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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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調節是指以信用手段調節國民經濟的活動。它通過改變信用的規模、方向和取得信用的條件,以調節貨幣的數量和流向,從而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有再貼現政策,存款準備金政策和公開市場業務。調節目標,對內是穩定物價,促進生產平穩發展,對外是穩定匯價、平衡國際收支。調節信用的主要機構是中央銀行。
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央銀行調節信用的能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影響而不能決定信用的規模和流向。因此,對源於資本主義基本矛盾的經濟危機、通貨膨脹等,信用調節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減輕和緩衝作用,但不可能得到根除。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於公有制占有主導地位,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為中央銀行有效地運用信貸杠桿,靈活地調節國民經濟提供了優越條件。
信用調節的有限性 [1]
信用調節的有限性的根源在於:
第一,信用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信用調節的有限性。
信用是一種有償的融資行為,這種有償性決定了通過信用進行融資是以融資雙方的信譽為前提的,信用行為能否發生,是融資雙方的自願行為。與財政性融資帶有強制性不同,必須是融資雙方互相信任才能發生信用關係。所以,信用的調節表現為一種自動的行為,即信用對經濟的調節不能以人的主觀願望為轉移。
第二,在現代中央銀行制度下,各國中央銀行都把信用作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但是,中央銀行對信用的控制是有局限的。
就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如果說中央銀行能夠在直接層次上控制住貨幣供應和貸款的發放,也控制不住全社會的中介工具種類的增加和支付手段總量的擴張。因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用作交易媒介和支付工具的物品除了正規形式:如鈔票、硬幣、銀行存款以外,還有許多非正規的交換手段,即所謂的“準貨幣”,諸如信用卡、信用證、旅行支票、銀行本票、商業匯票、商業期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公司股票等等。當銀行控制正規形式的貨幣並將它緊縮到一定程度時,國民經濟運行中的“準貨幣”將被強制推到市場,填補規範貨幣的不足。同樣,當銀行收縮到一定程度時,商業信用會相應地擴大,並對銀行信用進行“強制替代”。也就是說,當銀行系統減少貨幣供應量,各種準貨幣會相應增加,從而全社會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總量並不會相應減少。我們將信用劃分為不同的層次,以C表示信用,則有:
C1=中央銀行信用
C2=C1+國家商業銀行信用、其它商業銀行信用
C3=C2+其它金融機構信用
C4=C3+非金融機構信用(財政信用等)
C6=C5+民間信用
C7=C6+國際信用
把以上七個層次的信用合併起來,就可得出如下“金字塔式”的信用層次。
在這一“信用塔”中,中央銀行能夠直接控制的只是C1,對於C2,C3它可以影響,但並不能全部控制,層次越往後,中央銀行的控制能力越弱,影響力越小,表明中央銀行的信用控制能力是有限的。
第三,信用的調節作用最終取決於社會再生產狀況。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社會再生產總會出現周期性,這種周期性表現為危機—蕭條一一複蘇—高漲。在周期的不同階段上,信用規模的大小是不同的。以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為例。銀行信用是銀行與企業或個人之間發生的信用,銀行信用的規模與再生產周期表現為不一致性。即當社會再生產處於危機和蕭條階段,銀行信用表現為資本過剩,貸款貸不出去,利率下降;當社會再生產處於複蘇和高漲階段,貸款需求增加,銀行資本緊縮,貸款規模擴大,利率上升。銀行信用對社會再生產具有一種自發的調節作用,再生產的周期性在這裡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商業信用是發生在企業之間的信用,它的規模大小與再生產周期表現為一致性。即當社會再生產處於危機和蕭條階段,商業信用規模縮小;當再生產處於複蘇和高漲階段,商業信用規模擴大。商業信用在這裡對再生產周期起到了一種扣波助瀾的作用。不論銀行信用,還是商業信用,對經濟的調節作用都帶有很強的自發性,其規模大小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最終取決於社會再生產狀況。
第四,影響信用調節作用的還有其它因素。
如:商品經濟的發達程度、金融制度的完善程度、人們的心理預期、國際經濟環境、政治制度等等。
我們應正確理解和對待信用的調節作用,在重視信用調節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看 到信用調節的局限性。從信用本身的特性出發,大刀發展商品經濟,完善金融制度,充分 發揮信用在我國經濟調控中的作用。
- ↑ 陳鐵山.趙殿強.初桂香.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