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餘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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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金(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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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金是國家統一規定必須提取的公積金,它的提取順序在彌補虧損之後,按當年稅後利潤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已達到註冊資本50%時不再提取。
非公司制企業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可超過凈利潤的10%。
法定盈餘公積的主要用途為:一是彌補虧損;二是增加資本(股本)。
如: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轉增資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這裡沒有考慮公司需要彌補虧損的情況。若公司持續盈利無虧損,法定盈餘公積金可按所得稅稅後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若公司當年出現虧損,下年度盈利,按《稅法》以及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公司盈利應首先用於彌補虧損,補虧後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按稅後剩餘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盈餘公積。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只能持續五年,五年後須用所得稅稅後利潤彌補虧損。
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在於各自提取的依據不同。
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
任意盈餘公積的提取則由企業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