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建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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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建築市場(tangible construction market, tangible architecture market,tangible building market,visible construction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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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形建築市場[1]
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簡而言之即建設工程交易的平臺,它提供了有序、規範、公平的交易環境和方便有效的相關服務,為規範建築市場運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有形建築市場是國家在整頓規範建築市場和深化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工程建設管理方式的實踐中產生和建立。經過多年的運作與發展,作為建築市場管理和服務的有形建築市場,對增進建設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強對建築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工程建設領域中的腐敗行為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質和職能[2]
- 1)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質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服務性機構.它是獨立法人機構,不是政府管理部門,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實行機構分設,職能分離,也不是政府授權的監督機構,本身並不具備監督管理職能,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服務機構,它是服務與管理有機結合的機構。其設立需得到政府或政府授權主管部門的批准,並非任何單位和個人可隨意成立。它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為建立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招投標制度服務,只可經批准收取一定的服務費。
- 2)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職能
交易中心作為建築市場管理和服務的一種新形式.主要是為創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機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職能如下。
(1)貫徹執行建築市場和建設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交易規則及時收集發佈信息。
(2)為進場交易各方提供服務。
(3)配合進場各部門調節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4)向政府有關部門彙報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
(5)負責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有關資料、原始記錄的保存。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2]
我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按照三大功能進行構建的,即場所服務、信息服務和集中辦公功能,具體服務內容或場所建圖1.
圖1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三大功能的服務內容或場所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要求[1]
(1)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必須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脫鉤,做到人員、職能分離,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能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搞“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係或者經濟利益關係;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2)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內部人員管理。有形建築市場中的內部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嚴禁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以謀取私利;在履行服務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情形,應當迴避;實行定期輪崗制度等。
(3)嚴格規範有形建築市場的收費行為。要堅決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准有形建築市場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向社會公佈,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除國家規定的稅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4)嚴格有形建築市場設立審批條件。凡地級以上城市設立有形建築市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建設部審定。
(5)對投資數量較多、建設規模較大的縣級城市,確需設立有形建築市場的,應參照地級以上城市設立交易中心的條件,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運行原則[1]
(1)依法管理原則。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尊重建設單位依照法律規定選擇投標單位和選定中標單位的權利。尊重符合資質條件的建築業企業提出的投標要求和接受邀請參加投標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監察機關應當進駐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實施監督。
(2)公平競爭原則。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一項重要原則。進駐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監督招標、投標單位的行為,防止行業、部門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侵犯交易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
(3)辦事公正原則。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服務性機構,須配合進場各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應的工程交易活動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公開辦事規則和程式,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發現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進行處理。
(4)信息公開原則。有形建築市場必須充分掌握政策法規,工程發包、承包商和咨詢單位的資質,造價指數,招標規則,評標標準,專家評委庫等各項信息,並保證市場各方都能及時獲得所需的信息資料。(5)屬地進入原則。按照我國有形建築市場的管理規定,建設工程交易實行屬地進入。每個城市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特大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區域性分中心,在業務上受中心領導。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鐵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通過公告由項目法人組織招標、投標。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運作的一般程式[2]
1)建設單位擬建工程經批准立項後,到交易中心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2)交易中心對已完成報建手續的建設項目公開發佈信息。
3)對建設單位管理建設項目的資格進行審查,凡不符合資格的均須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
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4)報建工程由招標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確認招標方式,核定工程類別。
6)經審查凡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企業,可根據交易中心發佈的建設工程信息,在交易中心申請參加工程交易。
7)採取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對提出參加交易申請投標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並將預審結果公開發佈,符合條件的投標企業可參加交易活動。
8)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交易中心開展開標、評標、定標活動,並服從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
9)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簽發後簽訂施工合同,合同主要條款必須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答疑紀要、中標通知書等內容簽訂,併在交易中履行合同審查、辦理質監、意外保險、領取施工許可證,依據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設立[2]
我國於1995年起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始建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築市場),把管理和服務有效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以招標投標為龍頭,相關職能部門相互協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條龍”服務特點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新模式。目前,我國已有97%的地級市建立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設立適應了建築市場發展需求,使建築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從無形到有形”、“從無序到有序”,從而有效維護了建築市場的經濟秩序,是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有形建築市場規範運作體系。
建立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必要性[1]
我國建築市場運作不規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原因,也有人為因素的影響。要想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提高交易過程的透明度,加強建築市場的監管力度,加強建築市場的立法建設和執法監督等。而現階段能實現這些要求的有效手段,就是對工程交易項目實行一定範圍內的統一監管,有形市場便應運而生,它是在1994年前後,一些地方在整頓、規範建築市場和深化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實踐中摸索創造出來的。
狹義有形市場即工程交易中心,是我國獨有的、特定歷史時期規範建築市場運作的產物,是市場發展完善的過渡形式,會隨著我國建築市場的逐步完善而退出歷史舞臺。
我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存在的問題[1]
(1)交易中心的作用沒有得到廣泛認可。主要原因是水利、交通、環保、人防、園林、信息產業等部門也有自己的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有的還建有獨立的交易市場,而且沒有明文規定各專業各部門的建設工程交易活動必須在統一的有形建築市場進行,以至於許多招投標交易活動游離於有形建築市場之外。加之有形建築市場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定位,致使有形建築市場的地位和作用沒有得到廣泛認可。
(2)監管與交易兩者職能混合不分。目前多數建設主管部門招標辦和交易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這種工作模式對減少環節、提高效率、迅速地成立起有形建築市場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建築市場的規範化管理,矛盾日益突出。交易中心為服務性事業單位,是為開展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屬社會中介組織的範疇,本身不具備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職能,而招標辦是對招投標的活動實施監督,具有監督管理職能。因此,隨著招投標工作的深入,兩者職能混合,肯定會出現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弊端,產生各種矛盾和問題。
(3)交易中心的性質沒有被明確。有形建築市場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但有形建築市場的性質沒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定性為事業單位,也有少數省、市定性為中介機構或企業,不利於交易中心的進一步發展。
(4)多頭、重覆建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由於交易中心性質不夠明確,一些專業部門或業主片面地認為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建設部門設立的,專業部門如鐵路、交通、水利、郵電等也可另設市場。因此,出現多頭、重覆建立工程交易中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