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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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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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規避招標,是指招標人以各種手段和方法,來達到逃避招標的目的。《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一是附屬工程。附屬工程一般比較小,建設單位容易忽視,有些單位還認為只要主體工程招標了,附屬工程就不要招標的認識誤區;
二是在項目計劃外的工程。計劃外工程從一開始就沒有按規定履行立項手續,所以招標投標也就無從談起;
三是施工過程中矛盾比較大的工程,建設單位為了平息矛盾,違規將工程直接發包給當地村民。
一是肢解工程來進行規避招標。建設單位將造價大的單項工程肢解為各種子項工程,各子項工程的造價低於招標限額,從而規避招標。例如在審計過程中就發現某單位將辦公樓裝修工程肢解為樓地面裝修、弔頂等項目對外單獨發包。
二是“大噸小標”的方式進行招標。這種做法比較隱蔽,主要是想方設法將工程造價降低到招標限額以下,確定施工單位後,再進行項目調整,最後按實結算。在審計過程中就曾經發現某單位一開始連設計過程都沒有進行,直接以一張“草圖”進行議標,確定施工單位後再重新進行設計,最後工程結算造價也大大超過投標限額。
三是打項目的時間差來規避招標。曾經發現某單位先將操場跑道拿出來議標,確定施工單位後,再明確工作內容不僅僅是操場跑道同時還增加籃球場工程,當然造價也就相應的提高了。
四是在信息發佈上做文章,要麼限制信息發佈範圍,要麼不公開發佈信息,規避公開招投標。
五是部分施工單位多頭掛靠搞圍標。一家施工單位(包工頭)掛靠數家施工企業參加投標,通過編製不同的投標方案攔網圍標,從而將其他投標人排擠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標中,甚至所有的投標單位均為一家掛靠,嚴重破壞了建設市場的公平競爭。
首先是擾亂了正常的建設市場的秩序,建築市場工程承發包從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令性計劃分配任務,到施工企業自己上市場攬業務,再發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築市場(政府投資項目)參加競標。政府建立招標投標制度就是為了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但是部分施工企業或其代理人不通過公開招標而承攬到工程項目,從而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其次,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投標中的違法行為,大都是為了給個人或小集體撈取利益,這樣,業主與施工單位之間相互制約的關係,就被一種特殊的利益關係所取代。這使得雙方對工程質量與效益的責任約束降到最低,容易發生偷工減料、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甚至出現了業主單位與施工方串通一氣,掩蓋質量問題的情況。
第三,容易誘發腐敗。正常招標的項目都是在“陽光”下進行的,而所謂的議標項目往往是單位幾個人進行的所謂評標,在工程承攬過程中關鍵人物就成了施工單位攻關的對象,如果立場不堅定,那麼就容易導致錢權交易,產生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