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盈餘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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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盈餘公積金(other surplus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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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盈餘公積金是根據公司章程及股東會的決議,從公司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
《公司法》第177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的提取與否及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和盈餘情況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轉增資本或派送新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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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盈餘公積金屬於股東的合法權益,計提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以後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其主要用途是為了擴大再生產。任意盈餘公積金計提標準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後,也可用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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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在於各自提取的依據不同。
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
任意盈餘公積的提取則由企業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