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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退出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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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市場退出監管

  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或合(兼)並、變更等實施監管,也包括對違規金融機構終止經營的監管。不僅要“抓”,責令其糾正錯誤恢復正常經營;還要有“放”,註銷難以免救的金融機構,使其進入破產程式,同時對其責任人員依法處罰。[1]

市場退出監管的內容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為兩類:主動退出與被動退出。主動退出是指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場的。其主要特點是“主動地自行要求解散”。被動退出則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佈破產或因嚴重違規、資不抵債等原因而遭關閉;中央銀行將金融機構依法關閉,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金融機構因此而退出市場。

  我國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也是由法律予以規定,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接管;解散;撤銷;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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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沈紅雨.構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J).《法學論壇》,199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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