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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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資本收益[1]
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作為國有資本所有者的身份,對占有和使用國有資本的企業、單位,依照法定程式從其經營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經營成果獲取的投資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的性質[2]
國有資本收益,實際上是國有資產使用單位,在其使用國有資產時,由勞動者所創造的剩餘產品價值一部分的轉化形式,主要表現為企業稅後利潤。對於這部分稅後利潤,國家擁有分配權。因為國家向社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向各級經營單位以強制的手段取得稅收,無償占有一部分社會剩餘產品的價值;另一部分是國家可憑藉資產所有者的權利向其使用單位或組織收取國有資產投資的收益。在這裡,國家擁有國有資本收益分配權是國有資產管理的最核心問題,因為資產收益的分配權是資產所有權在經濟上的最終體現的根本標誌。如果國家放棄了資產收益權,就等於放棄了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無論採用什麼樣的經營方式,國家都應對其收益進行分配。因此,國有資本收益的性質是國有資產投資的回報。
國有資本收益的地位[2]
國有資本收益是國家以投資人身份,從國有資本收益中應取得的一部分收入,即國有資產投資報酬。國有資本收益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現為:
(一)國有資本收益是社會擴大再生產的重要保證
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為了使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正常進行和不斷擴大再生產,就必須進行社會積累。而國有資本收益是進行社會積累和擴大再生產的重要資金來源。在一般情況下,國有資本收益都是繼續投放於企業國有資本的購建和運營過程,使社會物質資料生產的規模不斷擴大,物質產品的質量不斷提高。
(二)國有資本收益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
為了儘快把我國經濟建設搞上去,必須迅速地擴大再生產,這樣就必須積累大量的資金。社會主義擴大再生產所需要的大量積累資金主要靠國有企業的內部積累來解決,依靠物質生產領域創造的剩餘產品來擴大社會再生產。從目前來看,我國財政收入的70%以上來自國有企業上繳的稅利。所以,國有資本收益是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是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和擴大社會主義再生產的重要源泉。
(三)國有資本收益是國有資本增值的主要途徑
保證國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這是國有資本管理的一項根本任務,也是國有資本管理的基本目標,而國有資本的收益,是國有資產保值的基本前提,是國有資產增值的主要途徑。所以,為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和不斷增值,在實施國有資產管理中,應努力探索提高國有資本收益的新機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既要以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身份,決定國有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獲取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又要進行國有資產再投入,從而建立一個投資、經營、管理、收益、再投資相統一和良性迴圈的國有資產再生體系。
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配[2]
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配,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它不僅關係到國家權益的問題,而且也關係到企業生產的發展和職工物質文化生活的改善問題。下麵就不同經營方式的國有資本收益分配隋況簡述如下。
(一)承包經營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配
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有關收益分配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承包經營責任制利潤分配原則及內容。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主要是確定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根本關係,其利潤分配的原則是: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收多留,歉收自補。承包經營責任制利潤承包內容是:“兩包一掛”,其中“兩包”是指包上繳國家利潤,包完成技術改造任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任務;“一掛”是指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掛鉤。
2.上繳國家利潤的承包形式。上繳國家利潤,首先應根據企業情況確定一個基數。確定基數的方法一般是:以基期上繳利潤即以承包前一年企業上繳的所得稅和調節稅為基礎來確定,或在承包前2-3年內,企業上繳利潤的平均數為基礎來確定。上繳利潤的承包形式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上繳利潤定額包乾。即核定上繳利潤基數,超收部分全部留給企業。其主要特點是:企業上繳國家利潤是一個固定的絕對額,超額部分不在國家與企業之間進行分配,全部留給企業。這種辦法適用於那些利潤不高,而產品為社會所需要,但處境困難、急需扶持的企業或行業。
(2)上繳利潤超收比例分成。即核定上繳利潤基數,超額部分按一定比例在國家與企業之間分成。其主要特點是:國家和企業可以從企業超收部分多得,企業風險比較小,壓力也不很大。其適用範圍比較廣,一般盈利企業都可以實行這種辦法。
(3)上繳利潤遞增包乾。即確定上繳利潤基數和遞增比例,一定若幹年不變。其主要特點是:企業上繳國家利潤按固定比例逐年遞增,超收部分全部留給企業,國家資產收益有保證。但是,企業必須通過自身不斷努力,使利潤年年增長,才能既保國家收益,又保護自己收益。因此,這種辦法風險大、壓力大,實施難度也比較大,有時出現包不出去的情況。只能適用於增利潛力比較大的企業。
(4)虧損包乾。即核定虧損基數,超虧不補,減虧分成或全留。其主要特點是:對虧損企業壓力大,動力也大,能促使其儘快扭虧為盈,所以只適於虧損企業或政策性虧損企業。
(二)租賃經營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配
租賃經營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的原則是: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和承租人各方的利益,以有利於企業的發展。
1.收益分配。實行租賃經營的國有企業,按其所實現的利潤首先必須繳納所得稅,稅後利潤劃分為承租方收入(含租金)、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其中承租方的收入主要用於支付租金和承租經營者、合伙承租成員的收入,承租經營者可在規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內,自主確定企業內部分配製度、形式和方法。
2.承租收入的分配。租賃合同生效後,承租經營者(廠長或經理)及其他承租成員,不再發工資和獎金,僅預支生活費,其收入按年結算或租賃期滿後結算。承租方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實際支付承租成員以後仍有餘額,應當作為企業的風險保證金留存。
3.租賃風險保證金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租賃經營風險保證金制度,是增強承租人承擔風險能力,保障國有資產權益的重要措施。風險保證金的提取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承租人按承租資產價值的一定比例繳納風險保證金(即抵押金);二是按承租人的總收入扣除基本租金,再扣除承租人應得工資後的餘額,用來作為租賃經營的風險保證金。
風險保證金是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應專戶存儲,作為財產抵押的補充。租賃期滿後,如果承租人達到了合同規定的經營總目標,出租方必須將保證金的全部或部分返還給承租人;承租方在租賃期內,達不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總目標時,應當以風險保證金、年度收入等抵補,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及保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抵補。
4.租金的確定。租賃企業的租金,是承租方向出租方(即國家)支付的資產使用費,它是租賃經營收益中一項重要內容。為了確保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實現,承租方應在保證國有資產完整的前提下,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金。租金的確定可參照行業和本企業的資金利潤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率,還可以結合企業生產經營條件與環境等實際情況確定。計算租金的具體方法包括:固定租金法、浮動租金法、資產利潤率法、租賃成本法等。
(三)股份制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
股份制企業收益的分配是指股份制企業實現利潤的分配。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1年)內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凈額。股份有限公司利潤分配的原則順序是: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在不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內,即稅法規定5年內);
2.繳納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後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
5.支付優先股股利;
6.經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7.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的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以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也不得分配股利。但是,公司為維護股票信譽,在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股利分配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利潤總額扣除應在繳納所得稅後,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
1.提取企業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中,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累計提取數額達到企業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業自行決定。企業在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之前,不得進行各項利潤分配。
2.企業按規定提取上述“三項基金”後的利潤餘額,可按企業章程、投資合同或者投資比例在投資各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投資人在出資中違約,且未按國家有關出資管理規定糾正,並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參與利潤分配。
3.企業以前年度如有虧損,應先從本年利潤中彌補,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不得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利潤進行分配,或抵補本年虧損後進行分配。
(五)境外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配
為了鼓勵境外企業投資和再投資,我國政府規定,境外企業白開辦之日起5年內,我方獨資企業在繳納各項稅款後所得的利潤,以及合資、合作企業我方分得的稅後利潤,均全部留給我方投資單位的境外企業。5年內,我方獨資企業全部稅後利潤的20%及合資、合作企業我方分得稅後利潤的20%應及時匯回國內投資單位,並上繳同級財政;我方獨資企業稅後利潤的70%及合資、合作企業我方分得利潤的70%留給我方國內投資單位,用於境外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和新增投資;其餘10%留給國內投資單位及主管部門調劑使用。
境外國有企業發生虧損,按駐在國法律規定彌補,國內投資單位不得給予卒bC,di。如果I瞄時發生困難,國內投資單位可以借款給予支持,但應按期歸還借款,不得轉作新的資本金再投資。
(六)經營性、非經營性事業單位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配
利用經營性、非企業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大概有以下四種情況:一是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三是利用非企業國有資產辦企業;四是利用非企業國有資產開展創收活動。對以上利用非企業國有資產取得的各種收益,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以外,應堅持以下三項分配原則:
1.有償使用原則。凡占用國家固定資產進行創收的,要向財政部門上繳全部折舊基金或繳納資產占用費、租賃費等;凡占用流動資產的,被占用單位應向國家支付相當於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
2.實行獨立核算。即參加創收人員的工資和需要開銷的房屋租金、水電等費用要同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開支分開,單獨核算。
3.合理分配原則。即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收益的情況,規定按一定比例上繳財政或沖減財政相應的經費支出。其留用利潤的一部分除按規定發放獎金外,其餘部分應建立專用基金,主要用於擴大創收和補充行政事業經費的不足。
國有資本收益的管理[3]
國有資本收益的管理是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國有資本投資收益、產權轉讓收益和企業清算收益等內容。
(一)國有資本投資收益
國有資本投資收益是指按註冊的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凈利潤,企業實現的年度凈利潤,歸企業投資者所有,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併入本年度可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也按規定進行分配。
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法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連續5年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彌補,經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議後,依次用企業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彌補。企業在以前年度虧損末彌補之前,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抵押)損失以及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損失等,由有關部門及時按財務制度等規定予以核實,查清責任。對核實清楚的資產損失,企業可區別以下情況處理:生產經營的損失計入本期損益;清算期間的損失計入清算費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損失,可以沖減所有者權益。
(二)產權轉讓收益
企業產權轉讓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國家直接投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收益,上繳主管財政機關。企業對外投資產權轉讓收益與其投資的差額,作為投資損益處理。
(三)企業清算收益
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經營或解散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清算。
企業清算凈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國家直接投資企業的清算所得凈收益,上繳主管財政機關。企業對外投資分享的清算所得凈收益與其投資的差額,作為投資收益處理。
國有資本收益的分類[4]
我國的國有資本數量巨大,分佈廣泛,情況比較複雜,相對應的經營收益也顯龐雜。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分類如下。
1. 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按其形成來源劃分,包括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經營性收益是指企業由於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國家投入的資本金,通過正確的生產經營決策,加強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技術創新,促使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產品成本降低所獲得的生產經營凈成果。經營性收益是社會財富增長的源泉,提高經營收益和資產使用效率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任務。非經營性收益,是指並非由於企業自身努力,而是因為某些客觀因素使企業獲得的收益,比如國家的特許壟斷經營,自然資源的級差地租等。區分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可以使我們客觀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制定相應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產生不公平現象,對不合理的收入進行限制,實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調節。
2.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按財政管理體制劃分,可分為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中央收益指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直接解繳給中央金庫的國有資產收益,其主體部分是歸屬中央直接管轄的國有企業的經營利潤。地方收益指解繳給各級地方政府金庫的國有資產收益,主要是歸屬地方政府管轄的國有企業的經營收益。合理劃分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符合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積極性。
3. 企業留存收益和企業上繳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按初次分配的結果劃分,包括企業留存收益和企業上繳收益。企業留存收益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留歸政府投資企業自行支配的那部分國有資產收益。企業留存收益的主要部分應當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少部分用於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和職工獎勵。企業上繳收益是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依據國家投入的資本金所形成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企業獲得的投資回報。
4.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收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按經營部門不同,可分為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取得的收益和國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取得的收益。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是指國有資產管理權構批准成立並經登記註冊的國有資本經營中介公司,他們是國有資本收益形成的主體部分。國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益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國有資本收入。
5. 已分配收益和未分配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按實現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已分配收益和未分配收益。已分配收益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如稅後利潤、紅利、股息、認股權證等形式。作為產生於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收益,稅後利潤並不完全分配給股東,有一部分留下作為資本公積,增加資本金的數量。未分配收益表現為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形式。
6.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上繳的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按經濟主體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國有企業上繳的收益、集體企業上繳的收益和其他經濟主體上繳的收益。國有企業上繳的收益是國有資本收益的主體部分,集體企業由於歷史的原因或多或少地占用了一部分國有資本,在對這些企業的國有資本嚴格界定後,形成的收益應及時上繳國家。此外,凡是擁有國家資本金的其他經濟組織和單位也應及時上繳國有資本金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的來源[1]
國有資本收益通過什麼形式實現,應當根據國有資本的投資方式和經營方式來確定。從我國目前國有資本投資方式和經營方式看,其收入來源主要渠道是:
1、國有企業應上繳國家的利潤。
國有獨資企業實現的利潤除以所得稅的形式上交部分給國家外,國家還將按稅後利潤分配順序,以投資者和所有者身份獨享權益,因為國有獨資企業的資本完全由國家投資,稅後利潤這一塊當然成為國有資本收益,只不過是直接投入企業不再上繳罷了。
2、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家股權應分得的股利。
我國股份制企業試點工作起於九十年代的初期,國有股權一般處於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的地位。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的出資;國有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本投於股份制企業的股份,兩者總稱為國有股權,是取得股利的主要依據。國有股權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有的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給其他機構或部門持有。不管持有是誰,凡是經股東大會決議的分配方案,均應及時足額地收繳國有股應分得的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棄收益的分配權,按照“同股同利,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參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股權持有者更不能自行減免國有資本的收益。
3、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家作為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應分取的紅利。
4、各級政府授權投資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本投資形成的收益應上繳的部分。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國有資產投資公司等,國家將一定數額的國有資產通過法定程式,委托其經營,直接承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所以這種類型的公司經營成果的結餘,體現了國有資產收益,也應該上繳國家,但有的地方政府直接留在該公司,作增加國有資本處理。
5、其他非國有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應上繳的收益。
按照“有償使用”的原則,非國有企業不管以什麼形式取得的國有資產使用權,應繳納租賃費或國有資產使用費。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國家為安排上山下鄉青年、待業青年、國有企業下崗富餘人員,曾允許並鼓勵國有企業以富餘、閑置的資產興辦集體企業,如勞動服務公司、附屬加工廠等等這種類型的第三產業,有的將這類資產在開辦時就註冊為集體性質,有的是在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時才劃轉給集體企業,對此,國家將產權界定給集體企業的,不應收取國有資產收益,只能對租賃性質的國有資產收取收益。
6、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收入。
它是國有產權有償轉讓所形成的,目前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2)拍賣;
(3)出資收購;
(4)有償兼併;
(5)融貸租賃;
(6)國有企業破產清算中的資產處置收入。
撤銷、合併全民所有制企業,要由政府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對企業的全部資產、負債、權益進行全面的清查,資產通過變價拍賣所取得的收入,在清理債權債務,扣除國家規定開支後的凈結餘資金,應作產權收益上繳國家;被兼併的.國有企業的資產,事先要進行全面的資產清查,扣除相關費用及清理債權債務後,所有餘下的資產、資金和從接收單位收回的資金歸屬國有資產產權收入。非全民所有制單位中,接受國有企業單位投資或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在撤銷或並轉時,也應積极參与清理,按照出資比例,參與剩餘財產的分配。
7、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股權轉讓(包括配股權轉讓)收入;
8、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轉讓的收入;
9、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國有資本收益的確認[5]
國有資本收益是占有國有資本的經營企業的稅後收益,是企業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費用、稅金(包括流轉稅和所得稅)、其他扣除項以後的餘額。由此可見,要對國有資本收益進行確認,就必須對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稅金以及其他相關影響項目進行確認。
(一)營業收入的確認
營業收入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現實收入,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生產經營成果,一般包括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在確認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時,對應確認的營業收入一般應註意的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收入來源主體的確認
一般來說,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所對應的營業收入來源主體應是國有資本的運用。只有運用國有資本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才能屬於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來源。企業運用其他非國有資本所創造的收入,理論上並不屬於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來源。但是,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由於企業所有制形式、企業資本結構及產權主體結構的不同,對營業收入來源主體的確認方式則不一樣。國有獨資企業由於其所有權屬完全歸國家所有,企業營業收入的來源主體自然是國有資本,全部營業收入皆是國有資本收益的來源;對於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家參股企業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由於所有權屬的結構複雜,可採用企業的所有權屬結構來劃定,即以國有資本占企業全部資本的比重來確認。
2.營業收入實現標誌的確認
企業營銷活動的時間長短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因此企業營業收入實現的時間是不一致的。何時才算營業收入的真正實現,一般用以下兩種方法之一來確認,即:“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按照我國當前的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核算營業收入時應採取“權責發生制”。它是指企業在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時就標志著其營業收入的實現,企業就應依法納稅和進行其他相關核算。這種方式有利於促進企業加強營銷管理,做好貨款的催收工作。其弊端在於收益的超前分配,企業在實際取得貨款收入前就必須依法納稅,以及進行相應的分配,不利於企業流動資產的合理運用和結構優化。“收付實現制”則是指企業在實際受到貨款時才標志著營業收入的實現。這種方式有利於企業流動資產的合理運用。其弊端在於不利於企業加強應收貨款的管理,不利於國家及時集中財政收入。
(二)成本與費用的確認
企業在一定時期內要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必鬚髮生一定程度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和耗費。沒有成本和費用的消耗,就沒有效益的產生。成本費用與效益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繫。成本與費用消耗的多少,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效益的高低。在確認企業所創國有資本收益時,必須嚴格執行成本開支範圍和費用開支標準。堅持成本費用與收益相配合的原則,正確確認成本費用水平。否則,如果成本費用水平確認過高,會損害國家利益;如果成本費用水平確認過低,又會危及企業再生產過程的正常進行。
1.劃清各項支出的界限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按其性質可以分為經營性支出、資本性支出、社會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四個方面。其中,資本性支出、社會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不應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之中,而應按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如企業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以及對外投資支出,都屬於資本性支出,不得列入企業當期的成本和費用。企業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和賠償金等項支出,是因企業不正常的管理行為所致,應在企業所得稅後的留利中列支。企業贊助、捐贈的支出,屬於企業的社會性支出,應在企業的公積金中列支。企業在公積金和公益金中所開支的全部支出,以及企業在國家法規制度規定之外的各種付費(如各種攤派和不合理付費),都不得列入企業的成本和費用之中。
2.劃清成本與費用的界限
成本(即製造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商品購進成本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企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又稱製造費用),由於其直接服務於商品生產過程卻不直接構成商品實體,應分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按制度規定,製造成本應從企業所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
費用則是指企業為提供正常的生產經營條件,並使其處於生產經營準備狀態而發生的各項必要支出,一般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這部分費用支出只作用於一個會計期間,其產生的效益不應遞延到下一個會計期間。因此,這部分費用又被稱為期間費用。按照“費用與收益相配合”原則,期間費用應在當期全額列入企業損益之中,從企業當期損益中得到補償。各項費用的具體事項,應按相關制度進行歸集和核算。
3.劃清成本費用的期間界限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應劃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若此界限不劃分清楚,就會使成本費用變成企業任意確定盈虧的調節器,從而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劃清此界限的關鍵除下成本與費用之界限的劃分外,特別應註意預提費用、待攤費用、完工產品成本結輔、在產品成本等項目的真實核算和賬務處理,不能以此轉移生產費用來掩蓋企業盈虧的真實性。
(三)稅金的確認
前已述及,國有資本收益是指運用國有資本所創造的稅後利益,即所得稅後的收益。因此,稅金的確認主要是指企業流轉稅各項稅金和所得稅稅金的確認。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產品,其適用的稅種和稅率亦各不相同。但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和稅收法規的完善,各項稅金的確認一般是依據稅收法規來計算和確認。
(四)其他項目的確認
除了上述項目之外,影響國有資本樊借收益項目還有政策性虧損、非經營性收益、銷售扣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稅前虧損彌補、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所得額差異的調整等。政策性虧損指企業因執行國家頒佈的特定經濟政策,使企業在市場等價補償的可能性遭到破壞而發生的虧損。企業因國家政策性因素所導致的虧損應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非經營性收益是指企業因國家政策性優惠或資源利用等客觀原因而形成的收益。這部分收益從理論上游應收歸國有,但由於其界限的劃分較為困難,國家當前對這部分收益主要採用資源稅加以調整;銷售扣除是指企業在所取得的銷售收入中按制度規定應作扣除的項目,一般包括銷售折讓、銷售折扣、銷售退回等,具體由財務會計制度來規範;投資凈收益是指企業一定時期內的投資收盆扣除投資損失後的餘額,是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構成項目;營業外收支凈額是指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稅前虧損彌補額是指企業的經營性虧損在連續5年內用所得稅前的利潤予以彌補的部分;會計所得額是指企業按照財務會計核算處理程式計算出的利潤所得額。由於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定在某些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會計所得額與應納稅所得辦通常並不完全一致,其差異的調整內容由所得稅法規定。
國有資本收益的保障[6]
國有資本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物質基礎,國有資本收益主要來源於占用國有資本的各級各類機構(包括國有資本經營中介機構)。政府對企業國有資本的管理必須依法進行,以資本所有者身份參與管理和利益分配,而無權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國有資本收益又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為保證國有資本權益不受侵犯,收入不致流失,必須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的立法
國有資本收益要防止流失,保證收益真正用於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促進國有資本營運效益不斷提高,必須從法律、法規和制度上予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切斷國有資本收益流失的源頭,必須依法治理。因此國家必須儘快制定出《國有資本法》,並加緊制定與之配套的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確立國有資本收益的標準、分配和使用制度,為保證國有資本收益的安全和完整提供法律保障。
二、強化國有資本收益的社會監督
國有資本及其收益的監督和管理,除了通過專職的國有資本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外,還應強化社會監督來實施對國有資本及其收益的監督和管理,大力發展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企業會計報表需經過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確認報表真實性後,方可進行照章納稅、投資分利、按股分紅、提取盈餘公積金或公益金等具體業務,同時還要充分發揮工商、稅務、司法等執法部門的監督職能,依靠廣大幹部職工監督國有資本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促進國有資本不斷增值。
三、搞好配套建設
1.要對國有資本經營方式進行改革
要明確政府的專職管理部門,由行政管理方式改為經濟管理方式,即政府專職管理部門通過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資本經營公司等資本經營機構,採取股份制等方式管理和營運國有資本。
2.理順財政內部有關部門與國有資本專職管理機構的關係
國有資本管理部門建立後與財政內部有關部門在業務上存在交叉,使工作和作用受到限制。因而要加快解決,理順相互關係。
3.要建立一套規範的資本經營體系
要建立一套規範的資本經營體系,尤其是要規範資本經營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並建立一個有序、公平交易、平等競爭、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確定產權交易的主體、原則、運作方式和工作程式,制定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使產權自由進入市場,國家應通過法律對交易行為進行規範和指導,防止非法交易造成國有資本收益的流失。
4.進一步規範資本評估工作
當前,資本評估政策、法規、制度不統一,政出多門,不同企業、不同資本由不同的部門和機構進行管理和評估,特別是土地、房產等資本的評估,部分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門、建設部門對此類資本要求進行單獨評估,又不具備評估資格,造成評估標準不統一,掌握尺度不一,嚴重影響了資本評估的統一性和真實可靠性。在資本評估中,行政干預現象依然存在,漏評、低估資本價值之事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資本評估的質量,不同程度地造成資本流失。因此要進一步加強資本評估的法制建設,明確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各類資本的評估由國有資本管理部門統一專職管理,評估操作要由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承擔,否則評估結果無效。
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7]
一、國有資本收益使用的原則
國有資本收益是按照國家所投入的國有資本所有權形成的,是國家進行國有資本投資的回報,因此國有資本收益的性質應該不同於國家財政所取得的稅收收入。根據國有資本收益的性質,使用國有資本收益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單獨管理和使用
將國有資本收益與一般稅收收入分開管理和使用,是實現國家雙重職能的一項重要措施。
稅收收入是憑藉國家的政治權力取得的,從用途看主要是滿足政府經常性財政支出的需要,主要用於行政管理、國防、外交、文教科衛等部門,體現國家一般社會管理者的職能。而國有資本收益是憑藉國家的國有資本的所有權取得的,體現的是國家國有資本產權所有者的職能。因此在管理和安排使用時,應該強調將兩者恰當分開:國有資本收益應該由財政部門通過建立國有資本收益預算加以管理和安排使用。
2.統一安排使用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在其形成過程中由於受到現有地方和行政主管部門的影響分散於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手中,使國有資本收益長期處於分散狀態,導致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和使用的混亂,也導致了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衝突。在強調通過國有資本收益預算強化對國有資本收益與使用管理的基礎上,中央政府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國有資本收益的集中,由中央政府統一安排使用國有資本收益,使我國國有資本收益發揮整體力量,支持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3.堅持有償使用
國有資本收益既然不同稅收收入,因此政府有關部門在利用已經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時,應該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使獲得國家再投資的企業承擔必須的經濟責任,提高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效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已經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因而必須獨立承擔追加投資、收益分配等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國家對國有企業的再投資並不能改變企業獨立經濟主體的地位,堅持國有資本的有償使用,便於進一步規範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係,體現“政企分開”的基本原則。
4.服務國有資本戰略性重組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資產進行戰略性重組已經成為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使用國有資本收益應該服務於國家產業政策,為國有資本重組創造良好的條件。現有國有資本收益是國有資本戰略性重組的重要資金保證,是國家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和巨集觀調控的重要財源。
二、國有資本收益使用的方向
根據國有資本收益的性質,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可用於以下幾方面:
1.將國有資本收益作為新建項目的資本金
根據產業政策的要求,我國每年都有相當數量的經營性項目在國家財政的支持下開工新建,如跨地區的交通運輸、郵電通訊、能源及高新技術等項目。政府有關部門完全可以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在保證國有資本收益有償使用的前提下投資於這些項目,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服務。
2.增加現有企業既有資本金規模
為了使現有大中型國有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政府有關部門目前正在積極推動國有資本的結構性重組,將國有資本收益投向於這些國有大中型企業,一方面可用於設備技術改造,提高設備利用率;另一方面還可以用於充實企業流動資本,解決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的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還可以用於基本建設投資,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規模,實現規模效應。從強化管理的角度看,國家在對現有企業追加投入資本金時要首先明確追加資本的用途,並要求企業按指定用途使用。
3.作為商業貸款的貼息資金
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建設項目進行貼息,可以引導商業貸款和企業結構調整趨向合理,提高國有資本的巨集觀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目標。
三、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探討
長期以來,我國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與使用管理未設立單獨的預算管理辦法,與政府經常性預算收支相混淆,無法體現國家國有資本所有者權益,不能獨立反映出我國國有資本投入與產出的對應關係,不能直接反映國有資本經營效益。現階段,要求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呼聲越來越高。
1.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構想
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政府“雙重”職能的要求,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主要反映以下幾方面內容:
(1)全面反映國有資本經營收支活動。凡是國家以國有資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於國有資本的投入,都要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範圍。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項目主要有:國有企業上繳利潤、公司制企業國有股股息及紅利、國有資本租賃租金收入、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國有資源及其使用權轉讓收入等。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項目主要有:國家新建項目投資、對現有國有企業追加投資、對股份制企業參股及控股投入、國家股擴股及增資等。
(2)妥善處理與經常性預算的關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政府經常性預算存在著本質上的差異,兩種預算收支項目不同,兩者的活動範圍也不衝突。但由於目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納入經常性預算收入,因此要採取適當措施將兩者分離。兩種預算分離後,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性,做好收支平衡工作。根據我國現行(國家預演算法)規定,經常性預算不打赤字,這點應該繼續堅持。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如果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具有經濟收益的特點,應該允許通過債務收入彌補。
(3)建立預決算和報告制度。對於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從編製到執行以及決算都應該納入國家預算體系,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批和監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該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設想,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確實可靠有效。
(4)密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的關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是國家整體財政收支的組成部分,因此兩者之間應該緊密合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預算的編製,財政部門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編製的預算進行認真的覆核與監督,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切實可靠。
2.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配套措施
要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能夠順利編製和執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還必須進一步進行改革。
(1)改革國有資本經營方式。要真正從資本經營的角度對國有資本的運營進行改革,完善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真正做到政企分開,對國有資本投資實行產權代表責任制,確保國有資本投入的安全與效益。
(2)實行國有資本統一經營與管理。現行按行政管理部門劃分國有企業及其收入的做法,在相當程度上造成了地方利益的衝突,出現市場分割,盲目建設和重覆建設,導致國民經濟結構不合理,造成了國家國有資本投入的巨額浪費。因此隨著改革的深入,應該在時機成熟後,取消按行政管理部門劃分國有企業及其收入的做法,實行國有資本統一經營與管理。
(3)規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的關係。要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能夠良好運行,財政部門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密切協作與配合,這樣才能保證預算編製與執行的效率,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有的作用。
國有資本收益與稅收的區別[4]
國有資本收益與國家稅收收入有著嚴格的區別。稅收是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憑藉其主權或天然生產資料(作為一般生產條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獲得的收入,屬於廣義的國有資產收益。其使用方向是用於國家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及服務。而國有資本收益則是國家以擁有的人工生產資料所有權或出資者所有權為前提而取得的收入,其本質上是一種資本收益,用於國家履行其所有者的職能需要,使國有資本得以正常迴圈和不斷積累。國有資本收益是對國家資本金投入的一種回報。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國家作為國有資本的所有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投入到企業的資本金所形成的收益享有剩餘索取權。國有資本收益,是國有資本再投入的源泉,同時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國家的雙重職能決定了國有資本收益存在的必然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從客觀上講,國傢具有雙重身份,即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本所有者職能。這決定了國家對政府投資企業具有雙重關係。國家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主要通過徵稅的辦法取得收入,用於管理國家,包括保證國家機器的運轉和發展的需要,並用以管理經濟,包括運用各種經濟、政治和法律的手段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巨集觀調節和控制,對社會秩序進行必要的規範和矯正等。國家作為國有資本的所有者,主要通過對國家的投資進行管理,包括公益性投資和經營性投資,並從投資中取得投資收益,將集中的收入轉投於國家急需重點扶持的地區、產業和企業,促進國有資產在總體上的保值增值和國民經濟結構的優化,從而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穩固和壯大社會主義經濟的物質基礎。因此,國有資本收益的存在有其客觀必然性。
- ↑ 1.0 1.1 吳學淵 王文涵主編.國有資本營運與監管.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04月第1版.
- ↑ 2.0 2.1 2.2 梁榮主編.國有資產管理與會計實務操作.廣西民族出版社,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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