信息。中央銀行處於社會資金運動的核心,能夠掌握全國經濟金融活動的基本信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支持。
(1)20世紀80年代以前,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是金融業或銀行的監管。
(2)現在,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的唯一主體,已無法適應新的金融格局。這是因為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傳統作用正受到挑戰,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於是許多國家通過另設監管機構來監管越來越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證監會、保監會等。
(3)從各國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監管體制可分為四類:分業經營且分業監管,如法國和中國;分業經營而混業監管,如南韓;混業經營而分業監管,如美國和香港地區;混業經營且混業監管,如英國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銀行擔當監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銀行仍負責全面監管的;有中央銀行只負責對銀行業監管的;也有在中央銀行外另設新機構,專司所有金融監管的。
完整的金融監管是一個連續、迴圈的過程,它由市場準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
(1)機構功能定位 所謂功能定位,是指各類金融機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運作、發展的空間,具體體現在該機構的服務對象、業務範圍和服務方式。
(2)市場準入廣義上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包括三個方面機構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機構準入,是指依據法定標準,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準入,是指按照審慎性標準,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高級管理人員的準入,是指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和認可。
(3)業務運營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監管,主要是通過監管當局(如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以及藉助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外部審計,及時發現、識別、評價和糾正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風險。這是監管當局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4)風險評價 風險的綜合評價是金融監管人員在綜合分析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結果及來自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對被監管機構所存在風險的性質、特征、嚴重程度及發展趨勢做出的及時、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
(5)風險處置 金融監管當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處置,處置方式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第302-305頁)
(1)作為支付體系的使用者。中央銀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轉移資金,主要包括通過支付體系清算公開市場操作,以實施貨幣政策;進行政府債券的支付結算(包括發行和兌付)。
(2)作為支付體系的成員。中央銀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戶(如政府部門和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進行收付。
(3)作為支付服務的提供者。這些服務包括為商業銀行在支付體系的運作提供結算賬戶;單獨或與其他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一起,為支付體系提供系統硬體、軟體、操作程式或通信網路。
(4)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護人。這個作用包含的內容更為廣泛支付體系管理者;支付體系的成員的監督者;為支付體系提供管理和計劃;仲裁爭議和處理賠償,提供技術標準。另外,還可以作為結算的擔保人 。
(1)提供賬戶服務 在各國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的實踐活動中,中央銀行一般作為銀行間清算中介人,為銀行提供清算賬戶,通過清算賬戶的設置和使用來實現銀行間轉賬。
(2)運行與管理支付系統除了提供賬戶服務以外,中央銀行參與和組織行間清算的另一個重要手段即是運行與管理重要的行間支付清算系統。一個穩定的、有效的、公眾信任的支付系統,是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銀行運行的支付系統通常包括賬戶體系、通訊網路和信息處理系統。
(3)為私營清算系統提供差額清算服務很多國家存在著多種形式的私營清算組織,而一些私營清算系統尚在實施差額清算,為了實現清算參加者間的債權債務抵消,很多清算機構樂於利用中央銀行提供的差額清算服務,後者通過賬戶進行差額頭寸的轉移劃撥,即可完成最終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銀行不僅運行管理整個支付系統,還以提供信貸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大額支付系統是中央銀行提供信貸的重點,尤其是當大額支付系統所處理的支付指令為不可撤銷的終局性支付指令時,中央銀行的透支便利更為重要。
(1)由一般貨幣發行向國家壟斷發行轉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對中央銀行的認識有所深化,從而強化了對它的控制。這大大加快了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進程,由此實現了中央銀行由一般的發行銀行向國家壟斷發行即真正的發行銀行轉化。
(2)由代理政府國庫款項收支向政府的銀行轉化。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3)由集中保管準備金向銀行的銀行轉化。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併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誌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
(4)由貨幣政策的一般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註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5)各國中央銀行的金融合作加強。隨著各國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保證各國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穩定,各國中央銀行為了共同抵禦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彼此之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 。
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的方法[1]
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為實現特定的經濟目標而採取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及信用條件的方針措施的總和。貨幣政策的內容較為廣泛,包括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實現目標所運用的政策工具、監測和控制目標實現的各種操作目標和中間目標以及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問題。其中,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三大工具,即“三大法寶”。
首先,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作為中央銀行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的重要手段,其最初目的是為了防止銀行出現大量現金擠兌時發生金融恐慌和危機,以保證銀行資產流動性和現金兌付能力,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安全,後來存款準備金制度逐步發展為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和銀行信貸以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工具。作為一項貨幣政策工具,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有較強的告示效應,該比率升降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預示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具有強制性影響,一經公佈,任何存款性金融機構必須執行。儘管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具有較強的告示效應和影響效果,但作為一項日常的調節工具卻不能頻繁地加以運用,否則會使商業銀行感到無所適從。
其次,再貼現是中央銀行最早擁有的貨幣政策工具,也是商業銀行獲取資金的一種方式。當商業銀行發生準備金不足時,一個重要的補充途徑就是以貼現所獲得的未到期票據為轉讓向中央銀行借款,或者以中央銀行同意接受的抵押品作擔保申請借款。中央銀行的抵押貸款通常以政府債券作抵押,也可用商業票據作擔保辦理再貼現和抵押貸款,這兩種方式被習慣地稱之為再貼現政策。該政策主要包括再貼現率的調整和確定何種票據有貼現或抵押資格。就調整再貼現率而言,其目的主要是影響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借款的成本,以影響商業銀行的準備金數量,從而達到調節社會資金供求的目的;就決定再貼現和再抵押票據的資格來說,主要目的是在於影響資金的運用方向。儘管再貼現政策工具是一項有效的政策工具,但在實施再貼現政策過程中,中央銀行完全處在被動等待的地位,缺乏靈活性。
最後,公開市場業務是指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用以增加或減少貨幣供應量的一種政策手段。公開市場業務是通過銀行系統準備金的增減變化而起作用的。當中央銀行購進有價證券時,無論是由社會大眾或金融機構出售證券,都表現為銀行準備金的增加,使之處於擴張貨幣的地位;反之,中央銀行出售有價證券時,無論是由社會公眾或金融機構購買,都無異於向市場收回資金,而銀行準備金的減少,勢必緊縮貨幣供應量。此外,公開市場業務又有防禦性公開市場業務和主動性公開市場業務之分。前者是指中央銀行買賣證券,只是用於抵消那些非中央銀行所能控制的因素對銀行準備金水平的影響;後者指中央銀行買賣證券是為了改變銀行準備金總水平,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相對於其他貨幣政策工具,該政策具有精確性、靈活性、主動性等優勢。
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機制,也稱中央銀行金融巨集觀調控機制,它是指中央銀行為控制貨幣供應量和其他巨集觀金融變數而掌握的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並通過貨幣政策工具作用於貨幣政策中介指標,然後再通過貨幣政策中介指標的達到其政策目標和各種重任的完整體系。
無論哪一個國家採取何種社會制度和何種經濟管理體制,儘管各國中央銀行調控力度和廣度有異,但就其調控體系的一般模式而言,有其明顯的共性,可用以下圖示:
但必須指出,就這個一般模式而言,還不能區分不同類型中央銀行金融巨集觀調控模式的具體內容和不同特點,甚至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也不一定採用相同模式。從大類上劃分,可分為直接型、間接型和混合型三種類型。
當一個國家對巨集觀經濟採取直接管理體制時,中央銀行金融巨集觀調控就只能是運用指標管理和行政命令的調控形式,通過強制性的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手段來直接控制現金流通量和銀行系統的貸款總量,以此來實現貨幣政策的最終月標。前蘇聯、東歐一些國家以及我國在1979 年以前均採用過計劃指標控制這種模式,見以下圖示:
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都採取過這種模式。實踐證明,這種模式是與高度集中型經濟模式下以實物管理為主的直接控制的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在這種體制下,中央銀行在全國金融體系中處於主導地位,由此各家專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對中央銀行有根強的依附性。在此情況下運用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手段來控制貨幣供給量,在通常情況下都是可以收到預期效果的。因為指令性計劃一旦制定,中央銀行就運用行政手段來強制地貫徹執行。所以,只要中央銀行不突破計劃,不增撥信貸資金,不迫加貨幣發行,那麼,全國的貨幣供應量就不會突破預定的指標。但是,隨著經濟體制由計劃型向市場型轉軌的當今世界,這種直接型調控模式暴露的缺點越來越明顯,它不利於充分維護廣大基層銀行的自主權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不利於充分發揮信貸、利率杠桿有效調節經濟的作用;因為管理辦法僵死,時而會造成經濟的波動和決策的失誤,而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又容易出現“一刀切”、“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等弊病。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從20 世紀50 年代開始大多採用這種模式。依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客觀要求,經濟運行主要由直接控制向間接控制過渡已是歷史的必然。這種模式見以下圖示:
間接型調控的特點是:它所依存的經濟體制是一種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有一個相當規模和發育健全的金融市場;中央銀行在運用經濟手段進行巨集觀調控的同時,並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利用行政手段進行直接控制的可能性;比較好地尊重微觀金融主體的自主權;較好地起到抑制經濟波動的緩衝作用。
過渡型調控模式一般指由直接型向間接型過渡的模式。發展中國家一般採用這種模式。有些雖採用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但因其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低,金融市場不發達,加上財政、外匯赤字和嚴重的通貨膨脹等,還有必要對經濟採取一些直接控制手段。這種模式見以下圖示:
我國經濟管理體制已從傳統的直接管理體制過渡到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雙重管理體制。對於國民經濟的運行,國家既運用經濟手段,也運用計划行政手段。特別在巨集觀失控的情況下,採用一些直接控制手段會收到較快的成效。但從長遠觀點看,依據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要求,中央銀行採用間接型金融巨集觀調控模式已是必然趨勢。由此,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在巨集觀經濟平衡中的重要作用也將愈來愈明顯;
貨幣供應量調控機制是一個由內在諸因素有機聯繫和相互作用的複雜綜合體。為說明問題,它的組成可用以下三個層次剖析:
1.調控主體。整個貨幣供應量調控機制的主體有三個:一是中央銀行,二是商業銀行,三是非銀行經濟部門,用圖表示為:
依據各主體的不同功能,我們不妨把中央銀行稱之為發動主體,因為由中央銀行供應給商業銀行基礎貨幣(也稱始初貨幣)的多少,決定整個調控機制運轉的規模。這裡,它是以最後貸款者的身份出現的。把商業銀行稱之為放大主體,因為中央銀行將基礎貨幣貸入商業銀行後,通過商業銀行系統內的倍數放大效應,會創造出多倍於始初貨幣的存款貨幣,以提供給非銀行經濟部門。這裡,它是以直接貸款者的身份出現的。把非銀行經濟部門稱之為目標主體,因為由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始初貨幣隨即在商業銀行系統內產生倍數放大效應的整個過程,最終目的是為了向非銀行經濟部門供應適量的貨幣,當然不能否認非銀行經濟部門的行為對整個貨幣供應量調控機制運轉的影響作用。
2.基本因素。貨幣供應量調控機制的基本因素也有三個:一是基礎貨幣,二是超額準備金,三是貨幣供應量。用圖表示為:
在中央銀行體制下,中央銀行提供基礎貨幣為商業銀行所持倍數放大效應
圖1-6 有,商業銀行扣除規定的存款準備金(法定准備)後,形成了超額準備金,通過其在整個商業銀行系統中的反覆使用便產生倍數放大效應,使1 元的中央銀行負債,經過商業銀行系統的資產業務運用後,變成了幾元的商業銀行負債。在商業銀行系統內放大了的銀行負債,與中央銀行向公眾提供的部分現金一起,構成了整個貨幣供應量,提供給非銀行經濟部門。
以上分析看出,基礎貨幣是貨幣供應量的前提條件。要控制貨幣供應量,必須把基礎貨幣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超額準備金的大小又是商業銀行系統內信貸擴張能力的制約條件。而整個貨幣供應量又是基礎貨幣與信貸擴張能力(即貨幣乘數)的乘積。可見,在貨幣供應量調控機制中,“基礎貨幣——超額準備及它的倍數放大效應——貨幣供應量”這三個基本因素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3.若幹金融變數。具體指:法定存款準備比率、超額準備比率、定期存款比率、現金比率等,這些因素共作用於倍數放大效應。如圖1-7 所示。
這裡:(1)法定存款準備比率是指商業銀行按規定繳存中央銀行的那部分存款同所吸收存款之比;(2)超額準備比率是指商業銀行保有的不運用於其資產業務的準備金與活期存款之比;(3)定期存款比率是指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比;(4)現金比率是指非銀行經濟部門所持有的現金與活期存款之比。以上諸金融變數中,受制於中央銀行行為鈉是(1);受制於商業銀行行為的是(2);受制於非銀行經濟部門行為的是(3)和(4)。
綜合上述三個層次的剖析,將整個貨幣供應量調控機制各組
成部分合一,圖示如下:
必須說明,以上貨幣供應量調控機制的組成,只是從靜態角度加以考慮,如果將時間變數和利潤因素引入,其實際運轉過程就更為複雜。
(1)清政府時期的中央銀行
①戶部銀行。戶部銀行是清末官商合辦的銀行,1905年8月在北京開業,它是模仿西方國家中央銀行而建立的我國最早的中央銀行。
②大清銀行。1908年,戶部銀行改為大清銀行。
(2)辛亥革命時期和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央銀行
①中國銀行。1911年的辛亥革命,促使大清王朝覆滅,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
②交通銀行。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成立之初,曾自我標榜為“純屬商業銀行性質”。但事實上,它後來成了北洋政府的中央銀行。1913年,交通銀行取得了與中國銀行同等地位的發行權。1914年,交通銀行改定章程,已經具備了中央銀行的職能。
以上兩行,共同作為北洋政府的中央銀行。
(3)孫中山創立的中央銀行
1924年8月,孫中山領導的廣東革命政府在廣州創立中央銀行。1926年7月,國府移遷武漢,同年12月在漢口設中央銀行。原廣州的中央銀行改組為廣東省銀行。1928年,漢口中央銀行停業。
(4)國民黨時期的中央銀行
①1928年11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中央銀行,總行設在當時全國的經濟金融中心──上海,在全國各地設有分支機構,法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責。
②1949年12月,中央銀行隨國民黨撤往臺灣。
(5)革命根據地的中央銀行
①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共產黨在建立根據地以後,就成立了人民的銀行,發行貨幣。如1927年冬,閩西上杭縣蚊洋區農民協會創辦了農民銀行等。
②1932年2月1日,蘇維埃國家銀行正式成立,蘇維埃國家銀行還在各地設分支機構,以帶動根據地銀行走向集中和統一。
③1934年10月,蘇維埃國家銀行跟隨紅軍長征轉移,1935年11月,它改組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西北分行。同年10月,國家銀行西北分行改組為陝甘寧邊區銀行,總行設在延安。
④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解放區迅速擴大並逐漸連成一片,整個金融事業趨於統一和穩定。1948年11月,成立中國人民銀行。
(6)新中國的中央銀行
①1948~1978年的中國人民銀行。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石家莊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隨軍遷入北京,以後按行政區設立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辦事處),支行以下設營業所,基本上形成了全國統一的金融體系。
這一時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一方面全部集中了全國農業、工業、商業短期信貸業務和城鄉人民儲蓄業務;同時,既發行全國唯一合法的人民幣,又代理國家財政金庫,並管理金融行政,這就是所謂的“大一統”的中央銀行體制。
②1979~1983年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相繼恢復和建立,對過去"大一統"的銀行體制有所改良。但從根本上說,在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巨集觀調控能力和政企不分等方面並無實質性進展。同時,隨著各專業銀行的相繼恢復和建立,“群龍無首”的問題也亟待解決。
③1984~1998年的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專門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的金融事業。
198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正式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
④1998年以後的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10月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改組,撤銷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全國設立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的監督管理。一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體系已經形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我國的中央銀行,它的工作對象不是企業單位和個人,而是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它的主要工作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國的巨集觀決策,加強金融監管,以保持貨幣穩定,更好地為國家巨集觀經濟決策服務。
(2)中國中央銀行的職能主要有:
①審批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置或撤並,這對金融政策的貫徹執行、貨幣流通的穩定和金融秩序正常化有重要意義。
②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稽核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達到加強金融事業的統一領導和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的目標。
③經理國庫,代理髮行政府債券。
④管理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這有利於把握金融市場的變化趨勢,控制和調節貨幣流通。
⑤代表政府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出席有關國際金融會議,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活動,商議國際貨幣金融制度,進行國際金融合作。
(3)中國中央銀行的作用中國中央銀行的作用通過中國中央銀行的職能體現。中央銀行的所有職能都圍繞一個中心,即作為國家最重要的調節機構之一,主要是通過一系列直接的或間接的手段的運用,實現對貨幣供求和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求得社會總需求和社會總供給的巨集觀平衡,保證國民經濟穩定、協調、高效和健康地向前發展。
中國的支付清算體系已步入適應現行銀行體制、為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的經濟及社會活動提供現代化支付清算服務的階段。目前運行的主要支付系統有:
(1)同城清算所 同城清算是指同一城市(區域)內交易者間的經濟往來,通過開戶金融機構的同城票據交換實現債權債務清償及資金轉移。
(2)全國電子聯行系統 全國電子聯行清算系統是中國人民銀行處理異地清算業務的行間處理系統。全國電子聯行系統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各商業銀行設立的國家金融清算總中心和在各地設立的資金清算分中心運行。
(3)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電子資金匯兌系統是商業銀行系統內的電子支付系統。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均以電子資金匯兌系統取代原有的手工操作系統,即通過電子支付指令的集中交換代替了原有的實物票據交換。
(4)銀行卡支付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在組織各商業銀行聯合共建銀行卡支付系統、制定相關標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已形成了覆蓋全國的銀行卡信息交換系統。
從1973年到現在,工業國家的中央銀行經常在外匯市場上進行直接干預,其中較大的聯合干預約有5次,成功和失敗的兼而有之。
對1976年 1979年美元弱勢的干預在經過1974年至1975年的世界性經濟衰退以後,美國的經濟仍處於高通貨膨脹,高失業率和低經濟增長率的處境。卡特政府為了刺激經濟,決定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雖然利率在上漲,但美國的通貨膨脹率漲得更快,外匯市場因此開始不斷地拋美元,使美元的匯價一路下跌。
面對美元的跌勢,卡特政府決定干預外匯市場。1978年10月底,卡特政府宣佈了一項反通貨膨脹的計劃,但由於對美國未來的貨幣政府並沒有明確的表示,美元反而在外匯市場上狂瀉。面臨馬克和日元升值的巨大壓力,德國和日本兩國的中央銀行被迫進行不改變自己政策為前提的大規模干預,買美元拋本國貨幣,但收效甚微。
1978年11月1日,卡特總統宣佈美元匯價太低,美國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將直接進行干預。由於前一星期的反通貨膨脹計劃使外匯市場大失所望,卡特這次宣佈的干預包含兩項重要的政策轉變。第一,貨幣政策將緊縮。聯邦儲備銀行將把貼現率提高一個百分點,使貼現率達到當時歷史高點的9.5%,從而使這次干預包含政策內容。第二,美國中央銀行將調用300億美元干預外匯市場,平穩美元的匯價。其中150億將從其他中央銀行借調,50億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取和特別提款權的銷售,50億為所謂“卡特債券”(Carter bonds),即財政部在國外銷售的以馬克和瑞士法郎記帳的債券。卡特計劃宣佈後,外匯市場果然受到震動,對其第一項緊縮政策更加警覺。在11月1日上午 9:13,美元對馬克的匯價立刻比前一天的最低點上升3.25%,達到1.83馬克;幾分鐘後,隨著中央銀行拋出6,900萬馬克、1,900萬瑞士法郎後,美元繼續上升,對馬克的匯價又上升1%,對瑞士法郎的匯價也上升到1.567。在針對日元的干預動用了500萬美元之後,美元對日元的匯價也跌至 187.5日元。在這一天外匯市場收市時,美元對主要外匯的匯價平均上升了7% 10%。
在以後的兩個星期內,外匯市場仍有拋美元風,以試探美國等中央銀行干預市場的決心,但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合德國、瑞士和日本中央銀行,一次又一次地在市場干預。到11月底,美國干預市場的總額達350億美元,使美元明顯回升。但是,到12月初,外匯市場開始懷疑美國是否會真正採取貨幣緊縮政策,又開始拋美元,使美元再度下跌。美國等中央銀行繼續大規模干預外匯市場,光是美國就花了310億美元,但干預的效果已明顯下降,到12月底,美元匯價已低於 11月的水平。美元的真正走強是1979年10月新的聯儲會主席保羅 沃爾克上臺宣佈貨幣供應控制以後的事。
1985年9月工業五國對外匯市場的干預如果說70年代末美國等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是一場失敗的持久戰,1985年9月工業5國對外匯市場的干預則是一場成功的速決戰。里根上臺後,美元就開始一路走強,到1985年2月25日達到最高點,對馬克的匯率高達1美元兌3.4794馬克。經過春季和夏季的調整後,美元在該年9月又開始上漲。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等五國的財政部長與中央銀行行長在紐約廣場飯店開會討論外匯干預問題。9月22日星期天,五國發表聲明。聲明說,五國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一致同意,“非美元貨幣對美元的匯價應該進一步走強”,他們“在有必要時將進一步合作,進行干預”。第二天早上,外匯市場美元便立刻大跌,對馬克的匯率從2.7352跌到2.6524馬克,跌幅達3%以上。美元從此一路下跌,以至到1986年底,日本和德國的中央銀行又被迫採取支持美元的干預措施,收效仍然甚微,美元的跌勢到1987年初美元中央銀行也參加市場干預時才止住。 1985年9月的干預是否有效,外匯市場存在著爭論。有人認為,美元在干預前已經開始走弱,即使中央銀行銀行不幹預,它也會在9月份反彈後繼續走弱。但更多的意見認為,這次干預還是有效的。
這次干預如果說是成功的話,那就是“信號反應”起的作用。在干預的前後兩個星期,匯率大變,而工業國家之間的利率差根本沒有變化,一直到10月底,日本在信貸市場上實行緊縮政策,才使利率差開始有真正的變化。但是,這次五國聯合至少使外匯市場得到兩個強烈信號。首先,這次聲明使外匯市場意識到,五個工業國家將會充分協調,竭盡全力地進行更大規模的外匯市場干預。而以後的事實證明,中央銀行在干預外匯市場時,確實是那樣做的。其次,這次聲明意味著美國外匯政策的重大轉變。里根政府一開始就奉行讓市場自由競爭的自由放任政策,一直聽任美元的一路走強,而且對其他國家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的要求置之不理。這次美國與其他工業國一起參與干預,使外匯市場有理由相信,美國為了與其他工業國家協調,有可能調整貨幣和巨集觀經濟政策,使美元開始走弱。
1992年夏季美國等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 1992年3月中旬開始,外匯市場對期待已久的美國經濟複蘇再次失望,在德國高利率和美國堅持寬鬆的貨幣政策影響下,開始不斷拋售美元,致使美元對幾乎所有歐洲貨幣的匯價都一路下跌。美國與歐洲國家的中央銀行分別在7月20日和8月11日兩次大規模干預外匯市場。這兩次干預從性質上來說,都是屬不改變各自經濟政策的干預,雖然有短時的效果,從中、長期來看卻完全是失敗的。
第一次干預是7月20日馬克與美元的匯價衝擊1991年2月以後的新高點1.4430時進行的,美國等15個工業國家的中央銀行聯手在市場拋馬克買美元,經過3次干預後,美元對馬克的匯價一下子從1.4470上升到1.5000,美元在兩天內反彈了500多點。但是這次干預並沒有止住美元的跌勢。在經過半個多月的徘徊後,美元又繼續下跌。美國等13個工業國家的中央銀行於8月11日再次聯手干預,但效果比第一次還要差。第一輪干預使美元對馬克的匯率從 1.4620馬克反彈到1.4780,僅上升150點,而且時效僅維持了半個多小時。以後美元重新下跌。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在3個多小時內分別在美元兌馬克的匯率1.4715、1.4730和1.4770等處4次干預市場,拋馬克買美元,但僅僅使美元略有反彈。在這次干預中,美國等工業國家共動用了10至 15億美元。然而,兩天以後,美元又跌過干預前的最低點。
這次干預之所以失敗,除了上面所說的屬於不改變政策的干預外,外匯市場對這些干預早有期待也是個重要原因。對外匯市場來說,最以推動市場的是突發性事件,而預料之中的事件往往會提前反映到外匯市場中去。這是第一次干預比第二次干預有效一些的原因。而這兩次干預最終不能改變美元的弱勢,原因是中央銀行不能使外匯市場相信,美元的匯價應該市場價高一些。
1992年9月歐洲貨幣體系成員國對外匯市場的干預 1992年9月歐洲貨幣體系出現危機,外匯市場猛烈地拋售成員國中幾乎所有的疲軟的貨幣,英鎊、義大利裡拉、愛爾蘭鎊等無不出現大幅度幣值下跌的情況。受其株連的是非成員國芬蘭等國貨幣,在外匯市場上也出現大跌,迫使這些國家宣佈脫離與歐洲貨幣體系的自願掛鉤。
這次干預中,歐洲共同體的成員國幾乎都花了很大的代價。德國中央銀行花了120多億美元,英國花了近60億,而法國向德國中央銀行借調外匯進行干預的錢,到11月初才還清。這次干預使歐洲貨幣體系的矛盾有所緩和,但遠遠沒有解決問題。
由於外匯市場的短期波動非常頻繁且幅度較大,創造了非常多的短期獲利機會。因此,把握上述主要因素和外匯市場之間的關係,對於提高分析能力和盈利能力是很有幫助的。
- 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 蒙古銀行(蒙古)
- 南韓銀行(大韓民國)
中央銀行制度的內容[2]
中央銀行制度的內容包括外部組織形式、資本所有權、分支機構設置以及獨立性等方面。
一、中央銀行的外部組織形式
中央銀行的外部組織形式大致可歸納為四種類型:單一型、複合型、跨國型、準中央銀行型。
(一)單一的中央銀行制度
單一的中央銀行制度指國家單獨建立中央銀行機構,使之全面、純粹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責。又分為: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1)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這種體制是在一個國家內只建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機構設置一般採取總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中央銀行都實行這種體制,我國也是如此。
(2)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這種體制是在一國國內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銀行機構,中央級機構是最高權力或管理機構,但地方級機構也有一定的獨立權利。這是帶有聯邦制特點的中央銀行制度。屬於這種類型的國家有美國、德國等。如美國的聯邦儲備體系就是將全國劃分為12個聯邦儲備區,每個區設立一家聯邦儲備銀行為該地區的中央銀行。它們在各自轄區內的一些重要城市設立分行。這些聯邦儲備銀行均不受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轄,它們各有自己的理事會,有權發行聯邦儲備券和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中央銀行的特殊信用業務。在各聯邦儲備銀行之上設聯邦儲備委員會,進行領導和管理,制定全國的貨幣信用政策。同時,在聯邦儲備體系內還沒有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和聯邦顧問委員會等平行管理機構。聯邦儲備委員會是整個體系的最高決策機構,是實際上的美國中央銀行總行,直接對國會負責。
(二)複合中央銀行制度
複合中央銀行制度指一個國家沒有設專司中央銀行職能的銀行,而是由一家大銀行集中中央銀行職能和一般存款貨幣銀行經營職能於一身的銀行體制。這種複合制度主要存在於前蘇聯和東歐等國。我國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實行這種銀行制度。
(三)跨國中央銀行制度
跨國中央銀行制度是由參加某一貨幣聯盟的所有成員國聯合組成的中央銀行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地域相鄰的一些欠發達國家建立了貨幣聯盟,併在聯盟內成立參加國共同擁有的統一的中央銀行。
1998年7月,一個典型的跨國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正式成立。它是歐洲一體化進程逐步深入的產物。歐洲中央銀行由兩個層次組成:一是歐洲中央銀行本身;二是歐洲中央銀行體系。各國中央銀行失去其獨立性。
(四)準中央銀行
準中央銀行指有些國家或地區只設置類似中央銀行的機構,或由政府授權某個或幾個商業銀行,行使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體制。新加坡、中國香港屬於這種體制。如新加坡設有金融管理局和貨幣委員會(常設機構為貨幣局)兩個機構來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前者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和金融業的發展政策,執行除貨幣發行以外的中央銀行的一切職能;後者主要負責發行貨幣、保管發行準備金和維護新加坡貨幣的完整。香港過去長時期並無一個統一的金融管理機構,中央銀行的職能由政府、同業公會和商業銀行分別承擔。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它集中了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支付體系管理等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但它又不同於一般中央銀行。比如:發行鈔票職能就是由渣打銀行、匯豐銀行和中國銀行履行的,票據結算一直由匯豐銀行負責管理,而政府的銀行這項職能一直由商業銀行執行。此外,斐濟、馬爾地夫、賴比瑞亞、賴索托、貝里斯等國也都實行各具特點的準中央銀行體制。
二、中央銀行的資本構成
中央銀行的資本構成是指作為中央銀行營業基礎的資本金的構成情況,即中央銀行資本金的所有制形式。歸納起來,各國中央銀行的資本構成主要有四種類型:國家所有、公私共有、私有以及無資本形式。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屬國有形式的中央銀行。
三、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
中央銀行分支機構是中央銀行全面行使職能和履行規定職責所必需的組織保證。各國中央銀行基本上都設立了自己的分支機構。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大致有以下三種類型:
(1)按經濟區域設置。這種設置方式有利於中央銀行各項政策方針的貫徹執行和貨幣政策的集中統一,避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
(2)按行政區劃設置。在這種方式下,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與國家行政區劃相一致,逐級設置分支行。隨著各國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按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的做法正逐漸被取代。如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進行重大改革,撤銷省級分行,按經濟區域設立了9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區分行和北京、重慶兩家營業管理部。2005年於上海成立中央銀行上海總部。
(3)以經濟區域為主兼顧行政區劃。
四、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探討的是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係。所謂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就是指在貨幣政策的決策和運作方面,中央銀行由法律賦予或實際擁有的自主程度。獨立性問題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係上。一是中央銀行應對政府保持獨立性;二是中央銀行對政府的獨立性總是相對的。
中央銀行的工作始終是追求貨幣政策的基本原則和目標。經濟工作雖然是政府的中心工作,但社會問題往往也是政府關註的重點。而當政治矛盾突出時,政治要求則壓倒一切。缺乏獨立性,中央銀行的目標就會被淹沒。中央銀行工作需要具備必要的專業理論素養和較為長期的專業經驗積累。僅憑政治經濟的普遍原理和普遍經驗指揮,往往是不准確的。
中央銀行對政府的獨立性,無論如何是相對的。從金融與經濟整體,與社會、政治的關係看,金融終歸是一個子系統;中央銀行是整個巨集觀調控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門,而不是孤立的,更不是唯一的;中央銀行的活動總是在國家授權下進行。
各國的國情與歷史傳統不同,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強弱也不同。獨立性的強弱主要體現在:①法律賦予中央銀行的職責及履行職責時的許可權是較大還是較小。②中央銀行是隸屬於國會,還是隸屬於政府或政府某一部門。③中央銀行負責人的產生程式、任期長短與權力大小。④是否允許中央銀行對財政部直接融通資金,融資的條件是寬還是嚴。⑤政府人員是否參與中央銀行的決策等。
當貨幣政策開始顯示有其重大作用之後,在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問題也才逐步進入經濟金融理論界乃至政府有關部門的視野,併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有所反映。我國的中央銀行隸屬於國務院,獨立性較弱。但相對於地方政府及各級政府部門而言,獨立性稍強。第四節中央銀行的職能與作用
中央銀行制度的基本建立[3]
中央鍛行制度的基本建立,經過了漫長的歷程,從1656年瑞典鼷行到1913年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經歷了260年。在這期間,據不完整統計,世界匕約有29家中央銀行設立,其中歐洲19家,美洲5家,亞洲4家,非洲1家。這29家銀行,成立於17、18世紀的有3家,成立於19世紀的有21家,成立於20世紀初的有5家。現就幾家主要的中央銀行形成的歷史略述如下。
瑞典銀行成立於1656年,原為商業銀行,1661年開始發行鈔票。1830年,其他無限責任銀行相繼成立,有28家銀行擁有鈔票發行權。其時各國鈔票發行權有集中的趨勢,瑞典政府於1897年通過法案將發行權集中於瑞典銀行,成為法償貨幣,其他銀行發行的鈔票,責令逐步收回,於是,瑞典銀行逐漸演變為中央銀行。該行成立雖早於英格蘭銀行,但如以集中發行鈔票作為衡量中央銀行的標誌,則遠在英格蘭銀行之後。
英格蘭銀行
英格蘭銀行在中央銀行制度的發展史上是個重要的里程碑,世界上—般都認為它是中央銀行的始祖。英格蘭銀行於1694年7月27日由英國國會決議以赦令設立,並取得不超過資本總額的鈔票發行權,之後逐步轉換職能,到1833年英格蘭銀行取得了鈔票無限法償的資格。
1844年8月31日,英國《銀行特許條例》頒佈,規定英格蘭銀行自此劃分為發行部和銀行部。發行部負責以1400萬鎊的證券及營業上不必要的金屬貯藏的總和發行等額的銀行券;其他已取得發行權的銀行的發行定額也規定下來。此後,英格蘭銀行逐漸壟斷了全國的貨幣發行權,至1928年成為英國唯一的發行銀行。1946年之後,英格蘭銀行被收歸國有,仍為中央銀行,並隸屬財政部,掌握國庫、貼現公司、銀行及其餘的私人客戶的賬戶,承擔政府債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仍然是按政府要求決定國家金融政策。英格蘭銀行總行設於倫敦,職能機構分政策和市場、金融結構和監督、業務和服務三個部分,設15個局(部)。同時英格蘭銀行還在伯明翰、布裡斯托、利茲、利物浦、曼徹斯特、南安普頓、紐卡斯爾及倫敦法院區設有8個分行。此時,英格蘭銀行已經完全具有典型的中央銀行的“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的特點。
英格蘭銀行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由總裁、副總裁及16名理事組成,是最高決策機構,成員由政府推薦,英王任命。理事會下設五個特別委員會:常任委員會、稽核委員會、人事和國庫委員會以及銀行券印刷委員會,且下院議員、政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其成員。
法蘭西銀行
法蘭西銀行成立於1800年1月18日,資本為3000萬法郎,小部分由國家供給,大部分募集私資。其正副總裁由國家元首任命。該行一開始即代理國庫,業務間接受政府控制。1803年4月14日,法蘭西銀行開始取得巴黎境內鈔票發行權;1808年取得在全國開設分支機構和發行鈔票的權利;從1848年起,法蘭西銀行陸續吞併9家省發行銀行後,取得在全國發行銀行券的權利。隨著其活動範圍的擴大,政府控制的加強,一步一步地由私人銀行轉變為官方銀行,最後於1945年12月2日被收歸國有,正式成為法國的中央銀行。
法蘭西銀行一開始就與政府關係密切,最初就是在拿破侖倡議下建立的。19世紀30年代,它曾給君主政體的政府以幫助。1848年二月革命中,它又站在反對革命的一邊,力圖使共和國失去威信和引起金融危機。不過後果卻是打擊了自己,造成銀行券的大量擠兌,瀕臨破產。後來是小資產階級的臨時政府給了它幫助。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時,法蘭西銀行供給凡爾賽反革命集團以25800萬法郎的貨幣。在普法戰爭中,法蘭西銀行又成了向普魯士投降的金融後盾。很明顯,它一開始就在作為政府的銀行方面邁出了較大的一步。
法蘭西銀行作為中央銀行,與英格蘭銀行不同。在時間上,前者形成銀行的銀行較後者遲;在業務上,法蘭西銀行仍經營商業銀行業務。這是因為法國資本主義發展落後於英國,股份銀行較少,資金運送困難,為發展工商業,法蘭西銀行不得不普遍設立分支行處,兼營商業銀行業務。其後法國新銀行設立漸多,因此,到19世紀70年代才開始形成中央銀行。
德意志聯邦銀行
德國的中央銀行體制是從普魯士開始的。1790年,弗雷德里克大帝創建的皇家海外公司演變成經營外匯信貸和辦理國家貸款的銀行。1809年又被改組為純粹的國家銀行,並於1846年獲得發行銀行券的許可,初具中央銀行的雛形。1871年,德意志帝國建立,開始全面實行貨幣改革,當時德國共有33家發行銀行,普魯士銀行為最重要的銀行。在各發行銀行共推普魯士銀行為中央銀行的背景下,普魯士國家銀行於1875年被改成帝國銀行,作為德國的中央銀行,但是其他32家發行銀行,在現定限額之下,仍保留髮行權。因限制過嚴,1900年前,有20家發行銀行將其發行權轉讓給帝國銀行。至1906年後,發行銀行僅存4家,發行總額亦極有限,故德國國家銀行已基本獨享發行權。1912年,德國國家銀行與其他大商業銀行商定,商業銀行以最低限度的存款轉存該行,實際上有收取存款準備金的意義。因此,德意志帝國銀行此時已基本上成為了中央銀行。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作為戰敗國的德國,其銀行及貨幣體系已經名存實亡。從1946年開始,美、英、法三國在西部占領區內效仿美國聯邦儲備體係為德國設計了一個具有嚴格的組織機構的兩級中央銀行體系。1948年6月,德意志諸州銀行作為中央銀行開始發行德國馬克,以取代帝國馬克,進行貨幣改革以重建德國的貨幣秩序。1957年6月26日德國頒佈了《德意志聯邦銀行法》,廢除了兩級中央銀行體制,在合併、改組州中央銀行的基礎上,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銀行——德意志聯邦銀行。直到2002年歐元實體貨幣開始流通之前,德意志聯邦銀行一直是德國馬克的中央銀行,它是第一個被賦予完全獨立性的中央銀行,代表了被稱為“聯邦銀行模式”的中央銀行模式。
日本銀行
1864年,日本發生了資產階級革命一明治維新。1870年,日本派人專門考察了美國的貨幣銀行制度,1872年頒佈了國立銀行條例,並建立了國立銀行。初期的國立銀行僅4家,享有貨幣發行權。但由於資本不多,信用不佳,1876年修改條例,各國立銀行鈔票改為不兌現。因此,新設銀行如雨後春筍般出現。1880年前,政府利用銀行發行不兌現紙幣,造成通貨膨脹,物價暴漲。於是,1882年6月通過了《日本銀行條例》,正式成立了旨在整頓貨幣、調節金融的日本銀行,其他國立銀行一律於期滿解散,或改為普通商業銀行。日本銀行就此成為日本的中央銀行了。根據日本銀行法,日本銀行屬於法人,類似於股份公司,資本金為1億日元,其中5500萬日元由日本政府出資。與一般股票不同的是,沒有股東大會和決議權,分紅也限制在“5%”以內。
美國聯邦儲備體系
美國於1782年成立的北美銀行,是美國具有現代意義的第一家銀行。但是此後的很長時間內,美國都沒有自己真正意義上的中央銀行。186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全國貨幣法案,建立國民銀行制度,在財政部之下設立通貨監理署,監理國民銀行的活動。此後,美國的國民銀行一度達到3700多家,貨幣供應極其混亂,改革貨幣銀行制度迫在眉睫。
鑒於1907年金融大危機,美國政界與工商界人士感到有一家中央銀行的必要。1913年12月23日,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儲備條例》,在中央管理與地方管理、自願參加與強制參加、政府所有與私人所有、政府管理與私人管理之間,採取了巧妙的折中平衡辦法。根據這一條例,全國分為12個聯邦儲備區,每區設立1個聯邦儲備銀行,為了協調12個聯邦銀行的活動,在首都華盛頓建立了最高聯邦儲備局(後改名為聯邦儲備委員會),作為聯邦儲備銀行的決策機構,至此,美國中央銀行體系便產生了。經過多年的發展,一個由聯邦儲備委員會和12家聯邦儲備銀行及數乾家會員銀行組成的較完整的中央銀行體系已在美國形成,這就是美國聯邦儲備體系(neFedcralReservesystem),簡稱美聯儲。
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具體構成為:①聯邦儲備理事會。該理事會設在華盛頓,是聯邦政府機構,是整個聯邦系統負責全面政策的最高決策機構。該理事會由7名理事組成,任期14年,由總統商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主席和副主席由總統任命,任期4年。②聯邦儲備銀行。這是執行貨幣政策的機構,其股本是其所在區會員銀行認購的,但無控制權。從所有制來說不是國家所有,但由於它執行發行貨幣,代理國庫,制定貨幣政策,管理金融等職能,盈餘的50%以上上繳財政部,所以它是中央銀行一12家聯邦儲備銀行的每一家都是其所在地區的中央銀行。儲備銀行可在其所在區內設立自己的分行。③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這是聯邦儲備系統內部制定政策的中心部門,由7名聯邦儲備理事會理事和5名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組成,聯邦儲備理事會主席也是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主席。④會員銀行。凡根據聯邦法律在聯邦註冊的國民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儲備系統作為會員銀行。另外,根據各州法律在各州註冊的州銀行可自願申請加入聯邦儲備系統。雖然聯邦儲備系統組織結構與世界各國中央銀行不同,但基本職能是一致的,即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制度的發展與強化[3]
從上述幾家中央銀行的產生可以看出,早期的中央銀行,如英格蘭銀行、法蘭西銀行都是國內經濟、金融發展的必然結果。商品經濟的發展引起了銀行業的發展,銀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中央銀行制度。一開始它們是普通銀行,在其發展和競爭中,實力最強的、與政府聯繫密切的、信用卓著的銀行,成了群行之首,居於特殊地位。這種從商業銀行中脫胎出來的中央銀行具有自然發展的特點,可以稱為自然演進型的中央銀行。
進入19世紀以後,各國經濟的發展與貨幣金融體系的擴張使中央銀行的形成顯得更為必要。而中央銀行的廣泛發展並形成制度是在20世紀之後,一些國家吸收老牌中央銀行制度的經驗,結合本國特點設計創立了中央銀行,這被稱為人工創設型的中央銀行。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中央銀行制度的快速發展是與經濟貨幣制度變革,尤其是戰後金本位制的崩潰與貨幣貶值、通貨膨脹普遍發生直接相關的,它反映了各國加強貨幣發行控制與金融管理的要求。1920年在布魯塞爾召開的國際金融會議重申了建立中央銀行的必要性,並倡議尚未建立中央銀行的各國儘快建立中央銀行,以利於國內貨幣經濟體系的穩定與國際經濟貿易往來,並提出了各國財政收支平衡以穩定幣值與貨幣發行脫離政府控制兩大原則,以控制通貨膨脹與貨幣貶值。這無疑大大推動了中央銀行制度的發展。
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是中央銀行在各國普遍推開的時期;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則是中央銀行制度強化和進一步完善的時期,其主要標誌是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這期間,從1921年到1942年,先後設立與改組的中央銀行達43家。涉及歐洲16家,美洲15家,亞洲8家,非洲2家,大洋洲2家。其中20世紀20年代設立和改組的中央銀行達27家,30年代設立的有7家,40年代設立的有9家,50年代設立的有5家。而從這一時期的中央銀行發展來看,也表現出瞭如下一些特征。
(1)20世紀20年代以來,中央銀行的發展繼美國聯邦儲備系統之後,都採取了由政府直接創設的方式,從而大大加快了中央銀行體制的形成。那些已設有中央銀行的國家,經過有目的的改組,建成了功能更全、職能明確和獨立、專業化的中央銀行,如英格蘭銀行、法蘭西銀行、德意志銀行等。而那些新設中央銀行的國家,則在當時的國際聯盟的推動下,仿照已有的中央銀行建設自己獨立的中央銀行,從而加快了中央銀行發展的進程。
(2)穩定貨幣與控制通貨膨脹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核心任務。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金本位制的廢棄,使貨幣發行脫離了黃金準備,貨幣發行失控與通貨膨脹是貨幣脫離黃金後的最嚴重問題,由此,各國中央銀行的中心任務是管理貨幣體系、控制通脹。其最主要的措施,一是開始壟斷貨幣發行權,改過去商業銀行的多家分散髮行為中央銀行的獨占發行;二是實施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運行,控制中央銀行向財政借款墊支,禁止貨幣的財政性發行,並建立起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準備制度和超準備發行的納稅制度。
(3)金融管理與貨幣信用調控逐漸成為中央銀行的重要任務。初期成立的中央銀行,都是以貨幣發行與代理國庫為中心任務,並經營商業銀行的業務,由於金本位制的作用體系,金融管理與信用調節尚未成為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能。而金本位制崩潰以後,金融動蕩日益嚴重,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初的經濟大危機,造成了更為嚴重的衝擊與震蕩。這使人們普遍認識到了穩定金融體系、控制貨幣信用的重要性。因此,這一時期的中央銀行普遍開始對金融機構的運作與進出入進行管理,以防止金融機構的過度進入與倒閉,同時,中央銀行也開始涉及銀行準備金的集中統一管理,以此建立銀行業的資金調節體系,使中央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最後貸款人”,並據此改變30年代以前中央銀行體系中缺乏彈性的貨幣供給制度。所以,直至20世紀30年代後,中央銀行才真正具備了作為“銀行的銀行”的職能,並開始完全退出商業銀行的經營領域。至此,中央銀行才具備了作為現代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體系,即作為發行銀行、政府銀行與銀行的銀行。
到目前為止,全球尚未建立中央銀行的國家已十分少見,僅見於新加坡、盧森堡等城市國家。其國內雖無中央銀行,但仍有一些類似的機構行使貨幣發行與金融管理的職能,如新加坡的貨幣發行局(Mm)和金融管理局(FMB),而中央銀行管理的概念則是共存的。
- ↑ 貨幣政策的“三大法寶”.甘肅日報.2012年02月
- ↑ 高雷,殷樹喜編著.第六章 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體系 21世紀高等學校經濟管理類規劃教材金融學.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6年08月第1版.
- ↑ 3.0 3.1 南旭光,周孝華編著.第七章 中央銀行:固本與培元 新編金融基礎教程第二版.人民郵電出版社,2011.09(2011.12重印).
謝謝,很好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