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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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對使用財政資金、國有企業資金等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實施的監督行為。
當前政府投資審計信息化應用現狀[1]
1.政府投資信息化管理平臺研發應用處於初級階段。
政府投資信息化管理平臺使審計機關能通過網路高效、全面地掌握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情況,為審計計劃的制定、審計覆蓋率的提高、竣工決算必審制打下基礎,並實現項目全過程監督和管理。但目前政府投資信息化管理平臺的開發處於無序狀態,未站在政府的高度,對開發的目標、形式和內容不統一。上海、大連、廣州等部分發達城市目前已經開始運用政府投資信息化管理平臺,但應用深度和廣度不夠,有的網上申報系統己投入應用,網上投資審計管理系統尚未投入信息分享,仍處於孤島狀態。
2.工程造價軟體應用尚未普及。
工程結算審計是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主體和重點,工程造價軟體隨著電腦技術的日新月異有了長足的發展,把審計人員從繁重的手工勞動中解脫出來,效率得到成倍提高。但~方面由於工程結算審計的專業性強、行業跨度大、被審計單位未實行電腦管理等種種原因,審計大多靠人工或半人(人工輸入被審計單位所有單據後再進行電腦審計)操作;另一方面工程造價軟體尤其是鋼筋軟體遠沒有成熟,由於工程本身的複雜性所致,對於通用的構件,一般都能解決,複雜的如高層基礎中高低、大小和連體集水坑、電梯井坑、造型複雜的異型陽臺、線條等目前國內各家軟體對它無能為力。
3.複合型人才缺乏,信息化審計難以深入。
近幾年,雖然審計機關通過各種途徑大力開展電腦知識培訓,優化人員素質結構,使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目前真正具有較高電腦應用水平的人員並不多,既精通電腦編程又熟悉投資審計業務的複合型人才則更少。同時,許多審計人員的電腦應用水平及相關技能無法得到同步提高,電腦應用仍停留在較低水平上,操作技能還不熟練。因而政府投資審計電腦人才缺乏的問題,也是制約投資審計信息化建設和發展的因素之一。
政府投資審計信息化方向[1]
1.利用好現有已開發成熟的信息系統。
一是要大力推廣應用金審工程一期的審計管理系統(OA系統)和現場審計實施系統(AO系統),同時主動取得審計署技術上的支持,在使用過程中根據政府投資審計的特殊性進行二次開發,對投資審計的業務流程及主要審計內容予以規範。二是篩選和整合地方審計機關自主開發應用較好的投資審計軟體,經過再次創新升級後推廣應用。
2.進一步開發應用政府投資信息化管理平臺。
政府投資信息化管理平臺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其開發必須站在政府的高度,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各級審計機關為主進行開發,並充分考慮各職能部門的需求,得到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管理平臺應將政府投資項目從立項到竣工決算審計全過程儘可能的納入平臺範圍,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申報和審計管理兩大類,可與AO系統相配套銜接,實現信息資料的共用。同時加大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在各個職能部門和審計機關之間的資源共用,整合審計資源,形成監督合力,為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和聯網審計打下基礎,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與管理的全面升級。
3.熟練掌握運用各類工程審計軟體。
目前,神機妙算、廣聯達、魯班等工程造價軟體己在逐步替代原始的手工計算工具。在工程結算審計工作中,運用電腦作為輔助審計手段,能夠減少大量的手工操作,尤其是在套定額、取費、調整材料差價和人工費調整及自動計算、生成表格等方面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程結算審計中要想把好費用定額的套用與取費標準、取費程式關,關鍵就是要運用好工程造價軟體,選擇適用的單位估價表、材料差價等模板,審查費用標準是否準確。
4.構建信息平臺,加強信息的交流與溝通。
可在互聯網上創辦由審計署投資司管理的全國性投資審計論壇,方便一線審計人員對審計理念、審計技術方法、審計經驗體會、審計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等各個方面進行交流學習。各基層審計機關有能力的也可建立區域式投資審計論壇,滿足當地投資審計人員交流的需要。同時建立長效的激勵機制,鼓勵全國各地審計機關、大學院所、社會人士在論壇上積極發言,以貫徹李金華審計長“開門審計”理念。
5.建立和健全複合型人才培養機制。
人才是信息化建設的保障,各級審計機關只有儲備足夠的複合型人才,才能滿足審計事業發展的需要。一方面,要從大專院校引進人才,就投資審計來看,急需引進工程、電腦專業人才,為投資審計可持續發展註入新鮮血液;另一方面,要對現有的一線人員進行知識更新培訓,既要註重培養較高層次的信息化專業人才,也要開展普及性操作培訓,確保所有審計人員都能熟練應用電腦。同時,省市級審計機關可建立專業技術人才庫,及時為基層審計機關調劑專業人才,避免基層審計機關出現人才斷檔。
政府投資審計中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2]
1.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側重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立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於籠統。
一是審計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審計監督範圍不明確。審計法第二十二條只規定了監督的內容而沒有明確監督的範圍,“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I71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雖然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審計監督的範圍作了補充規定, “與國家建設項El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顯然立法檔次低了一級,容易引起誤解。
二是審計法實施條例確定審計監督的對象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內容有出入。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的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二十二條規定: “審計機關應當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這極易引起誤解,認為審計機關只能對財務收支活動即財務資料進行審計監督,除此之外都屬超出許可權範圍的活動。雖然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 規定了政府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的內容包括對項目的建設程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採購、工程結算和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但由於審計準則的法律效力較低,且主要是規範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所以實際工作中,還是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開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是審計監督的依據過於狹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依據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 ① 方針政策。主要是指黨和國家在一定時期頒發的與國民經濟發展有關的巨集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一定時期的發展規劃等。它們直接影響建設項目的投資決策審計工作,是建設項目審計的巨集觀性與指導性的依據。②法律法規。這是建設項目審計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的硬性依據。主要包括:審計法、建築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價格法、稅法、土地法以及國家、地方和各行業定期或不定期頒發的相關文件規定等。③相關的技術經濟指標。具體是指造價審計中所依循的概算定額、概算指標、預算定額以及建設項目效益審計時所依據的有關技術經濟分析參數指標等。造價審計是投資審計區別於財務收支審計的重要特點,依據“相關的技術經濟指標”進行審計評價並作出審計結論,對此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明確。若不進行造價審計,從某種程度上講等於放棄了竣工決算審計,這與審計法的立法精神是相違背的。
四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許可權不清晰。審計法對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許可權規定過於含糊,特別是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承諾,僅限於財務會計資料,顯然不利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開展。
五是審計法規定的審計處理措施中,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而言,缺乏針對性。審計機關在審計法許可權內結合具體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但相對政府投資審計而言,缺乏適用性和針對性。如違反基本建設程式、超概算投資、未實行招投標或招投標不規範等。
六是現有的法律沒有為施工單位提供知情權和法律救濟途徑。對工程造價真實性的審核,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造價真實性的結果,即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調整,不但涉及建設方, 目前主要涉及的還是依據審計結論調整工程款的相關方即施工單位。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和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計機關竣工決算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建設單位,未明確要送施工單位。這樣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施工方就成了與審計結果有直接利益關係的第三人,可法律並沒有為第三人提供應具有的知情權和法律上的救濟途徑。施工單位具有參加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但無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資格。當審計發現多計工程款,責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此時對建設方有利但對施工方不利,這時建設單位一般不會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而施工單位又無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資格,就失去了參加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這樣施工方必定會利用合同向建設方提起民事訴訟,從而給審計機關審計結論的落實帶來了很大的麻煩。
2.((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對於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執法來說還是相對不足,處罰規定比較籠統,且檔次太低,多數內容已過時。
如第八條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第十一條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第十六條虛列投資完成額等的處理與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不符,第十四條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處罰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不符,第二十二條中 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已經廢止。審計處理依據不足,使得審計執法面臨審計範圍寬、處理難的問題。
3.(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可依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提請行政覆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 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不符。
即政府投資審計預決算審計結論的主送對象建設單位可提起行政覆議,與其相關的施工單位作為與審計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只有參加行政覆議的權利,但無提起行政覆議的資格。
4.(《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 的審計內容與審計法實施條例存在差異。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雖然規定了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採購、工程結算和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但由於審計準則的法律效力較低,且主要是規範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而這些審計內容與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財務收支概念在字面上存在差異。
5.高院民一他字第2號電話答覆意見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第2號(關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意見 (已下簡稱 電話答覆意見》)的全文是: “你院‘關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該電話答覆意見存在許多法律和實際的問題:一是在制定程式、發佈形式上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幹規定 (法發[:2007:3 12號)的要求不相符。二是在內容上與審計法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職能相衝突。.三是審計法屬於公法,它代表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並協調個人、集體和國家之間的利益關係;合同法屬於私法,它維護的是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電話答覆意見 人為地將審計法與合同法對立起來,從“法律”上為國有資產的流失打開了缺口。
政府投資審計中應完善的法律關係[2]
審計法與合同法。
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會涉及三個法律主體,具有雙重的法律關係,即審計機關、建設方和施工方。這三個法律主體中,審計機關與建設、施工等單位是審計與被審計的法律關係。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機關依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通過審計法等相關法律 法規對其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規定。而建設方與施工方是基於提供勞務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體現平等互利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平等、自願的,有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民事法律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來進行約定。但由於審計法和合同法對政府投資審計涉及雙重法律關係缺少共同明確規定,當這兩種法律關係在工程造價上交叉時,就產生了法律衝突。這也是目前政府投資審計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工程審價與行政審計。
有種觀點認為,工程審價不屬行政審計的範疇,工程審價是以施工承包合同為基礎,以承發包雙方發生的實物交易為依據,按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算定額 工程消耗標準、取費標準以及人、機、料消耗等標準進行核算。目的是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是確定造價的實施過程和行為。而行政審計是由行政機構實施的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賬本、報表及其他與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和有效的行為。目的是加強對公有制投資者資金進行有效控制,減少投資者濫用職權或轉移資金,防止建設資金流失,是一種行政監督行為。因此,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只針對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沒有法律約束力,用審計結論來干預合同的審價或招標確定工程造價的原則,是違反合同法的行為。很顯然,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賦予了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竣工決算範疇為項目整個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而竣工結算僅僅是建設項目中建設與施工單位之間進行結算的一個步驟,理應隸屬於竣工決算。
傳統審計與效益審計全過程跟蹤審計。
((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強調在註重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同時,全面推進績效審計。堅持多種審計類型的有效結合,積極探索對特大型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等的全過程跟蹤審計。這既是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傳統審計以查錯糾弊為主,促進了投資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效益審計從投資者的角度,提出了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減少損失浪費和效益低下的審計目標,促進了投資者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但目前效益審計和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理論及法律基礎尚不完善,全面開展尚有一定的難度。
政府投資審計法律的構建和完善[2]
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最終從法律層次上解決存在的問題。首先,加快關於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工作,推動國務院出台(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職責許可權、監督方式、監督對象、監督範圍、法定程式、法律責任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從而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完全納入法治軌道。其次,積極探索建立以行政合同法為核心的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對行政合同的範圍進行準確的界定,對行政合同訂立、履行的程式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予以明確,對行政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予以規定,改變我國目前法律上將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混為一談的局面,從而將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從民事合同中剝離出來,確立其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把政府投資項目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納入到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予以解決。第三,鑒於政府投資審計項目的特殊性,建議審計署與最高人民法院溝通,就高院民一他字第2號的合法性及施工單位的知情權和法律救濟途徑作出司法解釋。第四,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科學界定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邊界和法定責任,這也是目前解決由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引起的法律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進一步拓寬審計內容,對審計範圍和內容有一個更加明確的定位。現行審計法將審計內容僅限於財政、財務收支,而隨著績效審計的逐步開展,政府投資審計將會更多地涉及管理、決策行為,迫切需要對審計範圍和內容有一個更加明確的定位。因此建議在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 中,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範圍界定為包括前期審計、合同審查、在建工程審計、財務審計、決算審計、效益評價等。積極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現有審計法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用詞過於模糊,因此建議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中,明確規定哪些內容必須公告,怎樣公告,哪些內容不宜公告,使審計結果公告程式化,從而使審計機關“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公告審計結果,實現依法行政目的。
政府投資審計中存在的問題[3]
(一)“高估冒算,多計工程造價”依舊是當前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們對政府投資建設的竣工項目進行了多項審計,審計項目個數逐年增加,審計核減金額也逐年上升,這一方面有賴於審計投入的加大,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建設項目中的水分依舊很多。2005 年審計項目數39 個,核減金額26 57 萬元, 2006 年審計項目數43 個,核減金額2 878 萬元,20 07 年審計項目數5 5 個,核減金額達3 806 萬元,呈現出逐年提高的態勢。從審計情況來看,當前工程決算當中主要存在工程量計算錯誤、定額換算不徹底、重覆簽證、計取的材料價格偏高等現象。如對某道路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中,針對上述問題共核減1165 萬元,占工程總投資的14 %。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部分項目存在缺口”是當前項目建設中的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部分項目由於建設資金始終不能全部落實,導致項目竣工後,工程款長期拖欠,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如有一藝術中心工程竣工兩年後建設資金缺口仍有近1700 萬元,拖欠主要施工單位工程款兩年多。不僅大型建設項目如此,一些中、小型項目資金缺口也十分嚴重,不能按合同及時支付工程款。究其原因,當前項目建設中,資金來源渠道過於單一,過分依賴財政撥款,缺乏其他融資手段和能力,造成財政投入啟動資金後,後續建設資金無法跟上的局面。
(三)“基本建設程式不規範, 相關手續不完整”是當前項目建設中的比較突出的問題。
經過連續數年的工程專項治理後,規範基本建設程式普遍得到了建設單位的高度重視,有了較大的改進。但部分項目、個別環節的基本建設程式仍然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 招投標程式不規範,存在不完全招標現象。招投標工作是整個建設項目前期的關鍵階段,不僅產生最終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同時也對這個項目的預算價格,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等方面產生深刻的影響。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推進下,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建設單位未能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程式。審計發現,有的項目肢分解工程規避招標,少報多建, 化大為小。有的項目附屬工程不招標,或招投標未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存在私自招標現象。
2. 建設用地不規範,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我們在對某醫院綜合病房樓工程審計中發現,建設單位一直未到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違反了《江蘇省國有土地管理條例》有關政策規定。
3.“超規模、超投資”建設仍有發生。審計發現一服務中心工程經批准的擴建面積為920 平方米,計劃總投資560 萬元。而實際總建築面積達1769 平方米, 實際總投資620 萬元,超建築面積849 平方米,超計劃投資60 萬元。項目建設中的種種不規範行為,從主觀上講,主要是建設單位對於規範基建程式不夠重視,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和形象進度,忽視了規範行為對項目建設和風險防範的重要作用。從客觀上講,目前在基本建設程式的個別環節上,還缺乏一定的剛性制約手段, 存在著漏、逃、瞞的機會,為建設單位種種不規範行為提供了條件。
(四)“內部管理不健全, 現場管理有漏洞”是當前項目建設中比較普遍的問題。
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的主要責任人,承擔了項目的主要管理職能,但由於部分項目的建設單位是臨時機構,人員對基建業務不是很熟悉, 所以在合同簽訂、現場管理和材料管理上缺乏經驗,讓施工單位有機可乘。具體表現在:
1. 合同簽訂不規範,現場簽證混亂。如對一綜合大樓審計中發現,個別合同內容前後矛盾,如消防工程合同中有按總包單位承諾的12 . 8 4 %讓利條款,但又按未讓利的數字簽訂了合同。同時由於施工單位過多,施工現場管理也存在漏洞,出現了重覆簽證,交叉計算工作量的情況,有的簽證超過實際工作量較多。如某加熱泵基礎的變更重覆簽證了三次,風機房填空板重覆簽證兩次; 又如電氣預埋線管簽證量遠遠超過工程實際用量。
2. 現場工程監理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目前,所有的建設項目均已實行監理制,監理的主要責任是對工程的造價、進度和質量進行控制,但審計發現部分監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亟待提高。我們在對一教學樓裝修改造工程進行審計中發現,現場監理人員不經測量就在施工的《工程量核定單》簽字認可, 造成工程量多計, 同時,還越權增加項目造價。該項目經審計後核減61 . 86萬元,核減率高達47 % 。
政府投資審計的對策與建議[3]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 加強法制建設,為投資審計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堵塞漏洞,同時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使政府投資審計有法可依。
(二) 加大綜合監管力度,形成執法合力。加強和完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工程建設的巨集觀管理工作,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整合管理許可權。同時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建委、城建、財政、審計、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 加大綜合監管力度,形成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執法合力, 對發現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要嚴厲查處,確保權力公正運行。
(三) 建立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的審計員派駐制度,實現對於重點投資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只有將審計延伸到項目決策、論證、實施、評估、驗收的全過程, 將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後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把投資審計工作貫穿於建設全過程, 才能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 減少損失, 提高投資效益。
(四) 嚴格招投標程式,量體裁衣,打破行業壟斷。嚴格執行工程項目招投標制度,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資項目要率先垂範,堅決制止不按建設程式現象的發生,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五) 強化對項目設計、勘察、建設、監理單位的管理。加強勘察設計階段的監督管理,推行勘察設計招投標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內容、設計範圍、設計深度、圖紙內容、設計進度、設計標準和設計質量要求。嚴格審查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杜絕出賣圖簽的行為。同時應積極推行限額設計, 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估算,在保證質量、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施工圖設計和預算。建設、監理單位要建立和落實工程項目責任制,建立和健全項目施工、操作、結算變更管理制度,涉及費用增加的隱蔽工程記錄、現場簽證必須由設計單位和甲方業務主管領導簽字認可。此外,應認真組織好圖紙會審工作,及時糾正設計中的缺陷和失誤, 提高設計深度和設計質量,儘量使設計完善合理,減少或杜絕設計變更。
(六) 針對當前工程建設中“高估冒算”的現象,應強化施工現場的管理, 完善內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門職責。要加強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併在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對不負責任的監理單位和人員進行約束。加強對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的管理,特別是對項目變更簽證的管理。工程嚴格按圖施工,除有設計變更外,工作量一般將不予調整,提倡現場無簽證,這樣既提高了工程預算的準確度,又方便了工程竣工結算。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要堅持詳記工程日記,有效防止虛假工程量和虛假變更單的產生,擠掉高估冒算的水分。
目前,項目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給政府審計提出新的課題。面對新形勢,投資審計要與時俱進地加強學習,開拓視野,剋服思維定勢,努力增強工作的系統性、創造性和前瞻性,力爭建設項目審計在廣度和深度上有所突破。進一步提高竣工決算審計覆蓋面,積極探索竣工決算審計的新方法、新思路,充分整合審計資源,統一協調部署,按照“財政資金走到哪裡, 審計就要跟到哪裡”的要求,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的建設項目,全面加大跟蹤審計力度。註意從工程項目中揭露問題、分析問題,找出規律性的東西,為政府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