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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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Government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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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是指經上級機關批准由政府及所屬部門直接作為債務人舉借或者依法承擔擔保責任的債權債務關係。
政府債務主要包括外債、國債轉貸、專項借款、國內金融機構貸款、政策性掛賬、應由政府償還或管理的企業財務掛賬,在特殊情況下由政府兌付或管理的企業債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償還、兌付或管理的債務等。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的債務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外債和內債。外債主要有外國政府雙邊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商業貸款,內債主要有國債轉貸、化解金融風險借款等。政府債務歸口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管理。
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務中長期貸款所占的比重較大,如主權外債和國債轉貸資金貸款的期限大多在10年以上,且在地方政府債務總量中占有較大比重。償債率是指當年應償還的債務本息占財政預算內外收入的比重,主要是反映政府直接債務對財政收支的影響程度。目前,僅我國地方政府直接顯性債務就占財政收入的20%以上,超過了債務償債率的安全界限水平。
- 2、債務規模巨大,或有債務較多
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地方政府債務研究課題組粗略統計,我國目前地方政府債務至少在10000億元以上,巨額債務遠遠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局部性的債務風險,出現了支付危機。地方政府一般會為一些國有企業貸款提供擔保,這樣就會形成或有債務,而且數額越來越大,在借款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要承擔清償責任,也可能引發債務風險。
- 3、隱蔽性強,缺乏統一口徑
地方政府為了規避《預演算法》中不能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規定,巧立名目進行舉債,缺乏透明度。同時,各級地方政府對政府債務均缺乏統一的統計數據,也沒有統一的統計口徑,導致債務監控指標無法運用,債務預警機制無法建立。
- 4、缺乏整體規劃和管理,違約率較高
地方政府在債務資金的籌集與使用上缺乏整體規劃和科學的項目論證,債務融資存在多部門分散管理,使地方政府債務在總體上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並且,由於地方政府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屬於強勢的一方,因財政困難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債務信用下降,出現債務違約較高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