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本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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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資本投資收益[1]
國有資本投資收益是指按註冊的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凈利潤。企業實現的年度凈利潤,歸企業投資者所有,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配。
國有資本投資收益的管理[2]
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現的凈利潤,除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或者經同級財政機關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於增加企業國有資本外,均應上繳同級財政。上繳利潤的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以企業年度內可供出資人分配的利潤為基數,根據不同行業的利潤水平和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本結構調整的政策,在10%至40%之間核定。
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供分配的利潤,按規定上繳財政之後所剩餘部分,留作企業的任意盈餘公積金,由企業用於資本積累。
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出資人依法從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合作企業分享的股息股利、投資收益作為當期損益,應依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未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合作企業占有和使用。
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上繳利潤的方式,區別以下情況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非集團型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稅後凈利潤,按上述規定,直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二)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編製合併會計報表的國有集團公司,其稅後凈利潤,按上述規定,由集團公司合併上繳財政部門。
國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稅後利潤,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以確保控股股東國有資本收益的及時足額上繳。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上繳國有股利,區別以下情況確定:
(一)國有股權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司決定分配股利後,國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直接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二)國有股權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持有的,公司決定分配股利後,持股企業對分得的國有股利,作為投資收益,合併為持股企業的凈利潤後,由持股企業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核定本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上繳利潤的比例。財政部門對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潤完成情況進行核查。
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的區分[3]
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反映企業上繳的利潤、股息、紅利以及國有資產的出租收入等,產權轉讓收入反映國有資產(含國有股權)轉讓或出售收入。產權轉讓只是將政府的一種資產轉變為另一種資產,從而改變資產負債表的構成。為了體現這種差別,政府收支分類對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收入分設科目反映,即利潤、股息、紅利等,歸入“國有資本投資收益”下,而固定資產和股權等產權轉讓,則在“產權轉讓收入”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