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中央銀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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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央銀行制度(Quasi central bank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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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中央銀行制度是指國家不設通常完整意義上的中央銀行,而設立類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執行部分中央銀行的職能,並授權若幹商業銀行也執行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1]。
準中央銀行制度的解析[1]
採取這種中央銀行組織形式的國家有新加坡、馬爾地夫、斐濟、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塞席爾等。在這類中央銀行制度下,國家設立的專門金融管理機構其名稱和職責在各國也有所不同,如新加坡設立金融管理局,隸屬財政部,該金融管理局不負責發行貨幣,貨幣發行權授予大商業銀行,並由國家貨幣委員會負責管理。但除此之外,金融管理局全面行使中央銀行的其他各項職能,包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監督管理金融業、為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各項金融服務等;馬爾地夫設立貨幣總局,負責貨幣發行和管理,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同時授權商業銀行行使某些中央銀行職能;斐濟設有中央金融局、沙烏地阿拉伯設有金融管理局、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設有金融局、塞席爾設有貨幣局,也都是類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這類準中央銀行制度通常與國家或地區較小而同時又有一家或幾家銀行在本國一直處於壟斷地位相關。
中國的香港在回歸祖國之前,基本上也是屬於準中央銀行制度類型。香港在很長的時期內,並無一個統一的金融管理機構。在貨幣制度方面,港幣發行由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負責,長期實行英鎊匯兌本位,1972年改行港幣與美元掛鉤,1983年10月開始實行與美元掛鉤的聯繫匯率制度。60年代以前,香港基本上沒有金融監管,1964年《銀行業條例》頒佈後,金融監管的趨勢才有所加強,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集中行使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和支付體系管理職能,但貨幣發行仍由渣打銀行、匯豐銀行負責,1994年5月1日起,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成為香港的第三家發鈔銀行。票據結算仍然由匯豐銀行負責。 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後,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仍然實行獨立的貨幣與金融制度,其貨幣發行與金融管理自成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