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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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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損害(material injury)

目錄

什麼是實質性損害

  實質性損害是指傾銷進口產品對進口方的相關產業已經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主要是依據傾銷產品的進口數量、進口方境內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變化和進口方境內同類產品生產商所受到的衝擊等三個方面的情況而作出判斷。

實質性損害的相應數據

  儘管實質性損害缺少一個明確的內涵定義,但是各國法律都規定了評估產業損害需要考慮的各種因素。根據《1994年反傾銷協議》和各國法律,實質性損害的裁定應根據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進行審查:(1)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2)傾銷進口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3)傾銷進口對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商的影響。中國《反傾銷條例》要求調查的因素除了上述三條之外,還有(4)出口國、原產國的生產、出口、庫存的能力和情況;(5)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1.傾銷品的數量

  進口數量分為絕對數量和相對數量。當進口品絕對數量很少時,不可能對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只有在進口的絕對數量較大,而且相對於進口國國內的生產量和消費量也較大的時候,傾銷才有可能造成損害。中國的《反傾銷條例》還將傾銷進口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列為考慮因素之一。在中國的丙烯酸酯反傾銷案中,美日兩國在從1996年到1999年的期間內,向中國出口數量的增加分別為65.69%, 53.41%, 24.74%, 1999年比1996年增長了217.09%。這組數據表明,在該案中美日的傾銷品絕對的急劇的增長。一個相對增長的典型案例是,1994年歐共體彩電反傾銷案中,歐共體委員會發現在調查期間,從有關國家進口增長135%,而同期歐共體彩電消費量只增加了19.5%。在丙烯酸酯案中,調查顯示1996年至 1999年中國境內同類產品消費量每年平均增長27%,但產量只增長16.34%,比消費量低10.66個百分點;銷售量每年平均增長15.56%,比消費量低11.35個百分點。在中國境內消費量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國內同類產品的產量和銷售量卻沒有相應增長,這成為本案中認定損害存在的一個重要依據。

  選擇不同的基數,在不同的進口時期,獲得的數據都會有所不同。同時,在進口國產品的出口比例不同的情況下,產品數量和消費量的變化也會有所不同。有些時候,傾銷品的增長不是“急劇的”,也可以認定損害。美國反傾銷法規定,只要傾銷進口品的數量很大,就有可能導致損害成立的結論。例如,在國內經濟衰退時期,即使進口數量絕對或相對的減少,實質損害仍有存在的可能性。同樣,傾銷產品數量的絕對或相對增長也並不必然得出肯定性的損害結論。這種增長有可能是其他出口國家的出口數量下降等因素造成的。

  那麼判斷大量增加的標準是什麼呢?美國的反傾銷法給出過一個解釋:當在開始進行反傾銷調查的3個月期限內的進口產品的增加比例,超過反傾銷調查前相同期限進口產品數量的15%時,可以認為進口產品數量存在大量增加的事實。

  2、價格

  傾銷品的價格和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價格及其變化是衡量該產業狀況的重要指標。《1994年反傾銷協議》關於價格調查的規定是這樣的:“調查當局應當考慮與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價格相比,傾銷進口差品是否存在明顯的削價銷售,或者進口產品是否嚴重抑制了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價格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產品價格的提高。”

  由此可見,對於價格的調查在將進口傾銷品和國內產品進行比較的基礎上應該從兩個方面進行:(1)進口品自身的價格削減。如在中國對南韓聚酯薄膜反傾銷案中,南韓出口到中國的產品的價格從1996年到1998年分別為:4075美元/噸,1717美元/噸,1053美元/噸,表現出了明顯的自身削價。(2)對國內產品的價格抑制或提價的阻礙。在上述案例中,中國同類產品的價格不斷下調,1996年到1998年期間,每年的價格下降分別為22.87%, 17.84%。在中國的新聞紙反傾銷案中,出現了傾銷品削價阻礙了國內產品本應出現的價格上升的情況。在調查中,國家經貿委發現,調查期間內國內新聞紙的需求保持穩定增長的趨勢,價格也呈相應增長的趨勢,1995年國內新聞紙價格比1994年增長33.2%,1996年比1995年增長19%。但是由於美國、加拿大、南韓向中國傾銷新聞紙,國內產品迫於壓力而降價,產品價格出現大幅下滑。1997年,在成本趨高的情況下,價格反而比上年下降了7%,大部分廠家每噸降價300-400元,個別企業甚至每噸降價1126元。傾銷品的大量增長和低價銷售是密不可分。低價的傾銷品不斷擠占國內市場份額,使得出口量大增;大量的出口使得出口商獲得進一步降價的空間,迫使國內產業面對大量進口品不得已而降價。

  3、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傾銷對於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許多方面,調查當局只有在全面調查所有或幾乎所有這些方面後才能客觀評估國內產業所遭受的損害情況。由於這種評估的複雜性,對於國內產業影響的調查具有更大的主觀任意性。

  《1994年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4款規定:“對傾銷進口產品對有關國內產業影響的審查包括與國內產業現狀有關的所有經濟因素和指標,包括銷售、利潤、產量、市場份額生產能力投資回報或生產能力的利用等方面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產業產品價格的有關因素;傾銷幅度的大小;對現金流量、庫存、就業、工資增長率、籌資能力或投資的實際及潛在的負面影響。”中國《反傾銷條例》對於具體的考慮因素沒有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的做法與國際慣例基本一致。分析中國已經做出最終裁決的五起反傾銷案,大部分調查的項目與《1994年反傾銷協議》相同,在個別案例中還有以上沒有提及的如開工率、停產和虧損狀態等項目。

  在眾多的調查因素之中,利潤和市場占有率是兩項具有突出重要性的指標。現代的反傾銷法在原則上決定了,享有相當利潤的產業是沒有資格獲得反傾銷救濟的。利潤並非是調查當局唯一的考慮因素,但是沒有利潤可以被視作損害存在的重要代表。市場占有率相對於其他各項指標顯得更易操作、更為直觀。歐美國家對這一指標的變化非常敏感。不難看到,對進口過市場的占有是傾銷行為的基本目的,並且直接影響進口國生產商的利益。市場占有率的降低直接反映了傾銷的損害事實,幾乎不需要其他因素的輔證。因此以市場占有率作為確定損害的重大因素是直觀準確而且合乎常理的。

  4、技術性傾銷

  在一些反傾銷法律較為發達的國家,在某些情況下,技術性傾銷(technical dumping)是阻止實質性阻礙調查的有效抗辯。美國反傾銷法認為,技術性傾銷是一種進口產品並非以在美國市場競爭所需的價格進行銷售的交易。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

  (1)低於合理價值銷售是由進口國國內價格競爭而非由進口產品低於進口國產品價格銷售而故意引發的。中國彩電行業以不斷降價的方式進行市場競爭,假設一個外國廠商以低於其本國的價格但與中國廠商的低價相仿的價格在中國銷售彩電,可以被認為是技術性傾銷。這個低價是中國市場商侵略性的價格競爭造成的,為了不減少銷售量,該外國廠商非如此不可。

  (2)低於合理價值銷售是由於向進口國的大數額購買商提供的折扣所造成的。如美國對法國和比利時人造纖維反傾銷案中,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認為,低於合理價值的幅度是折扣和向小數額購買商提供外國市場價格之間比較的結果,而且一旦外國市場價值依折扣做出調整,低於合理價值的幅度就消失了。該案因被認定為“技術性低於合理價值銷售”而終止調查。技術性傾銷概念表明,反傾銷法的目的不在於強制出口商以他們在本國市場銷售的價格在進口國市場銷售。法律主要關心的是傾銷幅度造成了在進口國市場以低於國內產品的價格銷售,從而導致了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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