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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市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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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市場管理(Construction market management)

目錄

什麼是建築市場管理[1]

  建築市場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對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勘察設計、施工(含裝飾裝修)、建設監理,以及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加工生產等發包和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築市場管理的具體內容[2]

工程建設報建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報建手續。其他建設項目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報建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是:工程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當年投資額、資金來源,工程規模、開竣工日期,發包條件、工程籌建情況等。

建築市場發包管理

  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和公民;

  (2)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3)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能力

  不具備上述(2)、(3)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等代理

  發包勘察設計,除符合上述(1)、(2),(3)所規定的全部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設計任務書已經批准;

  ②具有工程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工程施工發包除符合前述(1)、(2)、(3)所規定的全部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①初步設汁及概算已經批准;

  ②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③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④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⑤建設用地的徵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凡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項目,發包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根據《建築法》及有關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利,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其他建設項目的承發包活動,須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工程的勘察、設計必須委托給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的施工必鬚髮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

  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的加工生產,必鬚髮包給具有生產許可證或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企業

  《建築法》及有關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建築市場承包管理

  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加工生產的單位(以下統稱承包方),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等證件,方準開展承包業務。

  根據《建築法》及有關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准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

  任何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投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核驗和監督檢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出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圖簽、銀行賬號等。

  承擔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嚴禁無證、無照越級承擔建設監理業務。

  1.聯合共同承包管理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

  2.建築工程的總包和分包管理

  根據《建築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築市場合同管理

  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並嚴格履行。

  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計價方法和取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擴大計價的各項標準,不得任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承發包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的主管部門、經辦銀行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合同鑒證

  承發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建築市場管理的特點[3]

  從建築市場目前所處的狀況來看,建築市場管理呈現以下特點:

  1.建築市場交易異常活躍,規模迅速增長,因此,規範市場、市場治亂的任務艱巨。

  2.建築市場供大於求,過度競爭,農村及一些行業的剩餘勞動力都將建築市場作為其轉移的最適宜產業。因此抑制過度競爭是規範建築市場的重中之重。

  3.進入建築市場的建設投資還是以公有投資為主體。到20世紀90年代後半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當中,公有投資仍占到70%左右。建設成就仍是檢驗官員政績的主要標準,為製造政績投資不到位、管理不規範的特殊工程比比皆是。因此在建築市場管理過程中必須同時考慮投資體制的改革。

  4.建築市場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勞務人員及建築企業等素質有待提高。

  這些特點,都給建築市場的管理帶來較大的困難,難點之一在於既要抑制建築市場的粗放無序,又要考慮有利於新舊管理體制的轉化和過渡,因此必須在分析建築市場及建築市場管理特殊性的基礎上建立科學的建築市場管理模式。

建築市場管理模式[3]

建築市場管理模式概念

  建築市場管理模式,是指政府監管市場的方式,是由建築市場各管理要素構成的完整體系,包括管理思想和制度,管理範圍和內容,管理機構和職能管理方法和手段等。

建築市場管理模式的構成

1.管理思想和制度

  (1)管理思想

  建築市場管理的基本思想是: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健全法規,統一綜合管理,強化屬地職能,發展中介組織,科學嚴格執法。

  要轉變思想觀念,樹立服務意識,一切以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為出發點。要從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從行政管理轉向經濟手段的管理。政府應當依賴市場中經濟組織建立起來的經濟關係形成建築市場的制約關係,依賴中介組織完善政府對建築市場的主體和行為的制約,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

  市場經濟首先是法制經濟,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是首要任務。為改變建築市場分割、封閉、多頭管理的狀況,要實行統一綜合管理,強化屬地意識。政府要由隨機性執法轉向全面科學執法。通過利用市場中介組織,改善執法方式,建立全面科學的執法工作機制,確保各項法規政策的落實,消除法規政策與實際執行之間的真空帶。

  (2)管理制度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國工程項目建設領域逐步形成了——些管理制度,建築市場管理更要落實、完善他們,建立起正常的市場秩序。這些管理制度包括:

  ①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先有項目法人,後有項目,由項目法人對項目全過程負全面責任,它包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並能獨立承擔投資風險和民事責任。

  ②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准許制度

  項目實施前,應按規定辦理工程項目報建審批手續,領取項目施工許可證。規定招標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已經報建登記、取得工程項目管理資質或已經委托監理、並通過招標或委托發包(非招標工程)確定施工單位的,方可領取施工許可證。

  ③建築市場準入制度

  對所有參入工程項目建設各方(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監理方、材料設備供應方、質量監督方、試驗檢驗單位和中介服務組織)以及有關人員實行準入制度,對有關施工機械、建築材料、構件、成品半成品等實行準用制度。

  ④建設監理制

  政府投資項目、公款項目或業主不具備項目管理資質的項目,應委托社會監理單位實行監理,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

  ⑤招標投標制

  凡按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包括總承包招標、設計招標、施工招標、監理招標、材料設備採購招標等。其他項目是否招標或採用何種招標方式由投資者自己決定。

  ⑥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開工前,承發包雙方依法簽定工程承包合同,並嚴格遵守,履行合同條款,一切按合同辦事。

  ⑦質量安全責任制度

  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控制的保證體系,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確保工程質量,實行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

  ⑧建設工程使用許可證制度

  對已建工程項目實行許可證制度,讓使用者放心,同時,增強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便於對已建工程項目的檢查和監督。

2.管理範圍和內容

  (1)管理範圍

  建築市場管理範圍包括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以及裝修裝飾等工程活動。

  由於歷史原因,建築市場形成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局面,按投資來源和行政隸屬關係有不同的歸屬,導致綜合管理部門、專業管理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權力重疊,職能交叉,形成嚴重的部門保護和地區封鎖

  為了統一規範建築市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專業管理部門協調管理,合理分工:對於跨多個行政區域的交通、水利工程、專業性較強的工業項目,可由專業管理部門主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於非專業工程項目,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管。從發展趨勢來看,要逐步形成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之下設立專業工程管理部門及技術性中介組織,統一管理專業工程項目的建設。

  隨著投資體制的改革和投資主體多元化,要逐漸淡化條塊分割的行政隸屬關係,按項目所在地域進行管理,強化屬地意識。儘管投資來源和企業行政隸屬關係不同,但在建築業務活動上,在管理職能上,可以實施統一歸口管理,例如:企業的資質審查、招標投標、工程報建、各種市場準入制度等,應統一歸口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來管理。

  (2)管理內容

  由於建築市場活動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建築市場管理內容包括:

  從市場活動看,包括市場準入、退出與市場行為

  從市場主體看,包括參與建築市場活動的各方主體;

  從工程項目建設程式來看,一方面要使建築活動按照法定的建設程式進行。另一方面要涉及建設前期、建設期間、完工以後的整個過程;

  從依法管理的角度來看,一方面是立法。另一方面是執法;

  從具體的管理內容來看,主要是管理承發包行為、工程質量安全、依法履約行為。

  一般來說,建築市場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加強法制建設、完善建築市場管理和法規體系。要本著有利於市場機制運行的精神,制訂一整套管理建築市場的法規,使之配套、齊全、完善,保證法規互相銜接,形成嚴密的管理體系,避免法規之間的交叉重疊、遺漏空缺和互相抵觸。

  (2)對市場主體資質的管理。對市場主體(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中介組織)的資質進行管理,主要是完善各類型企業的資質等級的標準和相應的營業範圍,以及相應的管理規定,嚴格企業資質審查,同時,建立專業人員註冊制,逐漸形成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

  (3)對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質量的管理。工程項目建設的質量管理不僅關係承發包雙方的利益,也關係到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對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是政府部門的重要職責。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的管理,為國家提供更多、更好的優質建築產品,主要是制訂建築產品的生產工藝規範,規範施工的方法、程式;制訂建築產品質量驗收評定的標準,統一對產品的質量的要求;制定建築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明確工程項目建設的各方對質量問題的責任和要求;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建設各方的行為,查處違反質量管理法規的單位和人員。所有竣工工程,未經質量管理部門核驗批准,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4)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管理。安全生產關係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和社會的安全。各級政府部門必須做好這項工作。主要是制訂和貫徹安全生產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檢查監督工程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糾正和查處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監督檢查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

  (5)對建築產品價格的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是制訂國家的指導性定額,作為業主確定投資和標底的參考。制訂統一的工程量計算方法,確定市場形成價格的基礎。收集發佈市場材料、設備的價格信息,為雙方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6)對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的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行為主要靠合同來約束,市場主體的利益主要靠合同來保護,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主要靠合同來確定和調整。因此,對合同的管理成為政府管理市場的一項主要內容。要制訂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的合同管理條例和管理辦法,制訂和推選各種合同示範文本,以及相應的各種分包合同文本,加強合同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

  (7)對工程項目建設程式的管理。工程項目建設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式。加強對工程項目建設程式的管理,乃是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工程項目報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建設監理制度、竣工驗收制度、使用許可證制度等。

  (8)建築市場的執法管理。建築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執法管理和監督薄弱,缺少對施工現場的日常監督和檢查。為保證各項管理法規的貫徹實施,必須授權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建築市場的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的行為。要與司法、工商等有關部門配合,對違法違紀行為予以嚴肅處理,改變有法不依,屢禁不止現象,保護合法經營者權益。

  建築市場執法管理,要重點抓好十個不准:

  一是不履行報建手續的工程項目,不准招標發包,不准開工建設;

  二是不准在工程項目發包中私自授受,營私舞弊,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權錢交易

  三是不准各級管理部門指定設計、施工單位和質次價高的設備、材料生產廠家,干預工程招標;

  四是不准利用職權,設置障礙,封鎖市場;

  五是不准發包單位及其管理人員強行要求承包企業帶資承包,使用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要求的設計、施工單位,以任何形式索取和收受回扣、佣金和其他好處;

  六是不准任何人員泄露標底;

  七是不准設計、施工單位向發包單位及人員提鮰扣、佣金或其他好處;不准互相串通,哄抬標價;不准在工程結算中採取欺騙、偽造證據等手段抬高或降低造價;

  八是不准設計、施工單位超越等級承攬任務;不准出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設計圖紙;不准轉包工程和向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分包工程;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

  九是不准市場管理人員向承發包雙方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好處;

  十是不准未經竣工驗收或質量不合要求的工程強行投入使用。

  總而言之,建築市場管理應力爭覆蓋每一個進入市場的主體,每一個進入市場的工程,要覆蓋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保證建築市場規範有序、正常運轉。

3.管理機構和職能

  (1)建築市場管理機構

  ①建築市場管理與保證體系的構成

  建築市場管理體系和市場保證體系的構成是:政府、有政府職能事業單位、政府授權的中介組織、政府准予營業的競爭性中介組織。這幾類性質不同的機構在建築市場管理中所承擔責任劃分的原則如下:權力制衡,限制無監督的權力授予;制定市場競爭規則的主體與進行市場競爭的主體分立,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利用市場機制,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秩序。

  ②建築市場分級管理機構

  建築市場分級管理機構是指國家、省、市、區(縣)四級建築市場管理機構,要處理好各管理層之間的關係和分工。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建築市場管理法規,制定各類與建築市場有關的方針政策,負責國家重點工程的管理。省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市場管理中的主要職能在於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建築市場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市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築市場管理的實施層次,也是建築市場管理的重點層次。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則是管理實施的貫徹層次。

  ③建立建築市場協同機制

  建築市場的管理是綜合性的管理,市場的管理是通過不同層次、不同專業的管理來實現的,如市場主體管理部門,招投標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管理部門等等。因此,各專業管理部門應在不同市場管理領域目標一致,緊密配合,協同連動。做到統一規劃,統一方式,信息傳遞,分工配合,簡捷高效,迅速有力。

  (2)管理職能

  建築市場管理一般來說有如下職能:

  ①制定建築市場管理法規和政策;

  ②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③工程建設造價管理工作;

  ④工程合同規範合法性的管理工作;

  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⑥建築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⑦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使用許可的管理工作;

  ⑧各類市場主體及市場準入的管理工作;

  ⑨政府投資的管理工作;

  ⑩建築市場執法工作。

  以上的管理職能包括對主體的管理和對行為的管理兩大類:對市場主體的管理,是對本地、外地、外國的業主、承包商、中介組織等主體資格的管理,這類管理的重點是對市場主體進行審查和監督,對地域隊伍容量進行總量控制(為遏制過度競爭,但不是地區保護);對市場行為的管理,是在招投標、合同、造價、工程質量、工程安全、施工現場等方面的管理,管理重點是監督和處罰。

  以上的管理職能還包括立法和執法兩部分,既包括政府法規的制定,又包括各項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

4.管理方式和方法

  (1)法規政策先行,使各市場主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築市場管理的關鍵和當務之急是制定一整套市場法規體系,包括法律、部門規章、政策、標準、規範和行為準則,以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秩序。在已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制定具體操作細則,對於原規定與新法規、新政策相衝突的地方,要及時調整修正。

  (2)貫徹落實法規體系,維護正常市場程式

  這方面的工作包括學習、教育培訓、檢查、監督和各項把關工作,如嚴格企業資質審查、專業人士註冊證發放、執法檢查、異常情況處理等。

  (3)遵循客觀經濟規律,健全市場運行機制

  要減少行政干預,遵循市場運行規律,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使建築市場具有自我調節和自我完善功能,使市場主體自覺依法守法經營,各要素之間彼此制約,相互關聯,形成良性迴圈。

  (4)充分利用專業人士組織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政府職能部門,其專業性職能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完全由其履行,有的職能(如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合同裁決、交易評判等)可委托專業事業單位代理,有一些職能(如崗位培訓、確認、材料、設備的核准許可等專業工作及行業發展規劃等)可委托專業人士組織完成,因此,要充分發揮專業人士組織(學會、咨詢機構、行業協會)在市場管理中的橋梁、紐帶、參謀和助手作用。

  (5)建立建築市場管理信息網路

  建立建築市場管理信息網路,有利於政府部門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有利於有效地監管工程建造活動和建築市場交易行為,是依法行政、監察懲治不正之風的重要依據,是引導企業管理髮展的基礎。因此,應儘快開發市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局部或區域甚至全國連網的建築市場管理信息系統。

建築市場管理的重要意義[4]

  1)加強對建築市場的管理是剋服市場自身缺陷的必要手段

  市場經濟體制不是萬能的靈丹妙藥,它既有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面,也有無能為力,甚至有消極作用的一面。市場經濟雖然能快速提高經濟效率,但是由於主體本身的差異性,社會分配不一定是公平的,經濟的合理不等於社會的公平。特別是長期計劃經濟體製造成的行業價格水平和分配上的不合理,也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進一步加劇。這些,都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影響經濟建設的發展。市場經濟雖然具有優化配置資源,自發調節經濟發展的作用,但是它也造成了市場的投機性、盲目性,導致了市場供求的無計劃,而靠市場自身的矯正和恢復,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建築隊伍,特別是裝飾等利潤較高的專業隊伍的盲目發展,必然造成過度的市場競爭,不但會使市場混亂,也會導致經濟損失。建設項目的盲目上馬和開工,超過城市建設和建材、能源供應能力,也會造成市場價格的不適當增長和工程建設的不平衡發展。市場經濟對利益機製作用的強化,雖然促進了生產力的提高和建設效益的增長,但是也強化了市場主體對自身利益的過度追求,造成對社會和公眾利益的忽視,導致對環境的污染和公害。對利益的追求超過了法律與道德的限度,就會造成索取或收受“回扣”、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等違反工程建設程式和法律法規的做法,對工程建設造成極大的損害。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雖然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也為不正當的競爭提供了可乘之機。不正當競爭的蔓延則違背了發展市場經濟的初衷。因此,運用好經濟政策經濟法規、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導市場健康發展,對於培育和發展建築市場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加強對建築市場的管理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

  我們的目標是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大市場,而不是完全自由競爭、單純靠市場機制本身來調節的原始形態的市場。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加強政府對市場的巨集觀調控。一些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加強了對市場的調控和管理,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極為困難的情況下取得了經濟奇跡般發展的日本和德國。

  這些國家和地區對建築市場的管理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都有全面、嚴格、完備的建築管理法規,包括建築技術標準、市場交易和從事建築業的企業和人員的管理;二是普遍對建築承包商進行嚴格的資質管理,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等級承攬任務;三是對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投入使用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四是對政府投資工程的發包嚴格規定使用招標方式;五是政府對建築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註冊進行嚴格的管理;六是對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對質量的管理主要是通過各種詳盡的技術法規來規範施工方法、保證質量標準,通過監理工程師和政府管理人員經常的檢查監督,來保證技術法規的實施和質量的合格。

  3)加強建築市場管理對保證公有制投資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重要作用

  我國是以公有製為基礎的國家,絕大部分工程建設的投資主體是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工程發包和管理工程建設人員與工程建設的效益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缺少嚴格的利益約束。由於投資責任機制不健全,管理工程建設的單位不負責貸款的歸還和竣工後的投產使用,更加劇了建設單位和管理人員對效益的忽視,片面追求高標準、短工期,也造成了一些管理人員追求小集團和個人利益,內外勾結、營私舞弊,利用工程發包索取和收受回扣,使用不具備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指定質次、價高的設備、材料,嚴重損害了工程質量,給國家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了保證投資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必須加強對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4)加強建築市場管理對保護主體合法權益、加快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

  市場的秩序是保證經濟發展的必要前提。只有保證了市場交易的等價有償、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正常秩序,才能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才能保證經濟的發展。沒有適當的巨集觀調控,經濟就不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沒有嚴格的市場管理,沒有對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查處,就不能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發包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投資效益得不到保證,必然導致投資的減少,造成市場的萎縮;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會直接影響到工程的質量和進度,影響建築企業的發展,建築企業長期得不到發展,最終將使工程建設受到損害。這些都不利於經濟的高速發展。

建築市場管理所依照的法律法規[5]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對於建築市場的管理日益重視,特別是九十年代後期,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取得重要進展。目前已出台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行政法規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部門規章有:《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若幹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也大都出台了建築市場管理的地方法規或規章。在國家和地方的立法中,規定了建築市場準人、建設工程發承包、建設工程合同、工程建設程式等方面的基本規則,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使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活動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違反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責任[2]

  對於違反建築市場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進行查處。需要配合的,雙方應積極配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法》第七章的有關條款對違反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責任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1)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5)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在工程上指定使用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或者因設計、施工不按標準執行,造成工程質量、人身傷亡事故的,按照《建築法》第七十四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上述規定中罰款的具體數額,《建築法》未作明確規定,《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六章的有關條款則明確規定罰款數額為2萬元以下,若以後國家有關法律對此問題有新的規定,當遵從新規定。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覆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覆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中國法制出版社編.建設工程糾紛實用法律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3.
  2. 2.0 2.1 夏明進主編.工程建設承包與發包實務手冊.中國電力出版社,2006.10.
  3. 3.0 3.1 王孟鈞.現代建築企業管理理論與實踐.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1年.
  4. 姚兵著.建築經濟學研究.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07.
  5. 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用書(2006年版)建築經濟專業知識與實務 初級.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6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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