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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退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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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管,也包括对违规金融机构终止经营的监管。不仅要“抓”,责令其纠正错误恢复正常经营;还要有“放”,注销难以免救的金融机构,使其进入破产程序,同时对其责任人员依法处罚。[1]

市场退出监管的内容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主动退出是指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场的。其主要特点是“主动地自行要求解散”。被动退出则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产或因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遭关闭;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依法关闭,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金融机构因此而退出市场。

  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也是由法律予以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接管;解散;撤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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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沈红雨.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199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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