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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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準入監管是銀行監管的重要環節之一,它是指通過對銀行機構進入市場、經營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依法進行審查和批准,將那些有可能對存款人利益或銀行業健康運轉造成危害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來保證銀行業的安全穩健運行。
市場準入監管的目的在於防止過度競爭,維護銀行特許權價值;抑制逆向選擇,防止投機冒險者進入銀行市場;同時促使銀行審慎經營,防止銀行過度冒險行為。由於存款保險(無論是顯性的,還是隱性的)會導致銀行的道德風險,市場準入監管就成為確保銀行業安全的第一道關口。通過對銀行體系“進入通道”和組織結構的管理,銀行監管對整個銀行業的結構和規模都會產生重大。
市場準入監管的內容[1]
所有國家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都是從市場準入開始,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一般都參與金融機構的審批過程。銀行申請設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具有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具有最低限度的認繳資本額。管理人員的條件和資本額的標準各國都有具體規定。我國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一般也是主要審查這兩個方面。
金融機構設立的最後批准的許可權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商業銀行應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城市和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均採取合作制。設立各類金融機構,都必須符合規定的最低資本金要求。我國金融機構的設立採取特許證制度。
- ↑ 黃達.《貨幣銀行學》[M].中國人民大出版社,2000年8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