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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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National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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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及其他方式所实施的直接投资行为。其中重点是政府对固定资产的直接投资,它是国家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
国家投资,在西方国家称之为政府投资或公共投资。
国家投资法是指规范国家直接投资行为,调整国家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一起构成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国家投资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对国民经济结构和运行调节的一种基本方式。因此,国家投资法的重心是规范国家投资行为。
- 国家投资法的基本内容由国家投资政策、国家投资体制和国家投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构成。
由各级政府承担。这部分项目的投资,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财政资金状况各自承担投资责任。
基础性项目的投资
由各级政府通过成立的专业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投资性主体进行投资,并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主体要对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投资贷款本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有企业公司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政府不再承担。
(一)投资规模和投资比重
国家投资政策的核心是对国家投资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布局的确定。
投资规模是指国家投资活动所需投入资金和已经投入资金的多少。分为宏观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规模两类。
宏观投资规模是指国家投入资金总体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是指投资于某一具体项目或单位的资金的多少。
在制定投资政策时,既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国有经济,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有效调节,又不能以政府投资取代社会投资。合理确定国家投资的规模和比重,对一般营利性投资项目和消费项目,逐步缩小国家投资的规模,降低国家投资的比重,使国家投资真正成为调节社会经济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二)投资结构
投资结构是指投资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部门和再生产的各个方面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
固定资产的三种类型:
盈利性建设投资。绝大部分加工工业投资即属于此;
基础性建设投资。主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的投资和一些非生产性的建设的投资。
消费性建设投资。是直接为个人消费所服务,如住宅建设投资。
投资结构直接关系到资源在各行业、各部门间的分配格局,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稳定、协调和持续、高速地发展。
(三)投资布局
投资布局是指投资在各地区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投资布局和投资结构时投资分配的两个重要方面。投资结构是从纵的方面解决建设资金的合理配置问题;
投资布局是从横的方面,着重解决建设资金的横向分布问题,其实质就是不同产业和行业集聚形成的地域投资综合体。
投资布局的重点是:
根据不同经济地带和经济区域的生产力水平,针对各自的资源条件,围绕全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确定能够发挥地区优势的产业结构和战略决策,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每个时期的地区投资重点, 安排好不同时期重点建设地区的转移和衔接;同时确定地区内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经济基地和项目的建设战略,并据以分配投资。
投资管理体制是指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管理方式等有关制度的总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系、多种投资方式和多种投资渠道的新的投资格局;并通过投资决策体制、计划体制、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
(一)国家投资决策管理体制
1984年以后,在决策程序方面:国家改变了过去只靠定性分析拍板定项目的方法,开始引用定量分析手段,这首建立投资咨询机构和项目评估审议制度,把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列入基本建设程序;在宏观决策方面:国家也改变了过去单靠行政部门定项目的决策方式,初步形成民主化、科学化、分层次化的决策体系。
(二)国家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国家投资计划是对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作出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其宗旨是正确确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更新措施投资比例和使用,统筹规划建设、改建和更新改造项目,提高投资效益,改善投资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1984年起,国家对原有计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体制,下放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限,简化了审批程序。
目前,国家对投资计划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投资总规模、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用于投资的各种资金、新增生产能力、重要建筑物资的供应等。
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内容
1.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
国家预算内拨改贷的投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
地方部门自筹投资和国家统借自还以及地方部门自借自还的外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负责平衡。
2.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管理
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技术改造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
由部门、地方、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投资,实行指导性计划。
(三)国家投资资金管理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1979年起,对基本建设投资有拨款改为贷款,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
1984年起,国家对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国家对科研机构、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规定可豁免本息;二是,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项目。
凡竞争性项目投资,由企业法人(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由企业法人对筹划、筹资、建设直到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利息及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1992年起,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项目投资各方组成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等全面负责并承担风险。
(四)投资许可证制度
投资许可证是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资格和投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书面凭证。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领取投资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项目建设。
投资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引导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投资,控制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配合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而实行的一种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不论投资项目源于何种所有制、建设项目性质和隶属关系,均需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才能进行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