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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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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国有资本收益[1]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本企业、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从其经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成果获取的投资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的性质[2]

  国有资本收益,实际上是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在其使用国有资产时,由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一部分的转化形式,主要表现为企业税后利润。对于这部分税后利润,国家拥有分配权。因为国家向社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向各级经营单位以强制的手段取得税收,无偿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的价值;另一部分是国家可凭借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向其使用单位或组织收取国有资产投资的收益。在这里,国家拥有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权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核心问题,因为资产收益的分配权是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最终体现的根本标志。如果国家放弃了资产收益权,就等于放弃了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经营方式,国家都应对其收益进行分配。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性质是国有资产投资的回报。

国有资本收益的地位[2]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投资人身份,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应取得的一部分收入,即国有资产投资报酬。国有资本收益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一)国有资本收益是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重要保证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为了使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和不断扩大再生产,就必须进行社会积累。而国有资本收益是进行社会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在一般情况下,国有资本收益都是继续投放于企业国有资本的购建和运营过程,使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物质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

  (二)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为了尽快把我国经济建设搞上去,必须迅速地扩大再生产,这样就必须积累大量的资金。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大量积累资金主要靠国有企业的内部积累来解决,依靠物质生产领域创造的剩余产品来扩大社会再生产。从目前来看,我国财政收入的70%以上来自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利。所以,国有资本收益是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扩大社会主义再生产的重要源泉。

  (三)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增值的主要途径

  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这是国有资本管理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国有资本管理的基本目标,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国有资产保值的基本前提,是国有资产增值的主要途径。所以,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不断增值,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中,应努力探索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新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要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决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获取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又要进行国有资产再投入,从而建立一个投资经营管理收益、再投资相统一和良性循环的国有资产再生体系。

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2]

  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国家权益的问题,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问题。下面就不同经营方式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隋况简述如下。

  (一)承包经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管理制度。有关收益分配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经营责任制利润分配原则及内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根本关系,其利润分配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承包经营责任制利润承包内容是:“两包一挂”,其中“两包”是指包上缴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一挂”是指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

  2.上缴国家利润的承包形式。上缴国家利润,首先应根据企业情况确定一个基数。确定基数的方法一般是:以基期上缴利润即以承包前一年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为基础来确定,或在承包前2-3年内,企业上缴利润的平均数为基础来确定。上缴利润的承包形式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即核定上缴利润基数,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其主要特点是:企业上缴国家利润是一个固定的绝对额,超额部分不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全部留给企业。这种办法适用于那些利润不高,而产品为社会所需要,但处境困难、急需扶持的企业或行业。

  (2)上缴利润超收比例分成。即核定上缴利润基数,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成。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和企业可以从企业超收部分多得,企业风险比较小,压力也不很大。其适用范围比较广,一般盈利企业都可以实行这种办法。

  (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确定上缴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一定若干年不变。其主要特点是:企业上缴国家利润按固定比例逐年递增,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国家资产收益有保证。但是,企业必须通过自身不断努力,使利润年年增长,才能既保国家收益,又保护自己收益。因此,这种办法风险大、压力大,实施难度也比较大,有时出现包不出去的情况。只能适用于增利潜力比较大的企业。

  (4)亏损包干。即核定亏损基数,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全留。其主要特点是:对亏损企业压力大,动力也大,能促使其尽快扭亏为盈,所以只适于亏损企业或政策性亏损企业。

  (二)租赁经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租赁经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原则是: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人各方的利益,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1.收益分配。实行租赁经营国有企业,按其所实现的利润首先必须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划分为承租方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承租方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租金和承租经营者、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承租经营者可在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形式和方法。

  2.承租收入的分配。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经营者(厂长经理)及其他承租成员,不再发工资奖金,仅预支生活费,其收入按年结算或租赁期满后结算。承租方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承租成员以后仍有余额,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

  3.租赁风险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租赁经营风险保证金制度,是增强承租人承担风险能力,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措施。风险保证金的提取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承租人按承租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即抵押金);二是按承租人的总收入扣除基本租金,再扣除承租人应得工资后的余额,用来作为租赁经营的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应专户存储,作为财产抵押的补充。租赁期满后,如果承租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出租方必须将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返还给承租人;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时,应当以风险保证金、年度收入等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及保证人提供的财产担保抵补。

  4.租金的确定。租赁企业的租金,是承租方向出租方(即国家)支付的资产使用费,它是租赁经营收益中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实现,承租方应在保证国有资产完整的前提下,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金。租金的确定可参照行业和本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还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与环境等实际情况确定。计算租金的具体方法包括:固定租金法、浮动租金法、资产利润率法、租赁成本法等。

  (三)股份制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

  股份制企业收益的分配是指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1年)内生产经营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顺序是: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即税法规定5年内);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5.支付优先股股利;

  6.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7.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以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也不得分配股利。但是,公司为维护股票信誉,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股利分配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利润总额扣除应在缴纳所得税后,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提取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其中,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累计提取数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各项利润分配。

  2.企业按规定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利润余额,可按企业章程、投资合同或者投资比例在投资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投资人在出资中违约,且未按国家有关出资管理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3.企业以前年度如有亏损,应先从本年利润中弥补,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不得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利润进行分配,或抵补本年亏损后进行分配。

  (五)境外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为了鼓励境外企业投资和再投资,我国政府规定,境外企业白开办之日起5年内,我方独资企业在缴纳各项税款后所得的利润,以及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均全部留给我方投资单位的境外企业。5年内,我方独资企业全部税后利润的20%及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税后利润的20%应及时汇回国内投资单位,并上缴同级财政;我方独资企业税后利润的70%及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利润的70%留给我方国内投资单位,用于境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新增投资;其余10%留给国内投资单位及主管部门调剂使用。

  境外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按驻在国法律规定弥补,国内投资单位不得给予卒bC,di。如果I瞄时发生困难,国内投资单位可以借款给予支持,但应按期归还借款,不得转作新的资本金再投资。

  (六)经营性、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利用经营性、非企业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大概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二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三是利用非企业国有资产办企业;四是利用非企业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活动。对以上利用非企业国有资产取得的各种收益,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以外,应坚持以下三项分配原则:

  1.有偿使用原则。凡占用国家固定资产进行创收的,要向财政部门上缴全部折旧基金或缴纳资产占用费、租赁费等;凡占用流动资产的,被占用单位应向国家支付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2.实行独立核算。即参加创收人员的工资和需要开销的房屋租金、水电等费用要同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开支分开,单独核算。

  3.合理分配原则。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收益的情况,规定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或冲减财政相应的经费支出。其留用利润的一部分除按规定发放奖金外,其余部分应建立专用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创收和补充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3]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是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产权转让收益企业清算收益等内容。

  (一)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指按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净利润,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也按规定进行分配。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末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二)产权转让收益

  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直接投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转让收益与其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企业清算收益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直接投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对外投资分享的清算所得净收益与其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国有资本收益的分类[4]

  我国的国有资本数量巨大,分布广泛,情况比较复杂,相对应的经营收益也显庞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类如下。

  1. 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按其形成来源划分,包括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经营性收益是指企业由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国家投入的资本金,通过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创新,促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产品成本降低所获得的生产经营净成果。经营性收益是社会财富增长的源泉,提高经营收益和资产使用效率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非经营性收益,是指并非由于企业自身努力,而是因为某些客观因素使企业获得的收益,比如国家的特许垄断经营,自然资源级差地租等。区分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可以使我们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产生不公平现象,对不合理的收入进行限制,实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

  2.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按财政管理体制划分,可分为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中央收益指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直接解缴给中央金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其主体部分是归属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地方收益指解缴给各级地方政府金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是归属地方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收益。合理划分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积极性。

  3. 企业留存收益和企业上缴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按初次分配的结果划分,包括企业留存收益和企业上缴收益。企业留存收益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留归政府投资企业自行支配的那部分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存收益的主要部分应当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企业上缴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据国家投入的资本金所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从企业获得的投资回报

  4.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收益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按经营部门不同,可分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取得的收益和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的收益。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权构批准成立并经登记注册的国有资本经营中介公司,他们是国有资本收益形成的主体部分。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益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国有资本收入。

  5. 已分配收益和未分配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按实现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已分配收益和未分配收益。已分配收益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税后利润、红利股息认股权证等形式。作为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收益,税后利润并不完全分配给股东,有一部分留下作为资本公积,增加资本金的数量。未分配收益表现为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形式。

  6.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上缴的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按经济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国有企业上缴的收益、集体企业上缴的收益和其他经济主体上缴的收益。国有企业上缴的收益是国有资本收益的主体部分,集体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多或少地占用了一部分国有资本,在对这些企业的国有资本严格界定后,形成的收益应及时上缴国家。此外,凡是拥有国家资本金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也应及时上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的来源[1]

  国有资本收益通过什么形式实现,应当根据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式和经营方式来确定。从我国目前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和经营方式看,其收入来源主要渠道是:

  1、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实现的利润除以所得税的形式上交部分给国家外,国家还将按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投资者和所有者身份独享权益,因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资本完全由国家投资,税后利润这一块当然成为国有资本收益,只不过是直接投入企业不再上缴罢了。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权应分得的股利。

  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起于九十年代的初期,国有股权一般处于相对控股绝对控股的地位。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的出资;国有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本投于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两者总称为国有股权,是取得股利的主要依据。国有股权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有的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给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不管持有是谁,凡是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分配方案,均应及时足额地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收益的分配权,按照“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股权持有者更不能自行减免国有资本的收益。

  3、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4、各级政府授权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本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国家将一定数额的国有资产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其经营,直接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所以这种类型的公司经营成果的结余,体现了国有资产收益,也应该上缴国家,但有的地方政府直接留在该公司,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5、其他非国有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非国有企业不管以什么形式取得的国有资产使用权,应缴纳租赁费或国有资产使用费。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家为安排上山下乡青年、待业青年、国有企业下岗富余人员,曾允许并鼓励国有企业以富余、闲置的资产兴办集体企业,如劳动服务公司、附属加工厂等等这种类型的第三产业,有的将这类资产在开办时就注册为集体性质,有的是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时才划转给集体企业,对此,国家将产权界定给集体企业的,不应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只能对租赁性质的国有资产收取收益。

  6、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

  它是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所形成的,目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协议转让招标转让

  (2)拍卖

  (3)出资收购;

  (4)有偿兼并;

  (5)融贷租赁;

  (6)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处置收入。

  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企业,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全面的清查,资产通过变价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在清理债权债务,扣除国家规定开支后的净结余资金,应作产权收益上缴国家;被兼并的.国有企业的资产,事先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扣除相关费用及清理债权债务后,所有余下的资产、资金和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归属国有资产产权收入。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接受国有企业单位投资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在撤销或并转时,也应积极参与清理,按照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7、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8、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9、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5]

  国有资本收益是占有国有资本的经营企业的税后收益,是企业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费用、税金(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他扣除项以后的余额。由此可见,要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确认,就必须对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以及其他相关影响项目进行确认。

  (一)营业收入的确认

  营业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现实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成果,一般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在确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时,对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一般应注意的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收入来源主体的确认

  一般来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所对应的营业收入来源主体应是国有资本的运用。只有运用国有资本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才能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来源。企业运用其他非国有资本所创造的收入,理论上并不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来源。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企业所有制形式、企业资本结构及产权主体结构的不同,对营业收入来源主体的确认方式则不一样。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其所有权属完全归国家所有,企业营业收入的来源主体自然是国有资本,全部营业收入皆是国有资本收益的来源;对于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家参股企业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由于所有权属的结构复杂,可采用企业的所有权属结构来划定,即以国有资本占企业全部资本的比重来确认。

  2.营业收入实现标志的确认

  企业营销活动的时间长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企业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是不一致的。何时才算营业收入的真正实现,一般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来确认,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按照我国当前的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核算营业收入时应采取“权责发生制”。它是指企业在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时就标志着其营业收入的实现,企业就应依法纳税和进行其他相关核算。这种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营销管理,做好货款的催收工作。其弊端在于收益的超前分配,企业在实际取得货款收入前就必须依法纳税,以及进行相应的分配,不利于企业流动资产的合理运用和结构优化。“收付实现制”则是指企业在实际受到货款时才标志着营业收入的实现。这种方式有利于企业流动资产的合理运用。其弊端在于不利于企业加强应收货款的管理,不利于国家及时集中财政收入。

  (二)成本与费用的确认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必须发生一定程度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和耗费。没有成本和费用的消耗,就没有效益的产生。成本费用与效益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成本与费用消耗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效益的高低。在确认企业所创国有资本收益时,必须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坚持成本费用与收益相配合的原则,正确确认成本费用水平。否则,如果成本费用水平确认过高,会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成本费用水平确认过低,又会危及企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

  1.划清各项支出的界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社会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四个方面。其中,资本性支出、社会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不应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之中,而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如企业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支出,以及对外投资支出,都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列入企业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和赔偿金等项支出,是因企业不正常的管理行为所致,应在企业所得税后的留利中列支。企业赞助、捐赠的支出,属于企业的社会性支出,应在企业的公积金中列支。企业在公积金和公益金中所开支的全部支出,以及企业在国家法规制度规定之外的各种付费(如各种摊派和不合理付费),都不得列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之中。

  2.划清成本与费用的界限

  成本(即制造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购进成本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又称制造费用),由于其直接服务于商品生产过程却不直接构成商品实体,应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按制度规定,制造成本应从企业所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

  费用则是指企业为提供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并使其处于生产经营准备状态而发生的各项必要支出,一般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部分费用支出只作用于一个会计期间,其产生的效益不应递延到下一个会计期间。因此,这部分费用又被称为期间费用。按照“费用与收益相配合”原则,期间费用应在当期全额列入企业损益之中,从企业当期损益中得到补偿。各项费用的具体事项,应按相关制度进行归集和核算。

  3.划清成本费用的期间界限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划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若此界限不划分清楚,就会使成本费用变成企业任意确定盈亏的调节器,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划清此界限的关键除下成本与费用之界限的划分外,特别应注意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完工产品成本结辅、在产品成本等项目的真实核算和账务处理,不能以此转移生产费用来掩盖企业盈亏的真实性。

  (三)税金的确认

  前已述及,国有资本收益是指运用国有资本所创造的税后利益,即所得税后的收益。因此,税金的确认主要是指企业流转税各项税金和所得税税金的确认。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产品,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亦各不相同。但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法规的完善,各项税金的确认一般是依据税收法规来计算和确认。

  (四)其他项目的确认

  除了上述项目之外,影响国有资本樊借收益项目还有政策性亏损、非经营性收益、销售扣除、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税前亏损弥补、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所得额差异的调整等。政策性亏损指企业因执行国家颁布的特定经济政策,使企业在市场等价补偿的可能性遭到破坏而发生的亏损。企业因国家政策性因素所导致的亏损应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非经营性收益是指企业因国家政策性优惠或资源利用等客观原因而形成的收益。这部分收益从理论上游应收归国有,但由于其界限的划分较为困难,国家当前对这部分收益主要采用资源税加以调整;销售扣除是指企业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中按制度规定应作扣除的项目,一般包括销售折让销售折扣销售退回等,具体由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投资收盆扣除投资损失后的余额,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构成项目;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税前亏损弥补额是指企业的经营性亏损在连续5年内用所得税前的利润予以弥补的部分;会计所得额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核算处理程序计算出的利润所得额。由于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会计所得额与应纳税所得办通常并不完全一致,其差异的调整内容由所得税法规定。

国有资本收益的保障[6]

  国有资本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来源于占用国有资本的各级各类机构(包括国有资本经营中介机构)。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参与管理和利益分配,而无权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收益又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保证国有资本权益不受侵犯,收入不致流失,必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的立法

  国有资本收益要防止流失,保证收益真正用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资本营运效益不断提高,必须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予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切断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源头,必须依法治理。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出《国有资本法》,并加紧制定与之配套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确立国有资本收益的标准、分配和使用制度,为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的安全和完整提供法律保障。

  二、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的社会监督

  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的监督和管理,除了通过专职的国有资本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来实施对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的监督和管理,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企业会计报表需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确认报表真实性后,方可进行照章纳税、投资分利、按股分红、提取盈余公积金或公益金等具体业务,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工商、税务、司法等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能,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国有资本不断增值。

  三、搞好配套建设

  1.要对国有资本经营方式进行改革

  要明确政府的专职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方式改为经济管理方式,即政府专职管理部门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等资本经营机构,采取股份制等方式管理和营运国有资本。

  2.理顺财政内部有关部门与国有资本专职管理机构的关系

  国有资本管理部门建立后与财政内部有关部门在业务上存在交叉,使工作和作用受到限制。因而要加快解决,理顺相互关系。

  3.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资本经营体系

  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资本经营体系,尤其是要规范资本经营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并建立一个有序、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原则、运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制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使产权自由进入市场,国家应通过法律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防止非法交易造成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

  4.进一步规范资本评估工作

  当前,资本评估政策、法规、制度不统一,政出多门,不同企业、不同资本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进行管理和评估,特别是土地、房产等资本的评估,部分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对此类资本要求进行单独评估,又不具备评估资格,造成评估标准不统一,掌握尺度不一,严重影响了资本评估的统一性和真实可靠性。在资本评估中,行政干预现象依然存在,漏评、低估资本价值之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本评估的质量,不同程度地造成资本流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资本评估的法制建设,明确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各类资本的评估由国有资本管理部门统一专职管理,评估操作要由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否则评估结果无效。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7]

  一、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原则

  国有资本收益是按照国家所投入的国有资本所有权形成的,是国家进行国有资本投资的回报,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性质应该不同于国家财政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根据国有资本收益的性质,使用国有资本收益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单独管理和使用

  将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税收收入分开管理和使用,是实现国家双重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

  税收收入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取得的,从用途看主要是满足政府经常性财政支出的需要,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国防、外交、文教科卫等部门,体现国家一般社会管理者的职能。而国有资本收益是凭借国家的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取得的,体现的是国家国有资本产权所有者的职能。因此在管理和安排使用时,应该强调将两者恰当分开:国有资本收益应该由财政部门通过建立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加以管理和安排使用。

  2.统一安排使用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其形成过程中由于受到现有地方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影响分散于地方财政中央财政手中,使国有资本收益长期处于分散状态,导致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使用的混乱,也导致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在强调通过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强化对国有资本收益与使用管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的集中,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国有资本收益,使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发挥整体力量,支持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3.坚持有偿使用

  国有资本收益既然不同税收收入,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利用已经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时,应该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使获得国家再投资的企业承担必须的经济责任,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因而必须独立承担追加投资、收益分配等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再投资并不能改变企业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坚持国有资本的有偿使用,便于进一步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体现“政企分开”的基本原则。

  4.服务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进行战略性重组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使用国有资本收益应该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为国有资本重组创造良好的条件。现有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的重要资金保证,是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源。

  二、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方向

  根据国有资本收益的性质,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可用于以下几方面:

  1.将国有资本收益作为新建项目的资本金

  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国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经营性项目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开工新建,如跨地区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及高新技术等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在保证国有资本收益有偿使用的前提下投资于这些项目,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2.增加现有企业既有资本金规模

  为了使现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政府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国有资本的结构性重组,将国有资本收益投向于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方面可用于设备技术改造,提高设备利用率;另一方面还可以用于充实企业流动资本,解决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还可以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规模,实现规模效应。从强化管理的角度看,国家在对现有企业追加投入资本金时要首先明确追加资本的用途,并要求企业按指定用途使用。

  3.作为商业贷款的贴息资金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进行贴息,可以引导商业贷款和企业结构调整趋向合理,提高国有资本的宏观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

  三、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与使用管理未设立单独的预算管理办法,与政府经常性预算收支相混淆,无法体现国家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不能独立反映出我国国有资本投入与产出的对应关系,不能直接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效益。现阶段,要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呼声越来越高。

  1.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构想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政府“双重”职能的要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主要反映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全面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活动。凡是国家以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国有资本的投入,都要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项目主要有: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公司制企业国有股股息及红利、国有资本租赁租金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有资源及其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主要有:国家新建项目投资、对现有国有企业追加投资、对股份制企业参股及控股投入、国家股扩股及增资等。

  (2)妥善处理与经常性预算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经常性预算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两种预算收支项目不同,两者的活动范围也不冲突。但由于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纳入经常性预算收入,因此要采取适当措施将两者分离。两种预算分离后,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做好收支平衡工作。根据我国现行(国家预算法)规定,经常性预算不打赤字,这点应该继续坚持。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果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具有经济收益的特点,应该允许通过债务收入弥补。

  (3)建立预决算和报告制度。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编制到执行以及决算都应该纳入国家预算体系,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批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设想,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确实可靠有效。

  (4)密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是国家整体财政收支的组成部分,因此两者之间应该紧密合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的预算进行认真的复核与监督,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切实可靠。

  2.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配套措施

  要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够顺利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必须进一步进行改革。

  (1)改革国有资本经营方式。要真正从资本经营的角度对国有资本的运营进行改革,完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对国有资本投资实行产权代表责任制,确保国有资本投入的安全与效益。

  (2)实行国有资本统一经营与管理。现行按行政管理部门划分国有企业及其收入的做法,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地方利益的冲突,出现市场分割,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导致国民经济结构不合理,造成了国家国有资本投入的巨额浪费。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应该在时机成熟后,取消按行政管理部门划分国有企业及其收入的做法,实行国有资本统一经营与管理。

  (3)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关系。要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够良好运行,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密切协作与配合,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效率,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有的作用。

国有资本收益与税收的区别[4]

  国有资本收益与国家税收收入有着严格的区别。税收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其主权或天然生产资料(作为一般生产条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的收入,属于广义的国有资产收益。其使用方向是用于国家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而国有资本收益则是国家以拥有的人工生产资料所有权或出资者所有权为前提而取得的收入,其本质上是一种资本收益,用于国家履行其所有者的职能需要,使国有资本得以正常循环和不断积累。国有资本收益是对国家资本金投入的一种回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入到企业的资本金所形成的收益享有剩余索取权。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再投入的源泉,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国家的双重职能决定了国有资本收益存在的必然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客观上讲,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即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这决定了国家对政府投资企业具有双重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主要通过征税的办法取得收入,用于管理国家,包括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和发展的需要,并用以管理经济,包括运用各种经济、政治和法律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对社会秩序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矫正等。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主要通过对国家的投资进行管理,包括公益性投资和经营性投资,并从投资中取得投资收益,将集中的收入转投于国家急需重点扶持的地区、产业和企业,促进国有资产在总体上的保值增值和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稳固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的物质基础。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

参考文献

  1. 1.0 1.1 吴学渊 王文涵主编.国有资本营运与监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04月第1版.
  2. 2.0 2.1 2.2 梁荣主编.国有资产管理与会计实务操作.广西民族出版社,2006年8月.
  3. 项怀诚编著.中国财政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09月第1版.
  4. 4.0 4.1 李松森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理论与政策选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5. 何加明.国有资本经营财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6. 郭平编著.国有资本营运与管理.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7. 薛誉华主编.国有资本经营与资产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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