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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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發行權是指國家根據具體條件和需要,決定主幣和輔幣的面值、種類、數額和發行程式的特殊權力。
具有下列性質:
1.貨幣發行權是國家主權的一個組成部分
發行貨幣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一個方面,其他任何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均不得橫加干涉,否則,將構成對國家主權的侵犯。每個國家都有權發行自己的貨幣,而且就一般情形而言,能否獨立自主地發行貨幣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真正獨立的標誌之一。
2.貨幣發行權一般由國家授予專門機構行使
現代社會,各國一般把貨幣發行權賦予中央銀行,或由中央銀行發行紙幣,財政部發行硬幣,或在政府管理下由中央銀行發行貨幣。貨幣發行權不外由中央銀行行使,或由中央銀行與政府共同行使,少數情況下授權給商業銀行,國家授權以後,任何其他機關、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於涉和侵犯這種權力。
3.貨幣發行權有地域限制
一般而言,貨幣發行權所涉及的地域範圍僅限於國家主權範圍。一國發行的貨幣只能在國內依法流通,一國不得利用強制手段使其貨幣在國外流通使用。一國有權拒絕外國貨幣在本國流通。但有三個例外:(1)國內法律規定的例外,如人民幣不能作為港澳地區的主幣,我國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權尚不涉及我主權範圍內的港澳地區。(2)國際法上的例外,如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依西非國家貨幣聯盟所達成的條約,在貝南、布基那法索、象牙海岸、尼日、塞內加爾、多哥、馬利這7個國家流通。(3)歷史原因造成的例外,如俄羅斯中央銀行發行的盧布在獨聯體的一些國家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