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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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損失指企業本年實際發生的全部股權性投資損失,是按權益法核算的企業分擔的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虧損。
被投資方已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或被註銷、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計劃等;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被投資方的股票從證券交易市場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進行清算;
企業以公開拍賣或招標的方式出售、轉讓(包括以打包的方式出售、轉讓)股權的,其出售轉讓價格低於帳麵價值之間的差額;
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股權;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股權投資損失;
國稅發[2000]118號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當投資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幹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被投資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2.被投資單位依法撤銷;
3.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並且沒有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等計劃;
4.其他足以證明某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
上述兩文件均明確:投資企業由於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稅前扣除方法要根據情況而定。118號文件規定,可以在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45號文件對118號文件又作了補充規定,即如果被投資企業出現了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等4種情況之一時,投資企業應當把該項投資損失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並可在當年所得稅前扣除。因此,你公司協議轉讓一項投資所發生的投資損失160萬元,如果不屬於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的“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況,那麼,應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