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退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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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管,也包括对违规金融机构终止经营的监管。不仅要“抓”,责令其纠正错误恢复正常经营;还要有“放”,注销难以免救的金融机构,使其进入破产程序,同时对其责任人员依法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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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主动退出是指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场的。其主要特点是“主动地自行要求解散”。被动退出则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产或因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遭关闭;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依法关闭,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金融机构因此而退出市场。
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也是由法律予以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接管;解散;撤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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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红雨.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1998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