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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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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官商合辦

  官商合辦是指官、商雙方簽訂合同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分配辦法各自按照認股比例出資各自推舉代表參加經營的組織形式。

官商合辦的內容

  清政府利用私人資本,與其共同舉辦工礦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始於洋務運動後期,當時洋務派鑒於官督商辦企業積弊甚多,遂變換形式改為官商合辦。

  “官商合辦”中的“官”特指政府;而“商”則指私人,既包括民間商人,也包括官僚投資者政府利用私人資本興辦近代企業的經濟形式之一。中國資本主義近代企業產生、發展時期的經營形式之一。洋務運動後期, 近代企業的官督商辦形式因官商矛盾、輿論指責,不能繼續採用, 清政府乃改用官商合辦形式以維繫所控制的原有企業並新辦企業。在這種形式下, 由官商雙方協議、訂立合同, 規定各自的股本比額、權利義務和盈餘分配辦法。官商雙方大體上按入股比額各舉代表若幹人共同經營管理企業。官商合辦公司治理方面的特點是官方與私人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經營、監督。同時,根據公司律的規定,無論官方還是私人,均依據其股份界定權利、義務。在晚清官商合辦公司的創辦過程中,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官僚開始公開地、大規模地投資這些公司。官商合辦的出現,則逐漸使官僚投資合法化。

  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最高統治者發佈上諭,“並準本省各官暨京外大小官紳量力附股”,承認了這一既成事實。從此之後,官僚經商成為一種公開活動官僚資本逐漸擴張。北洋政府時期,由於經濟自由主義盛行,普通商人不再與政府、官僚合作,而是創辦家族企業,官商合辦企業的主體一般是政府與官僚投資者。到了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官商合辦公司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機會。官商合辦公司在19世紀9O年代產生以後,不斷發展壯大。尤其是伴隨著官僚投資者的推波助瀾,官商合辦企業逐漸成為主流的一種公司形式。由於官商合辦公司在股東組成方面兼有國家股東與私人股東,而私人股東又有官僚與普通商人之分,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權力主體的博弈。儘管公司律規定了各權力主體博弈的基礎在於其股權,但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行政權凌駕於股權之上的現象,其結果是擁有行政權的國家股東、以及盜用了行政權的官僚股東,憑藉自身特殊地位取得了公司控制權,而普通商人股東卻很難憑藉股權取得公司控制權。

  官商合辦企業中國家資本和私人資本的構成狀況, 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官商各半。如四川冕寧金礦, 由“官商各籌股本銀十五萬兩,共成三十萬兩”。伊犁皮毛公司,“計入官股湘平銀十五萬兩, ...與商股十五萬兩合為三十萬兩”。湖北毯呢廠亦規定, “官商股資各半”, “各出資三十萬元”。

  (2)官少商多。如灤州煤礦公司實繳資本300萬兩中, 商股為20萬兩, 官股為80萬兩。上海龍章機器造紙廠中, 計有“官股銀六萬兩, 商股銀三十萬兩”, 後來, 又續添商股銀8萬兩。江西機器造紙廠中商股有36萬元, 官股僅為6萬元。

  (3)官多商少。如湖北織布官局改為官商合辦以後, 商人股款占股份總額的1/3。總的來說,官商合辦企業的資本構成情況以前面兩種居多,官股多於商股的情況較為少見。

官商合辦的缺點[1]

  官商合辦公司的弊端當國家股東與官僚股東利用行政權取得控制地位後,權力成為公司治理決定性因素,普通股東很難對他們進行有效約束。而國家股東與官僚股東在參與治理時,往往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犧牲公司整體利益。以國家而言,其目的是使公司服務於政權利益,從而使普通商人成為犧牲品。在重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作為股東之所以對該公司處處打壓,目的就是壓縮民間工商業的生存空間,實現“舉凡有關國計民生的實業一律國有化”的既定方針。當然,如果公司真正能服務於國家利益,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也有其合理性。這裡的問題是,當國家試圖通過官商合辦公司來“求富”、“求強”時,國家的代理人——官僚,卻試圖獲得自身的經濟、政治利益。結果是犧牲了普通商人權益,但國家並未實現既定目標

  官商合辦公司作為近代中國特定形勢下政府、官僚與商人妥協的產物,儘管在治理方面並不符合公司制度的要求,並且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問題,但還是得到了充分發展,併成為當時主要的公司形式。究其原因,既與公司制度的邏輯演進有關,也是中國特殊的二元權力格局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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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高新偉.近代官商合辦公司的治理問題探析[J].《青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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